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湖府办〔2015〕82号《湖里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湖里区“四残儿童”抢救性康复护理补助办法的通知》
《湖里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湖里区“四残儿童”抢救性康复护理补助办法的通知》
厦湖府办〔2015〕82号
各街道办事处,区直各委、办、局:
《湖里区“四残儿童”抢救性康复护理补助办法》已经区政府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10月26日
湖里区 “四残儿童”抢救性康复护理补助办法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和完善我区残疾人社会保障体系和服务体系建设,保障我区残疾儿童少年享有康复服务的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残疾人事业发展的意见》(中发〔2008〕7号)以及《中共厦门市委、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残疾人事业发展的意见〉的实施意见》(厦委发〔2008〕11号)等有关法律、政策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补助对象及条件
本办法所称的“四残儿童”是指:7周岁(含)以下脑瘫、听障儿童,7(含)至10周岁(含)的语后聋儿童,14周岁(含)以下智障、自闭症儿童。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四残儿童”给予抢救性康复护理补助:
(一)持有厦门市残联核发的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
(二)具有本区户籍且其法定监护人也具有本区户籍;
(三)正在有资质的康复机构进行康复训练的“四残儿童”。
第三条“四残儿童”抢救性康复护理补助标准
(一)符合补助条件的听障儿童、智障儿童接受康复训练期间每人每月补助600元;
(二)符合补助条件的自闭症儿童接受康复训练期间每人每月补助800元;
(三)符合补助条件的脑瘫儿童接受康复训练期间每人每月补助1000元;
(四)多重残疾儿童每人每月康复训练补助按最高标准的补助类别给予补助,不重复享受;
(五)经民政部门认定为低保户家庭的“四残儿童”以及一户家庭有两名以上“四残儿童”在有资质的康复机构进行康复训练的,在上述补助标准的基础上每人增加30%。
第四条补助方式
(一)“四残儿童”抢救性康复护理补助实行个人先交费、再按标准据实补助的方式。补助款采用社会化发放方式,由各街道负责发放,每半年发放一次,通过财政体制结算;第一次发放区间为当年的1-6月份,第二次发放区间为当年的7-12月份。
(二)享受康复补助的“四残儿童”必须在经厦门市残疾人康复工作办公室认定的具有资质的本市康复定点机构进行康复训练。需要到本市以外地区的康复机构进行抢救性康复训练的,须提前向区残联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康复机构所在地设区市残联出具的该康复机构资质证明,由区残联审核批准,方能享受康复护理补助。
(三)同时申请厦门市“四残儿童”抢救性康复补助的,康复机构开具的税务或财政部门认可的培训费用发票原件送交市残联审核存档,区残联在审核发票原件后留存发票复印件(复印件加盖所在康复训练机构公章并签署“此件与原件相同”字样),作为区“四残儿童”抢救性康复护理补助申请的凭据。
第五条补助的申请和审批
(一)“四残儿童”监护人应当在每年6月和12月向户籍所在地社区居委会提出申请,填写《湖里区残疾儿童康复护理补助申请表》并提交下列有关材料:
1.残疾儿童户口簿和监护人户口簿、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2.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原件及复印件;
3.所在康复机构出具的《康复评估表》原件及复印件;
4.康复档案及病历资料;
5.低保户家庭提交民政部门核发的《低保证》原件及复印件;
6.康复机构开具的税务或财政部门认可的各月份训练费用发票原件及复印件。其中,6月份提供本年度1-6月份训练费用发票原件及复印件,12月份提供本年度7-12月份的训练费用发票原件及复印件;
7.在外地康复机构进行康复训练的,须提供该机构所在地设区市残联出具的该康复机构的资质证明材料。
(二)社区居委会受理申请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认为申请人符合补助条件的,予以张榜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3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的,由社区居委会签署意见并盖章后,将申请材料上报街道残联审核,初审未通过的,书面告知“四残儿童”监护人,并说明理由。
(三)街道残联应在7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工作。符合条件的由街道残联签署意见并上报区残联复核,不符合条件的经由社区居委会书面告知“四残儿童”监护人,并说明理由,同时将申请材料退还监护人。
(四)区残联应在7个工作日内对各街道残联上报的申请材料全面复核。符合补助条件的,由区残联主管领导审批。不符合补助条件的则退回街道残联,经由社区居委会书面告知“四残儿童”监护人,并说明理由,同时将申请材料退还监护人。
(五)当年6月份已提出申请并获批享受补助的,在12月份再次申请时仅需提供《湖里区残疾儿童康复护理补助申请表》和训练费用发票复印件。
(六)对各级审核机构的审核结果有异议的,“四残儿童”监护人可以在收到审核结果5个工作日内向上一级审核机构申请复核。上一级审核机构接到复核申请后,应及时复查,并在7个工作日内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申请人的监护人,并说明理由。
第六条补助资金来源
“四残儿童”抢救性康复护理补助所需经费,由区、街财政按照体制承担。
第七条有关要求
(一)区财政、残联、各街道残联等部门要把落实此项政策作为区委、区政府惠及民生、关爱弱势群体、为民办实事、建设“和谐湖里”的重要举措抓实抓好,做到按章办事、公正透明、便民利民;
(二)区、街、社区三级要严格按照审核程序和工作要求,热情服务、严格把关、按时办理,建立健全工作台账和档案;
(三)区财政局要按照相关规定,实施专项监管,确保补助经费落实到位;
(四)申请“四残儿童”抢救性康复护理补助应当接受有关调查,如实提供所需情况。对拒绝或无正当理由不按时提供有关材料、拒绝或不配合相关调查的,将不予补助。
第八条本办法由区残联负责解释。
第九条本办法自2015年10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附件:1. 湖里区“四残儿童”康复护理补助申请表
2. 湖里区“四残儿童”康复护理补助申请告知书
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政府办公室2015年10月26日印发
附件下载:
厦湖府办〔2015〕82号附件.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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