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府〔2016〕47号《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政府关于推动企业上市的意见》

浏览量:          时间:2018-11-13 10:53:10

《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政府关于推动企业上市的意见》



集府〔2016〕47号





各镇(街)、各管委会,区直各办、局,各有关单位:


为加快我区企业上市步伐,鼓励企业通过资本市场上市融资,促进上市公司发展,推动我区经济发展,根据《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企业上市的意见》(厦府〔2013〕28号),结合我区实际,特制订如下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完善服务机制


1.加强组织领导。成立区企业上市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研究制定、统筹协调、指导服务本区企业上市过程的重大事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简称“区上市办”),挂靠区发改局。


2.建立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成员单位由区政府办、发改局、科技局、经信局、财政局、商务局、各镇(街)及工商、税务等部门组成,不定期召开会议,及时帮助企业解决上市工作中的具体问题。相关部门应开辟上市绿色通道,简化手续,为企业上市提供高效、通畅、便捷的服务。


3.设立专项扶持资金。区政府设立“扶持企业上市专项资金”,区财政每年安排专项资金,落实推进企业上市的各项扶持和奖励措施。


4.建立上市后备企业资源库制度。根据集美区实际,有重点地培育一批有上市意向、发展前景好、利润增长快、竞争能力强的高新技术企业、行业龙头企业和新兴业态企业等进入上市后备企业资源库,加强对其上市的指导及扶持。上市后备企业采取企业申报、部门举荐、上市办审核的办法择优遴选。


二、上市后备企业认定条件


1.工商注册及税务登记地在我区的股份有限公司或有限责任公司,基本符合上市要求;


2.企业生产经营和上市募集资金投向符合国家、省市产业政策和环保要求;


3.企业盈利能力强、成长性高、发展前景好;


4.企业法人治理结构健全、运作较为规范,最近三年无违法违规行为;


5.企业有近三年内上市的设想及初步方案。


三、资金扶持办法


1.区上市后备企业,聘请保荐机构正式签定协议,并经厦门证监局辅导备案后,给予一次性150万元资金补助。


2.区上市后备企业向中国证监会提出发行上市申请并经正式受理的,给予一次性200万元资金补助。


3.区上市后备企业依法在境内外证券市场上市后,募集资金的50%(含)以上在本区投资的,按照融资金额给予奖励,同时一次性奖励200万元给企业高管人员。


①融资金额在10亿元(含)及以上人民币或等值外币的,奖励700万元;


②融资金额在5亿(含)-10亿元人民币或等值外币的,奖励400万元;


③融资金额在2亿元(含)-5亿元人民币或等值外币的,奖励300万元;


④融资金额在5000万元(含)-2亿元人民币或等值外币的,奖励200万元。


企业高管在税收归属我区的证券营业部转化个人限售股的,按照限售股减持所产生的个人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的90%给予同额奖励。


4.企业按规定异地“买壳”上市后,将注册地迁回且主要生产经营地点在本区的,一次性奖励企业300万元,同时一次性奖励100万元给企业高管人员。


5.企业以存在控制关系的境外公司间接上市的,募集资金的50%(含)以上在本区投资的,可参照享受本《意见》第三条企业上市扶持办法的第2、3款。


6.企业依法进入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新三板)挂牌的,挂牌后给予一次性奖励130万元。


7.企业依法进入厦门地区的服务非上市公司股份交易市场挂牌且实现交易的,一次性奖励30万元;进入外地服务非上市公司股份交易市场挂牌且实现交易的,一次性奖励20万元。企业进入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或其他场外市场挂牌后,依法在境内外证券市场上市,可另按本《意见》第三条企业上市扶持办法的第2、3款申请扶持。


四、其他


1.本《意见》持扶对象为注册及税收缴纳地在集美区的企业。


2.本《意见》自颁布之日起执行,有效期2年。原厦集府〔2007〕161号文同时废止。2016年1月1日起至本《意见》颁布之日符合奖励条件的,可按本《意见》享受奖励。


3.企业享受过《意见》中第三条第1款扶持并在场外交易市场挂牌的,不再享受挂牌奖励。


4.本《意见》由区上市办负责解释。


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政府


2016年3月24日


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2016年3月24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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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关键词: 厦门市, 厦门市人民政府, 厦府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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