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思政办〔2015〕62号《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厦思政办〔2015〕62号
各街道办事处,区直各办、局,区工业园区管委会,各有关单位:
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制定的《思明区关于进一步加强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工作的实施意见》已经区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6月18日
思明区关于进一步加强城乡居民
养老保险工作的实施意见
为贯彻落实各级关于做好社会保障工作的具体要求,进一步扩大本区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覆盖面,充分发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社会养老保障兜底功能,提升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保障水平,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厦门市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暂行办法》(厦府〔2010〕252号)等规定,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国家、省、市社会保险相关法律法规为依据,按照“政府推动、政策引导、个人参保、政府补贴”原则,做实辖区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工作,努力实现辖区社会养老保险全覆盖,提升辖区居民特别是残疾、低保等困难群体的社会保障水平。
二、政策措施
为鼓励辖区符合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参保条件的居民参保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拟对具有思明区户籍且年满46-60周岁参加厦门市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居民,采取以下补助措施:
(一)符合参保条件参保且按年度正常缴费的参保人员,其个人缴费部分每人每年补助100元。其中如属计生户且选择200元及以上缴费标准参保缴费的,其个人缴费部分每人每年再补助100元。
(二)符合参保条件参保且按年度正常缴费的残疾人员、最低生活保障对象、计生对象中独生子女残疾或死亡、计生手术并发症的参保人员,在政府按最低缴费标准为其缴纳100元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费的基础上,如选择200元缴费标准参保缴费的,其个人缴费部分每人每年补助100元。上述参保对象如属于计生户且选择300元及以上缴费标准参保缴费的,其个人缴费部分每人每年再增加补助100元。
(三)补助具体操作办法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会同各街道及有关部门另行制定。
三、经费保障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参保人员补助经费,按现行渠道纳入区财政预算。各街道根据区财政、人社部门下发的补助人数及补助金额,先行落实补助经费进行发放,年底财政体制结算。
四、工作要求
(一)组织领导。街道应切实加强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工作的组织领导,指定分管领导具体负责,配足配强街道、社区基层劳动保障平台工作人员。认真做好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政策宣传工作,全面准确地宣传解读政策,把握舆论导向,注重运用通俗易懂的语言和群众易于接受的方式,深入开展宣传活动,引导城乡居民踊跃参保、持续缴费、增加积累,并负责辖区居民的参保登记、缴费核对及补助兑现等工作,保障参保人员的合法权益。
(二)部门职责。区直相关部门要通力协作,明确职责,分工协作。区人社局负责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综合管理、政策宣传解释及补助工作的组织实施;思明公安分局负责协助提供城乡居民基础及户籍变更信息;区地税局负责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参保登记、基金征缴、参保数据审核等;区财政局负责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所需资金的预算、审核及拔付;区卫计局负责计生优抚对象的登记造册,并协助办理参保手续;区民政局负责做好低保对象的审查、登记造册,并协助办理参保手续;区残联负责残疾人员的登记造册,并协助办理参保手续;区社保中心负责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个人账户管理、待遇支付、数据审核汇总等业务经办管理工作。
(三)定期通报。建立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参保情况通报制度。各社区每双月25日应将本社区居民的参保情况上报街道,由街道劳动保障事务所汇总后报区社保中心,区社保中心及时通报全区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参保情况。
(四)相关保障。各街道要按年度社会保障的目标责任要求,配齐劳动保障平台工作人员,增加经费及设备投入,确保工作顺利开展。区、街财政每年预算安排一定的专项经费,用于城乡养老保险参保工作的宣传、经办及年终考评奖励。
五、其他
1.本实施意见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2.本实施意见的补助措施自2015年1月1日起实行,有效期5年。
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2015年6月19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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