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思政〔2015〕115号《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思明区私人危住房翻修改造建设规划审批规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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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思明区私人危住房翻修改造建设规划审批规定的通知》



厦思政〔2015〕115号





各街道办事处,各有关单位:


《思明区私人危住房翻修改造建设规划审批规定》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各单位结合工作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政府


2015年10月14日


思明区私人危住房翻修改造建设规划审批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按照《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规划委关于厦门市私人危住房翻修改造建设规划审批意见的通知》(厦府办〔2014〕185号)文件精神,区政府受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委托,负责实施所辖区域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四层以下(含四层)以及集体土地上私危房翻改建的规划审批工作,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


为规范本区内国有、集体土地私人危住房翻修改造建设(以下简称“私危房翻改建”)的规划审批工作,根据《土地管理法》、《物权法》、《城乡规划法》、《厦门市城乡规划条例》、《厦门市房屋安全鉴定和防治管理规定》及《厦门市私人危住房翻修改造建设规划审批意见》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定,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指的国有土地上私人危住房,特指国有土地上未经规划改造的片区内个人所有或公房与私人住房混合的四层以下(含四层)危房住宅,且享有房屋占地范围内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并持有相应的土地或房屋权证。


本规定所指的集体土地上私人危住房,特指集体土地上单户村(居)民的危房住宅,且享有房屋占地范围内的宅基地使用权。


第三条政府已发布征收公告及相关政策文件规定不予批准翻改建的区域外的私危房翻改建工作均适用本规定。鼓浪屿私危房翻改建规划审批意见按规定由有关主管部门另行制定。被政府认定为文物保护单位、历史风貌建筑、闽南大厝或涉台文物的私人危住房从其相关规定。


第二章审批细则


第四条私危房翻改建,应符合城乡规划,满足建筑设计及住宅设计等技术规范要求。


第五条私危房翻改建审批工作由区建设局具体办理,集体土地上私危房翻改建工程所在街道办事处应做好项目前期资料复核工作。


第六条私危房翻改建工程增设坡屋顶的项目,应当符合城乡规划技术要求,坡度不超过45°,水平投影范围线不宜超过原用地范围,涉及他人合法权益的,须征得利害关系人的同意。


第七条私危房翻改建工程因防涝需要增加建筑室内外高差的,应充分考虑通风、采光需要,并提交周围邻里同意的书面证明(需经社区公示后确认),原则上翻改建后的建筑室内外高差不大于0.45米。为改善房屋的功能使用,翻改建后的各分层层高可根据住宅设计等相关规范进行适当增减。


第八条国有土地上的私危房翻改建工程,原则上不得改变原使用性质,不得超过原产权登记建筑面积、原用地权属面积、原建筑高度、原建筑层数。在不超过原产权登记建筑面积的前提下,原不成套住房可适当增设卫生间、厨房等功能设施。


第九条集体土地上的私危房翻改建工程,依照禁建区、限建区相关规定执行。集体土地上暂未划定禁建区、限建区的,其私危房翻改建工程原则上不得改变原使用性质,不得超过原产权登记建筑面积、原用地权属面积、原建筑高度、原建筑层数。


第十条为解决村(居)民住房困难问题,对尚未启动土地房屋征收,或未列入近期征收计划的村庄(社区)的私危房,村(居)民可向政府申请参照现行房屋征收政策提前予以安置,安置后危房予以拆除,收回土地交由土地储备部门收储。


第十一条私危房翻改建的申请主体原则上应为产权人或其授权的委托人。因故无法以产权人名义申请私危房翻改建的项目,在证据保全的情况下,提交相应证明材料后仍可申请,但在规划许可前,审批部门应做好公示、公告工作。翻改建后,申请人不得改变申请翻改建项目的权属、房屋各产权人的产权份额以及原使用状况。


第三章审批流程


第十二条私危房翻改建规划审批,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前期准备


1.申请人向区行政服务中心建设局窗口提出私危房翻改建申请,窗口工作人员对提交材料(具体详见附件)进行审查。材料齐全的,予以收件受理;不符合条件的,予以退件。


2.区建设局复核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现场勘察、公示。


3.区建设局经审查报区政府批准后,核发《思明区私危房翻改建工程规划条件核定意见书》,书面通知申请人委托具有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设计;对不符合条件的,发放《不予批准通知书》。


(二)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区建设局核查申请人提交的设计方案是否符合国家相关规范及城乡规划要求,对符合要求的私危房翻改建项目报区政府批准后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对不符合要求的,予以退件。


(三)竣工规划条件核实


房屋建设完成后,申请人向区建设局申请竣工规划条件核实,符合该翻改建工程项目建筑规划设计审定意见的,区建设局报区政府批准后发放《思明区私危房翻改建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条件核实意见书》。


第十三条《思明区私危房翻改建工程规划条件核定意见书》、《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有效期均为一年,确需延期的,申请人应在规定期限届满前三十日内向区建设局提出申请,经区政府批准可以延期一次,延长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办理相关手续,又未申请延期的,原规划条件核定意见书、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自行失效。


第四章监督管理


第十四条私危房翻改建必须严格按照规划控制指标和经审核的设计图纸施工,不得擅自变更设计图纸。


第十五条产权注记制度。根据《关于加强国有土地范围内私人住房拆除重建时权属证书管理的通知》(国土房〔2014〕65号),区政府在房屋批准拆除重建时,在相应的房屋权属证书上加盖“已批准重建”字样的印章后暂时代为保管,同时将审批结果抄告市房地产交易权籍登记中心,在此期间停止该房屋的转移、变更、抵押登记,并不得补办土地房屋权证。竣工规划条件核实后,申请人同时领取原房屋权属证照,凭《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思明区私危房翻改建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条件核实意见书》、原房屋权属证照等相关材料,自行到国土与房产管理部门办理产权登记手续。


第十六条公示牌制度。在房屋建设项目开工前,区建设局应在施工现场设立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公示牌,公示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总平面图。


第十七条分层报验制度。基础施工前,申请人应向区建设局申请基础报验,由区建设局按照规划控制指标进行项目放样验线、±0.00验线;各分层板浇筑施工之前,申请人应向区建设局申请分层核验,由区建设局对分层层高、面积等规划控制指标进行核验,符合要求的,可继续施工。


第十八条联合监管机制。区建设局、区城管执法局及各相关单位部门实行私危房翻改建项目信息共享,建立联合监管机制;区城管执法局提前介入,参加私危房翻改建项目各分层核验工作。建设过程中,区建设局、区城管执法局、所在街道应加强对项目建设情况的巡查。一旦发现违法建设行为,区城管执法局按规定及时处理。


第十九条项目竣工后,区建设局根据申请人的书面申请,对各项审批控制指标逐项核实,区城管执法局参加。符合规划控制指标的,由区建设局报区政府批准后制发规划验收核实意见书;不符合规划控制指标的,区城管执法局依法进行查处。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条未经规划改造的片区内,享有房屋占地范围内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并持有相应的土地或房屋权证的非住宅私人危房翻改建工程(不包括庙、祠等),可参照本规定进行规划审批,但不得改变原性质,不得超过原产权登记建筑面积、原用地权属面积、原建筑高度、原建筑层数。


第二十一条本规定由厦门市思明区建设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五年。原《思明区私危房翻改建审批管理工作实施细则》(厦思政办〔2006〕1号)同时废止。


附件:申请材料附件


申请材料


申请私危房翻改建时,申请人为产权人的,应提交下列材料1-7;因故无法以产权人名义申请的,还需提交材料8(提交复印件,应提供原件验核):


1.申请翻改建的申请表。


2.申请人和产权人的身份证、户口簿(复印件),申请人应为房屋产权人或持有产权人的书面委托书(委托书应经公证机关公证)。


3.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证或可以证明土地房屋权属的有效证件。


4.厦门市房屋安全鉴定所出具的《房屋安全鉴定书》,房屋危险性鉴定应为C级或D级危房。


5.房屋现状测绘资料。


6.对周边住户通风采光有影响的,需提供和周边住户协商一致的书面材料;存在共墙关系的私危房翻改建项目,需提交与共墙另一方的书面协议。


7.共墙双方无法达成协议,但符合私危房翻改建申请条件的,申请人尚需提交下列材料,并由规划审批部门采取听证等方式听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后,明确是否核发规划许可:


(1)申请人应书面承诺保证共墙的完整性和安全性;


(2)申请人应书面承诺在拆除、翻建过程中采取安全措施施工,并保证翻改建建筑不恶化周边建筑的通风采光及日照条件。


8.在私危房危及居住人、相邻人的人身财产安全或公共安全,需要立即处理的情况下,且无法以产权人名义申请私危房翻改建的,房屋产权登记中的任何人、原产权人的法定继承人、私危房的使用人、委托管理人(或其继承人)均可作为申请人申请私危房翻改建,但还需提供以下材料:


(1)房屋产权登记中的任何产权人应当提供,其无法取得其他共有产权人同意私危房翻改建确认文件的原因说明;


(2)原产权人的法定继承人应当提供,其与产权人的关系证明(由户籍管理部门或公证处出具证明)以及其无法办理继承手续的原因说明;


(3)私危房的使用人、委托管理人(或其继承人)应当提供,其合法使用该房屋的书面证明或者原产权人授权委托的证明材料(委托管理人的继承人还应提供其与委托管理人的关系证明);


(4)私危房已进行房产评估、证据保全的书面材料,且已在厦门市级报纸登报公告十天以上;


(5)申请人保证所提供的说明、信息、资料均真实有效,愿意承担因申请翻建改建而引起的一切法律责任的书面文件;


(6)申请人对翻改建后,不改变该房产的权属、房屋各产权人的产权份额以及原使用状况的书面承诺;


(7)申请人对私危房若不立即采取解危措施会严重危及到使用人、相邻人的人身财产安全或者危及公共安全的书面说明以及有效证明材料。


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2016年1月8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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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关键词: 厦门市, 厦门市人民政府, 厦府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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