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思政〔2015〕110号《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政府关于贯彻福建省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实施细则的通知》
浏览量: 时间:2018-11-13 10:52:49
《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政府关于贯彻福建省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实施细则的通知》
厦思政〔2015〕110号
各街道办事处,区直各办、局,区工业园区管委会,各有关单位:
为完善人口和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机制,推进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的落实,使实行计划生育的家庭真正得到实惠,根据《福建省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实施细则》(闽卫家庭〔2014〕68号,下称《实施细则》)、《厦门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厦门市财政局关于贯彻福建省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实施细则的通知》(厦人口〔2014〕43号)文件精神,现就我区对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关于奖励扶助对象确认条件
除《实施细则》确认的奖励扶助对象,本通知的奖励扶助对象还包括所有户籍在思明区的年满60周岁的独生子女父母。
二、关于奖励扶助金发放标准及资金渠道
(一)发放标准
对符合奖励扶助条件的对象,从2015年起,按每人每年1800元的标准发放奖励扶助金,低保家庭按每人每年3000元的标准发放奖励扶助金,直到亡故为止。
(二)资金渠道
所需资金由市、区两级财政各负担50%。
其中区级财政支出部分由各街道列入年度财政预算,年终通过区街财政体制结算。
三、其他事项
(一)奖励扶助对象的确认程序按《实施细则》相关规定执行。
(二)本通知由思明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负责解释,自2015年1月起执行。
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政府
2015年10月19日
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2015年10月19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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