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思政〔2015〕138号《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思明区会展业发展扶持奖励若干意见的通知》

浏览量:          时间:2018-11-13 10:52:42

《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思明区会展业发展扶持奖励若干意见的通知》



厦思政〔2015〕138号





各街道办事处,区直各办、局,区工业园区管委会,各有关单位:


现将《思明区会展业发展扶持奖励若干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政府


2015年12月21日


思明区会展业发展扶持奖励若干意见


为促进思明区会展业升级发展,支持社会机构和企业办展办会,根据厦门市会展产业升级行动总体工作部署,并结合思明区实际,制定如下意见:


凡在思明区举办的经贸类展览与会议项目以及新入驻思明区的会展企业,按照“奖补结合”原则,纳入本意见扶持奖励范围。


一、支持自办展览


(一)常规奖励


对于符合下列条件和实际标准展位数量的展览进行奖励。


1.奖励条件


(1)展览项目由社会机构或企业作为主办、承办或执行单位,采取市场化运作,并且在思明区举办;


(2)每个展览会规模4000平方米以上10000平方米以下且达到200个以上(含,下同)500个以下(不含,下同)国际标准展位(标准展位为9平方米,其它展区的展位折算从有关规定);


(3)展览会举办天数在3天及以上。


2.奖励标准


每个展览会的奖励按照展位数进行奖励,展位数为200—299个的,每个展位奖励500元;300—399个的,每个展位奖励600元;400—499个的,每个展位奖励700元。每届奖励总额最高不超过35万元。


(二)增量奖励


对常规奖励的展览会,其后续展览规模取得增长的给予增量奖励,每增加2000平方米且不少于100个展位给予2万元奖励。


二、支持展会引进


对引进在思明区成功举办3天及以上,且展览规模达10000平方米,展位数达500个的各类专业展览会,在市级奖励10万元的基础上,附加奖励5万元。在此基础上,展览规模每增加5000平方米且不少于250个标准展位的,在市级奖励5万元基础上,附加奖励2.5万元。


三、场租补贴


(一)对于展览规模在4000—10000平方米范围内自办展增量面积,在展位奖励基础上,参照市场价给予实际展览场地租金50%的补助;


(二)对于自办展存量展览面积,给予实际展览场地租金20%的补助;


(三)对于招揽引进展10000平方米以上30000平方米以下,展位规模达到500个以上1500个以下的,给予实际展览场地租金50%的补助;


(四)对于企业在思明区举办大型订货会及布展规模达到4000平方以上,给予实际展览场地租金50%的补助。


每届展览场地租金补贴金额最高不超过80万元。


四、支持会议举办


(一)常规奖励


对在思明区举办并入住辖区酒店的各类商业会议、学术会议,按照参会人数和住宿类别给予主办单位奖励。其外来参会人数达100-5000人的,按照以下标准给予奖励:


1.住宿四星级宾馆达到200-500间夜数(不含)的,给予2万元奖励;


2.住宿四星级宾馆达到500-5000间夜数(不含)或者5000间夜数以上的,在市级奖励的基础上,给予加倍的附加奖励(最高不超过30万元)。


住宿五星、三星级宾馆的间夜数分别按照1.2和0.8的系数折算成四星级宾馆间夜数;住宿精品酒店、商务酒店和主题酒店等,其相当于星级酒店的类别由思明区旅游局星评办根据有关标准认定后,可享受区政府附加奖励部分。


(二)特别奖励


对于在思明区举办的国际性会议,境外参会人数达到50-100人(不含)的,给予8万元特别奖励;境外参会人数100人以上的在市级奖励标准基础上附加奖励市级奖励标准的50%。


五、其它


(一)对于会展企业新入驻思明区的,给予缴纳营业税、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等三种税收区级分成部分等额的奖励;


(二)鼓励大型会展机构或企业落户思明区,凡注册资金达到500万以上的境内外大型会展企业,在思明区设立机构从事会展业务,且注册资金达到150万元的独立法人企业,当年会展营业额达到200万元以上的,在市级奖励5%购房款(每平米最高不超过800元)的基础上,按市级奖励标准加倍奖励,但补贴的200万元最高额度不变,分三年平均支付;租赁办公用房的,在市级补助房屋租金20%的基础上按市级奖励标准加倍奖励;


(三)对于会展机构或会展项目取得国际展览业协会(UFI)、国际会议协会(ICCA)等国际性会展组织认证或加入其会员的,在市级连续三年给予当年度会员费或认证费用50%奖励的基础上按市级奖励标准加倍奖励。


六、有关说明


(一)因举办单位原因引发安全事故或群体性事件,并产生较大不良影响或严重后果(包括罢展、闹展、其它重大事故),或者以虚假、冒领等手段套取、骗取奖励或展览场地租金补助的,除返回已拨付奖励或补助外,列入会展奖励不良记录或不诚信名单,三年内不予享受思明区会展奖励或补助资金。


(二)有关自办展、招揽展或引进展、国际会议,展览场地租金、存量展览面积、增量展览面积、以上及以下的包括数等解释从《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会议展览业加快发展的若干意见》(厦府办〔2014〕89号)、《厦门市经贸专业展览场地租金补助办法》(厦府办〔2015〕25号)等相关文件的相应说明。


(三)本意见由思明区旅游局负责解释。


七、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实行,有效期至2016年12月31日。


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2015年12月23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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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关键词: 厦门市, 厦门市人民政府, 厦府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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