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思政办〔2015〕132号《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厦门市鼓浪屿-万石山风景名胜区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鼓浪屿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的通知》
《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厦门市鼓浪屿-万石山风景名胜区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鼓浪屿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的通知》
厦思政办〔2015〕132号
各有关单位:
《鼓浪屿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已经区政府、鼓浪屿管委会同意,现将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厦门市鼓浪屿-万石山风景名胜区管委会办公室
2015年11月28日
鼓浪屿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生活垃圾分类活动,改善鼓浪屿人居环境,建设美丽宜居的鼓浪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和《厦门市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厦门市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鼓浪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鼓浪屿行政区域内生活垃圾分类投放、收集、运输、处置以及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生活垃圾,是指单位和个人在日常生活中或者为日常生活提供服务的活动中产生的废弃物以及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为生活垃圾的废弃物。生活垃圾分为可回收物、有害垃圾、餐厨垃圾、其他垃圾四类。
工业废物、危险废物和医疗废物,按照国家、省和本市有关规定管理。
第四条生活垃圾分类管理遵循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的方针、科学规划、综合利用的原则,逐步建立“政府领导、社会参与、专业化运作、法制化规范”的运行管理机制。
第五条区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落实鼓浪屿全岛生活垃圾分类管理的具体工作。鼓浪屿街道负责协调相关管理部门做好各项工作,指导、督促社区居委会、物业、商家、景区等开展生活垃圾分类活动。
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和本办法规定,做好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
第六条社区居委会、物业、行业协会等协助鼓浪屿街道开展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动员、组织社区内单位和个人开展生活垃圾分类活动,调处矛盾纠纷。鼓励社会组织和志愿者参与生活垃圾分类活动。
第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进行举报和投诉。
第八条对在生活垃圾分类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规划和建设
第九条码头、公园、商业街、店家、小区、船舶、景区等公共设施、场所,应当按照标准建设生活垃圾分类设施。
第十条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转运、处置设施建设应当符合有关环境保护和环境卫生标准,采取密闭、渗沥液处理、防臭、防渗、防尘、防噪声等污染防控措施。
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容器的设置应当符合《城镇环境卫生设施设置标准》的要求,容器表面应当具有符合国家《生活垃圾分类标志》规定的标志,便于识别和投放。
第十一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拆除、迁移、改建生活垃圾收集、转运、处置设施或者改变其用途。确需拆除、迁移、改建或者改变其用途的,应当依法经区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核准,并按照规定先行重建、补建或者提供替代设施,同时采取措施防止环境污染。
第三章分类投放
第十二条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抛洒、倾倒或者堆放生活垃圾,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分类投放:
(一)可回收物投放至可回收物收集容器或者交售给经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
(二)有害垃圾投放至有害垃圾收集容器;
(三)餐厨垃圾投放至餐厨垃圾收集容器;
(四)其他垃圾投放至其他垃圾收集容器,其中废旧家具等大件废弃物品按照规定单独堆放;
(五)国家、省和本市有关生活垃圾分类的其他规定。
第十三条鼓浪屿实行生活垃圾分类投放责任人制度。
责任人按照下列规定确定:
(一)鼓浪屿居住区,实行物业服务的,物业服务单位为责任人;单位自管的,自管单位为责任人。无物业居住区由社区居委会为责任人;
(二)机关、部队、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的办公管理区域,本单位为责任人;
(三)公共建筑,所有权人为责任人;所有权人委托管理的,管理单位或管理人为责任人;
(四)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施工单位为责任人;
(五)集贸市场、商场、展览展销、商铺等经营场所,经营单位为责任人;
(六)码头、公园、风景名胜区、旅游景点,管理单位为责任人;
(七)城区道路、栈桥、隧道等附属设施,清扫保洁单位为责任人。
按照前款规定不能确定责任人的,鼓浪屿街道为责任人。
第十四条生活垃圾分类投放责任人履行下列义务:
(一)建立日常管理制度;
(二)在责任范围内开展相关知识宣传,指导、监督单位和个人进行生活垃圾分类投放;
(三)设置并保持收集容器完好、整洁;出现破旧、污损或者数量不足的,及时维修、更换、清洗或者补设;
(四)明确不同种类生活垃圾的投放时间、地点;
(五)将生活垃圾按规定投放,交由有资质的单位收集、运输;
(六)及时制止翻拣、混合已分类生活垃圾的行为;
(七)国家、省和本市的其他规定。
第十五条鼓浪屿街道编制生活垃圾减量化实施计划,推行餐饮适当消费、净菜上市,对垃圾减量行为给予奖励,推动垃圾减量。
相关行业协会应当督促企业执行减量化的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引导企业推行垃圾减量。
第四章分类收集和运输
第十六条生活垃圾应当分类收集,禁止将已分类投放的生活垃圾混合收集。
可回收物和有害垃圾定期收集,餐厨垃圾和其他垃圾每天定时收集。具体时间由区市政园林局公布。
第十七条分类收集的生活垃圾应当分类运输,禁止将已分类收集的生活垃圾混合运输。
可回收物运输至资源回收中心或者经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再生资源回收单位。
有害垃圾按照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运输至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贮存点。
餐厨垃圾和其他垃圾按照区市政园林局指定的时间、路线和要求,运输至符合规定的处置场所。
第十八条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运输单位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根据生活垃圾收集量、分类方法、作业时间等,配备收集设备以及符合要求的人员;
(二)按时、分类收集生活垃圾并分类运输至规定的转运站或者处置场所,不得混装混运、随意倾倒、丢弃、遗撒、堆放,不得接收未分类的生活垃圾;
(三)经过转运站转运的,密闭存放,存放时间不得超过24小时;
(四)收集、运输车辆、船舶保持密闭、完好和整洁;
(五)清理作业场地,保持生活垃圾收集设施和周边环境干净整洁;
(六)国家、省和本市的其他规定。
第五章分类处置和循环利用
第十九条分类收集和运输的生活垃圾应当分类处置,提高生活垃圾的再利用率和资源化水平,促进循环利用。
可回收物应当进行分拣,由再生资源利用企业进行利用处置,促进再生产品直接进入商品流通领域。
餐厨垃圾等可降解有机物应当通过生物处理技术处置,开发工业油脂、生物柴油、肥料等资源化利用产品。
有害垃圾实行强制性回收,应当交由经核准的有害垃圾处置单位加以利用或者进行无害化处置。
其他垃圾应当分拣、拆卸,并进行综合利用;不能综合利用的,进行卫生填埋或者焚烧。
第六章监督检查
第二十条鼓浪屿街道履行下列职责:
(一)会同相关部门建立生活垃圾监督管理和执法工作的协调配合机制;
(二)负责牵头组织实施鼓浪屿范围内的垃圾分类工作;负责做好垃圾分类的宣传、发动及有关协调工作;
(三)负责组织辖内有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间组织和居民群众开展垃圾分类工作;
(四)设立生活垃圾分类咨询指导电话,牵头组织开展生活垃圾分类的宣传普及活动;
(五)建立生活垃圾管理信息系统,收集、汇总、分析相关信息;
(六)建立并公布举报投诉渠道,依法协助处理违反生活垃圾分类管理的行为。
第二十一条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履行下列职责:
鼓浪屿管委会:负责牵头组织实施旅游景区管理范围内的垃圾分类工作。
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对生产加工、流通、餐饮消费环节经营许可日常监管;负责餐厨垃圾产生、回收、处置和深加工环节商事主体的登记注册;负责查处以餐厨垃圾为原料进行食品生产加工和餐饮服务的违法活动,监督经营者履行食品经营进货查验记录制度,依法查处销售食用“地沟油”以及其他非法食用油的违法行为。负责对餐饮服务单位监督检查,以整治小餐饮、火锅店、旅游景区餐饮店、学校食堂、医院食堂为重点,督促餐饮服务企业及医院建立餐厨垃圾台账,将餐厨垃圾交由单位或具备收集运输和处置许可的单位进行收集运输和处置。
区文明办:组织各文明单位参与垃圾分类的各项工作。
区财政局:核定及划拨相关垃圾分类工作经费。
区城管执法局:负责对餐饮业的厨余垃圾不规范收集、交易,以及违反本办法规定行为,依法予以行政处罚。
思明环保分局:负责对餐厨垃圾产生、处置单位的环境污染防治及污染防治设施的设置进行监督管理,依法查处超标排放污染物的行为。
区旅游局:协调市旅游局指导与监督旅行社及其工作人员做好上岛游客参与垃圾分类的各项工作。
区教育局:负责组织校园垃圾分类宣传教育,通过学生带动家庭,推进学校和家庭的生活垃圾的分类处理,负责督促中小学校将餐厨垃圾交给取得收集运输和处置许可的单位收集运输和处置。
区市政园林局:负责鼓浪屿垃圾分类工作的指导、监督和考评工作,协助有关部门建立相关工作制度,逐步完善垃圾分类管理机制。开展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处理等工作。
区环卫处:配合对鼓浪屿全岛垃圾分类进行前期调研工作,参与方案制定和经费测算;负责垃圾分类相关设施设备采购;负责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处理等工作,配合相关部门对垃圾分类工作进行监督、指导。
厦门轮渡公司:在游客上岛前采取电子屏幕、候船室宣传及船上广播等多种方式宣传垃圾分类。
消费者协会、商家自律联盟、家庭旅馆协会:配合社区开展垃圾分类宣传工作,发动会员参与垃圾分类工作,参与社区开展的大型宣传活动及日常宣传工作。
第二十二条区市政园林局、鼓浪屿街道和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加强对生活垃圾分类工作的监督管理和行政执法的联动配合。
第七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三条违反本办法规定,依据《厦门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厦门市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依法进行处罚。
第八章附则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可回收物,是指在日常生活中或者为日常生活提供服务的活动中产生的,已经失去原有全部或者部分使用价值,回收后经过再加工可以成为生产原料或者经过整理可以再利用的物品,包括废纸类、塑料类、玻璃类、金属类、织物类等;
(二)有害垃圾,是指生活垃圾中对人体健康或者自然环境造成直接或者潜在危害的物质,包括废充电电池、废扣式电池、废灯管、弃置药品、废杀虫剂(容器)、废油漆(容器)、废日用化学品、废水银产品、废旧电器以及电子产品等;
(三)餐厨垃圾,是指生活垃圾中的餐饮垃圾、厨余垃圾和集贸市场有机垃圾等易腐性垃圾,包括食品交易、制作过程废弃的食品、蔬菜、瓜果皮核等;
(四)其他垃圾,是指除可回收物、有害垃圾和餐厨垃圾之外的其他生活垃圾,包括废旧家具等大件垃圾以及其他混杂、污染、难分类的塑料类、玻璃类、纸类、布类、木类、金属类等生活垃圾。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有效期5年。
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2015年12月1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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