厦翔政办〔2015〕139号《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翔安区进一步加强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持工作意见的通知》
《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翔安区进一步加强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持工作意见的通知》
厦翔政办〔2015〕139号
各镇(街),区直各办、局,各有关单位:
《翔安区进一步加强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持工作意见》已经区政府研究同意,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9月20日
翔安区进一步加强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持工作意见
为贯彻落实2015年省、市政府关于坚持计划生育基本国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实施意见,进一步加大计划生育家庭的奖励和扶助,完善计划生育困难家庭救助制度,结合我区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扩大城镇奖励扶助对象
根据《福建省卫生计生委、福建省财政厅关于将国有企业下岗失业人员纳入福建省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范围的通知》(闽卫家庭〔2015〕48号)及省市相关文件精神,将“国家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纳入我区城镇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对象范围,实现城镇奖励扶助对象全覆盖。
二、实施特殊家庭医疗救助
根据《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等部门关于加强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扶助工作意见的通知》(厦府办〔2013〕213号)文件精神,对计划生育特殊家庭的成员因病住院实施医疗救助,具体标准如下:
1.个人未参加城乡居民医疗保险的按其支付医疗费用的50%给予补助;
2.个人有参加城乡居民医疗保险的按规定报销后按其余额的80%给予补助;
3.属低保户的计划生育特殊家庭因独生子女死亡前拖欠医疗机构的治疗费用,除基本医疗保障和医疗救助报销外,由区政府给予一次性补助解决。
三、开展农村独生子女、二女户父母及失独家庭父母健康体检工程
为进一步加强计划生育工作,关爱老年人健康,自2015年起,区政府每年为60周岁以上农村独生子女、二女户、失独家庭父母提供一次免费健康检查。具体工作开展纳入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中老年人保健项目同步实施,由各镇(街)卫生院具体实施。
四、附则
1.本意见由翔安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负责解释;
2.本意见自2015年1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五年。
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政府办公室2015年9月20日印发
附件下载:
扫描二维码 关注我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