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同政〔2015〕146号《厦门市同安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大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政策力度的实施意见》
《厦门市同安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大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政策力度的实施意见》
厦同政〔2015〕146号
各镇(街、场),区直各办、局,各人民团体: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共福建省委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坚持计划生育基本国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实施意见》(闽委发〔2014〕17号)和《中共厦门市委 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坚持计划生育基本国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实施意见》(厦委发〔2015〕3号)精神,积极适应新时期计划生育工作发展的要求,发挥政策推动作用,引导广大群众自觉实行计划生育,根据区政府第80次常务会议纪要精神,就进一步加大全区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政策力度制定实施意见如下:
一、进一步加大力度的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政策内容
(一)进一步加大农村计划生育家庭低保户生活救助。对户籍在本区的农村享受最低生活保障且只生育一个孩子并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和生育两个女孩并绝育的家庭户,由原来每户每年给予增加生活补助费240元的标准提高到每户每年480元。
(二)进一步加大计划生育特殊家庭低保户医疗救助。属我区低保家庭的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成员患病住院的,对未参加城乡居民医疗保险的,按个人实际支付医疗费用50%的比例给予救助;对参加城乡居民医疗保险的,扣除基本医疗保险报销金额后,按个人自付部分80%的比例给予救助(个人年累计救助不超过30000元;已在其他部门享受的医疗救助,不予重复享受)。
(三)进一步加大独生子女父母(含失独)年老失能养老补助。对我区年满60周岁计划生育独生子女父母(含失独家庭的父母)丧失生活自理能力的,在享受政府购买居家养老服务基础上,每人每月给予补助1000元直至亡故。
(四)进一步加大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对我区年满60周岁、未纳入省制定的城镇扶助政策扶助的独生子女父母每年给予1800元的奖励扶助(其中属低保家庭的独生子女父母每年给予3000元)。
二、经费来源
每年所需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政策的经费由区财政安排专项资金予以保障。
三、其他事项
(一)本实施意见由同安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负责解释;
(二)本实施意见自2015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
厦门市同安区人民政府
2015年10月12日
厦门市同安区人民政府办公室2015年10月12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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