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海政〔2015〕191号《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沧区促进金融业加快发展意见的通知》
《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沧区促进金融业加快发展意见的通知》
厦海政〔2015〕191号
区直各办、局,各街道,区属各企业,各有关单位:
区金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报送的《海沧区促进金融业加快发展的意见》已经通过海沧区政府常务会研究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政府
2015年11月12日
海沧区促进金融业加快发展的意见
根据区委三届八次全会关于“创造一流国际营商好环境,构筑区域转型升级新高地”的部署,为加快我区产业转型升级的步伐,着力服务“美丽厦门·活力海沧”的科学发展、跨越发展,根据《厦门市促进金融业加快发展的意见》(厦府〔2015〕27号),现就扶持促进我区金融业加快发展提出如下意见:
一、鼓励机构设立、入驻
(一)银行
对新入厦在海沧注册和税务登记的银行业机构,注册资本及实际到资在1亿元以上(含)的法人机构给予100万元的奖励。此外,注册资本及实际到资在1亿元以上、10亿元以下(含)的部分,每增加1亿元增加100万元的奖励;注册资本及实际到资在10亿元以上(不含)的,超过部分每增加1亿元增加200万元的奖励,奖励最高可达2000万元。区域性分支机构、境外银行代表处分别给予奖励50万元、30万元。
(二)保险
对新入厦在海沧注册和税务登记的保险经纪、保险公估、保险代理和保险销售公司,注册资本及实际到资在5000万元以上(含)2亿元以下的,奖励100万元;2亿元以上(含)5亿元以下的,奖励200万元;5亿元以上(含)的,奖励500万元。
(三)基金
对新入厦在海沧注册和税务登记的基金公司,注册资本及实际到资在1亿元以上(含)的,给予100万元的奖励。此外,注册资本及实际到资在1亿元以上、10亿元以下(含)的部分,每增加1亿元增加100万元的奖励;注册资本及实际到资在10亿元以上(不含)的,超过部分每增加1亿元增加200万元的奖励,奖励最高可达2000万元。对于属于国家新兴产业投资引导基金、创业创新天使基金、海沧区重点扶持产业基金的,区财政性资金给予参股。
(四)证券
对新入厦在海沧注册和税务登记的证券公司,注册资本及实际到资在1亿元以上(含)2亿元以下的,奖励100万元;2亿元以上(含)5亿元以下的,奖励200万元;5亿元以上(含)的,奖励500万元。
(五)信托
对新入厦在海沧注册和税务登记的信托公司,注册资本及实际到资在3亿元以上(含)的,给予300万元的奖励;此外,超过3亿元的部分,每增加1亿元增加100万元的奖励,奖励最高可达2000万元。
(六)股权投资类公司(股权投资企业、股权投资管理企业)
1.开办奖励:对新入厦在海沧注册和税务登记的股权投资管理企业,受托管理的股权投资资金累计投资规模达5000万元(含)的,奖励50万元。
2.投资奖励政策:新入厦在海沧注册和税务登记的股权投资企业,设立后对我区企业股权投资额达到3000万元以上(含)的,按以下标准对其管理机构给予奖励:公司制股权投资企业,按其对我区企业股权投资额的1%给予奖励;合伙制股权投资企业,按其对我区企业股权投资额的0.5%给予奖励。上述奖励最高可达1000万元。
对市、区财政资金参股或认缴出资的股权投资企业,享受扶持政策时,需应扣除财政出资额后再按照上述标准给予奖励。
(七)融资(金融)租赁公司
对新入厦在海沧注册和税务登记的融资(金融)租赁企业,注册资本及实际到资在1亿元以上(含)2亿元以下的,奖励100万元;2亿元以上(含)5亿元以下的,奖励200万元;5亿元以上(含)的,奖励500万元。
(八)商业保理公司
对新入厦在海沧注册和税务登记的商业保理公司,注册资本及实际到资在5000万元以上(含)的,给予100万元的奖励。此外,注册资本及实际到资超过5000万元的部分,每增加1000万元增加10万元的奖励,奖励最高可达2000万元。
(九)融资担保公司
对新入厦在海沧注册和税务登记的融资担保公司,注册资本并且实际到资在5000万元以上(含)的,给予100万元的奖励。此外,注册资本并且实际到资超过5000万元的部分,每增加1000万元增加10万元的奖励,奖励最高可达2000万元。
(十)供应链金融公司
对新入厦在海沧注册和税务登记的供应链金融公司,注册资本并且实际到资在3000万元以上(含)的,给予100万元的奖励。此外,注册资本并且实际到资超过3000万元的部分,每增加1000万元增加10万元的奖励,奖励最高可达2000万元。
(十一)资产管理公司
对新入厦在海沧注册和税务登记的资产管理公司,注册资本并且实际到资在1000万元以上(含)的,给予50万元的奖励。此外,注册资本并且实际到资超过1000万元的部分,每增加1000万元增加10万元的奖励,奖励最高可达500万元。
(十二)集团财务公司
对新入厦在海沧注册和税务登记的集团财务公司,注册资本并且实际到资在2亿元(含)以上的,奖励200万元;在5亿元以上(含)的,奖励500万元。
(十三)其他创新型金融及服务配套机构
对新入厦在海沧注册和税务登记的其他创新型金融及服务配套机构,注册资本并且实际到资在5000万元以上(含)的,给予50万元的奖励。此外,注册资本并且实际到资超过5000万元的部分,每增加1000万元增加10万元的奖励,奖励最高可达2000万元。
二、增资和业务经营奖励
(一)为鼓励在本区注册的金融机构增加注册资本金,增加部分按照新设立或新迁入标准的50%给予奖励,最高可达1000万元。
(二)对新入厦在海沧注册和税务登记的企业,按照其对区级收入的贡献数,前两年给予奖励100%,后三年给予奖励50%。
三、人才政策
(一)引进的金融人才,符合条件的,可按照《海沧区关于实施创新创业人才引进工程的若干意见》、《海沧区企业人才住房优惠暂行办法》、《海沧区引进台湾人才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申请享受相关优惠政策。
(二)引进的金融人才,入选厦门市高层次紧缺型金融人才计划的,如在海沧购房并实际居住,在市级安家补贴的基础上,海沧区再给予安家补贴10万元。
(三)在符合本意见第一条任一奖励条件的金融机构中任职的高级管理人员(包括在区内金融机构担任中高层职务、年薪高于30万元、并与企业签订3年以上劳动合同的金融人才),5年内按个人区级贡献留存的80%给予奖励。
四、申请、审批程序
(一)企业设立或迁入完成后,向区金融办提交申请报告、批准证书、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公司章程、验资报告(均为复印件,原件备查)等相关材料。
(二)区金融办会同区经贸局(投促局)完成初审后,区财政局对补助、奖励金额进行审核,并提出审核意见。
(三)区金融办将审核意见报区政府研究确定。
五、其他事项
(一)本意见奖励政策原则上可与市级政策叠加享受,但市级奖励政策由区级财政承担的部分,不可重叠享受;如与其他区级奖励政策有重叠的,可择优享受;经营期内企业每年度享受的区级财政支出奖励不超过对海沧的贡献量(入驻的奖励除外)。
(二)申请以上奖励扶持的机构税收关系需在海沧,并承诺8年内注册地不得迁离海沧。企业需配合我区做好市、区财政体制相关事宜。企业未按承诺履约,由区财政局负责追回已发放的奖励资金。
(三)企业经营范围符合上述多条入驻奖励条件的,只择优享受其中一条优惠。
(四)企业入驻奖励、增资奖励资金按40%、30%、30%的比例,分三年兑现。即入驻或增资后第一年给予全部奖励资金的40%,第二年给予30%,第三年给予30%。
(五)对重点引进的台资项目或有发展潜力、上规模的项目,可个案处理,由区财政局(金融办)提出意见后,报区政府研究决定。
(六)本意见由海沧区财政局(金融办)负责解释。
(七)本意见自2015年7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三年。
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政府办公室2015年11月12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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