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翔政〔2015〕179号《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翔安区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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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翔安区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厦翔政〔2015〕179号





各镇(街),区直各办、局:


《翔安区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已经区三届政府第77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政府


2015年11月1日



翔安区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本区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完善科技计划管理体制,规范管理程序,明确管理责任,提高实施效果,参照《厦门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厦科发计〔2008〕17号)、《厦门市科学技术局、厦门市财政局关于印发2013年厦门市科技计划项目贷款贴息若干规定的通知》(厦科联〔2013〕20号)、《厦门市专利申请资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厦知〔2014〕76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翔安区科技计划项目是指获得区科技创新与研发资金立项,由在翔安区工商、税务注册的法人单位承担,在一定时期内进行的科学技术研究、新产品开发、科技成果转化与推广、产学研合作攻关、高优农业及食品深加工、重大科技基础条件平台建设、高新技术产业化及决策前研究等相关的科技活动。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区科学技术局(以下简称区科技局)负责的各类区级科技计划项目的申报、评审、立项、监督及验收等管理工作。


第四条在项目的申报、评审、立项、监督和验收等环节,区科技局负责处理项目管理中的事务性工作。


第五条区科技计划项目实行引导申报和主管部门策划主题招标相结合的机制。申报单位依据区科技局与区财政局共同编制和发布的年度《翔安区科技计划项目申报指南》(以下简称《申报指南》),进行项目申报;或者由主管部门根据产业和科技发展需要,组织策划科研任务主题,引导申报。


第六条区科技计划项目都应签订科技计划项目合同,合同应当明确双方的责任、权利和义务,并按合同约定组织实施、管理经费、监督检查和结题验收。


第七条项目管理过程实行回避制度。


(一)项目管理者的回避。在立项、经费分配、项目验收、争议处理等环节中,区科技局的工作人员与项目责任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主动申请回避;


(二)咨询专家的回避。咨询专家与咨询对象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主动申请回避;


(三)受托机构的回避。受托机构进行招标投标、评估评审或监理等工作时,与投标人、被评估人或被监理项目单位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主动申请回避。


第八条区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工作应逐步实施信息化管理,确保项目申报、评审、立项、管理全过程的公开、公平和公正。除《科学技术保密规定》等保密法规要求保密外,应面向社会公布各类计划及相关管理办法,每年发布《申报指南》,公开受理项目申报,公正进行项目评审,在区经信局(科技局)网站向社会公示拟立项项目。


第二章项目立项


第九条区科技计划项目立项程序一般包括:指南发布、网上申报、项目受理、专家评审(估)、实地调研、行政研审、区政府审批、公示和签订合同等程序。


《申报指南》根据科技发展规划和年度科技发展重点任务,明确立项原则、重点支持领域、计划种类、项目申报要求和资助方式等,由科技主管部门发布。


第十条项目申请者(负责人和承担单位)应当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项目负责人在所申报的技术领域具有一定的专业背景和研究基础、技术优势、成果转化及产业化经验,具有完成项目所需的组织管理和协调能力;


(二)实施(依托)单位在翔安区工商、税务登记的法人;有固定的场所和较充裕的资金,能独立承担法律责任;有项目实施所必需的人员、技术、经济等工作基础条件;有健全的科研管理制度、财务管理制度和资产管理制度;


(三)拟申请资助的项目应当已开展前期研究,一般应对翔安经济社会发展和科技进步有直接贡献和较好促进作用;


(四)项目组成人员结构合理;


项目负责人和实施(依托)单位具有良好信誉,无不良诚信记录。


第十一条项目申报由区科技局统一受理。


项目申报单位应按《申报指南》的要求如实填写单位和项目信息,并报送相关书面材料。


第十二条区科技计划项目立项采用专家评审与行政审批相结合的方式决定。区科技局按照项目技术领域组织专家评审,评审专家应对项目创新性、可行性提出量化评价和推荐意见。区科技局、财政局组织人员进行实地调研,评估项目实施条件和能力,结合专家评审意见提出项目是否立项的建议,经区科技局和区财政局审核一致后,报区政府审批。


评审专家一般由技术、行业、管理、财务等方面具有高级职称的专业人员担任,人员数一般为三至五人,其中社会发展(含战略与决策研究)、高校、科研院所等类型项目一般主要由技术和行业专家进行评审。


第十三条符合科技招投标条件的研究开发或公共技术平台类项目应当招投标。招标任务书、招标文件、发布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以及开标、评标等工作由区科技局负责组织实施。


第十四条区科技计划项目立项之前应予以公示。公示期间项目出现异议的,区科技局应进行调查、处理。


第十五条列入区科技计划的项目由具有法人资格的承担单位与区科技局签定计划项目合同书,并按合同实施和管理项目。


第十六条项目申请者近三年内有以下情况的,一般不安排新项目。


(一)承担项目逾期未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


(二)两个以上项目异常结题的;


(三)两个以上项目仍在研未结题的。


第三章项目实施与跟踪管理


第十七条区科技计划项目实施期限一般为两年,最长不超过三年。大型科技基础条件平台建设类项目依具体情况可以分期实施。


第十八条区科技局负责监督检查研发资金使用情况,区监察局、区审计局视情对承担单位进行抽查,监督、审计研发资金使用合理性,对违规安排研发资金的单位和个人,将依法追究责任;对弄虚作假、套取截留、转移挪用研发资金的单位将采取通报批评、停止拨款、终止项目、追回资金等措施予以追究。触犯刑律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九条项目执行期间,合同内容原则上不做变更,如遇目标调整、内容更改、项目负责人更换、关键技术方案调整等确需变更合同内容的,由项目承担单位提出申请、报区科技局审批同意后方可变更合同内容。


由于不可抗力或其他特殊原因,导致项目不能继续按合同实施的项目,由项目承担单位提出申请,区科技局审核后作出终止或撤消项目的决定。


第二十条项目实施期间,区科技局或受托机构对项目进行检查或中期评估,如项目非因不可抗力因素致使无法按合同实施的,或在预定时间内无法完成项目合同基本目标的,区科技局将有权采取通报批评、终止、撤消项目等处理方式。


第四章经费管理


第二十一条区科技计划项目所需经费由承担单位自筹、财政科技专项拨款等多种方式构成。鼓励社会资金投入各类科技计划项目。


第二十二条列入区科技计划的项目由责任人及承担单位与区科技局签订计划项目合同书,按合同制进行项目管理,签定科技项目合同后,首期拨付合同总经费80%经费,20%作为项目尾款。


第二十三条区科技计划项目经费主要分为项目费和项目管理费,其开支范围分别是:


(一)项目费开支范围:设备费、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燃料动力费、差旅费、会议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劳务费、专家咨询费等规定合理开支。


(二)项目管理费开支范围:使用本单位现有仪器设备及房屋,日常水、电、气、暖消耗,以及其他有关管理费用。


第二十四条贷款贴息。科技创新贷款贴息资金,申报企业参照《厦门市科学技术局、厦门市财政局关于印发2013年厦门市科技计划项目贷款贴息若干规定的通知》,向相关银行申请贷款用于创新项目研发及其转化。科技创新贷款贴息总额不超过企业实际支付的银行贷款利息,贷款贴息资金扶持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第二十五条项目验收时,承担单位应就项目资金到位和使用情况以及项目取得的经济效益等出具专项审计报告,经费开支明细表、相关能证明项目经费发票,该项目相关纳税证明。报告的具体要求应按照财务专项审计规定要求执行。


第五章项目验收和结题


第二十六条项目承担单位应在合同书约定验收期限到达当月向区科技局提出组织验收申请,区科技局审核后,确定验收方式和主持验收,对在规定期限内提出验收申请的,区科技局须在合同验收期限后的三个月内或分批次组织验收。申请提前验收的项目必须全面完成所有的投入、产出和技术等指标,且提前验收时间不得超过一年。


因特殊原因不能如期验收的项目,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在合同验收期限前一个月内以书面报告形式向区科技局申请延期验收,经区科技局审查并批准后执行新的期限。


验收项目时必须进行科技成果登记。需要申请科技成果奖励的项目,其成果鉴定可与验收同时进行。


第二十七条申请项目验收应提供以下材料:


(一)《翔安区科技计划项目验收申请表》;


(二)项目下达文件和项目合同书(复印件);


(三)项目实施总结报告;


(四)项目验收专项审计报告;


(五)属区科技局委托监理的项目,须有监理机构出具的项目实施情况意见;


(六)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七)涉及项目的有关证明材料,主要包括:有关产品的第三方测试报告或检测报告、用户使用报告、享受减免税等税收优惠政策的相关减免或纳税证明、专利证书等其它证明材料。


第二十八条项目验收应以项目立项文件及合同文本规定的内容和确定考核的技术与经济指标为依据,验收的主要内容有:


(一)项目立项文件及合同规定的各项技术、经济指标实现情况;


(二)项目成果的创新性、实用性及知识产权情况;


(三)资金到位情况及经费使用的合理性、规范性。


第二十九条资助金额在20万元以下的社会发展(含战略与决策研究)项目、高校、科研院所项目可采用简易验收程序。简易验收程序只需提供本办法第二十七条中的(一)、(二)、(三)、(七)项材料。


第三十条科技计划项目验收,分为会审、函审、网络评审等形式。


项目验收一般由区科技局聘请行业技术与经济专家三至五人,组成项目验收小组,按验收内容组织实施。


验收结论分为合格、基本合格、异常结题和不合格四种。验收合格后,由区科技局颁发《翔安区科技计划项目验收证书》,作为承担单位申请拨付资助资金尾款(余额)及以后申请项目信用审查的依据。


第三十一条区科技项目按照以下标准进行验收。全面完成合同规定的经济指标和技术指标,达到合同任务指标的为验收合格;基本合格为经济指标和技术指标达到合同指标70%以上,为验收基本合格;经济指标和技术指标未达到合同指标70%,为验收不合格;因客观因素无法实现合同经济指标和技术指标的可申请异常结题。


第三十二条区科技项目存在下列情况之一者,视为验收不合格:


(一)经济指标和技术指标未达到合同要求的70%,或主要技术指标未达到合同要求;


(二)预定成果未能实现或结果无创新性、无先进性或无实用性;


(三)提供的验收文件资料数据不完整、不真实或有蓄意欺骗之嫌的;


(四)超过合同验收时间三个月未提出验收申请,且事先未作延期申请,或无特殊理由提出延期申请的,科技主管部门书面发函通知仍不及时申请验收。


超过合同验收时间12个月验收且有资助余额的项目,即使获得延期许可,其资助余额也不予拨付,该项目余额由科技管理部门上交区财政。


第三十三条验收不合格的项目,在此后一年内经整改完善后,可再次提出验收申请;仍没有通过验收的项目,若因项目承担单位组织实施不力造成的,区科技局原则上在以后三年内不再受理该单位的项目申报,不推荐申报上级科技计划项目。


项目验收不合格且情节恶劣的或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区科技局有权追回资助资金。


异常结题项目的处置办法同验收不合格。


第三十四条对无正当理由不进行项目验收的,或在项目实施过程中不按规定上报项目执行情况的项目承担单位,区科技局将予以通报批评; 情节严重的,区科技局有权追回资助资金。


第六章专利补助


第三十五条根据《厦门经济特区专利促进与保护条例》和参照《厦门市专利申请资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厦知〔2014〕76号),区科技项目中的专利补助资金范围及标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给予金额配套资助:


一、获得国内发明专利授权的每件资助6000元;


二、按照PCT途径提出的专利国际申请并获受理的每件资助5000元;


三、获得美国、日本和欧洲国家的发明专利授权的每件资助50000元,获得其他国家的发明专利授权的每件资助20000元。同一专利资助不超过3个国家;


四、获得实用新型国外授权的,每件资助15000元,每项专利资助不超过两个国家;


五、获得外观设计国外授权的,每件资助10000元,每项专利资助不超过两个国家;


六、按照《厦门市专利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规定,对获得国内发明专利授权的发明人每件奖励1000元。


专利补助资金从科技三项经费中列支。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六条本办法由区科技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七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政府办公室2015年11月1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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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关键词: 厦门市, 厦门市人民政府, 厦府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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