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海政〔2016〕86号《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沧区进一步支持厦门石油交易中心开展现货贸易的意见的通知》

浏览量:          时间:2018-11-13 10:53:11

《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沧区进一步支持厦门石油交易中心开展现货贸易的意见的通知》



厦海政〔2016〕86号





区直各办、局,各街道,各有关单位:


《海沧区进一步支持厦门石油交易中心开展现货贸易的意见》已经管委会、区政府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政府


2016年5月16日


厦门市海沧区进一步支持


厦门石油交易中心开展现货贸易的意见


为进一步支持厦门石油交易中心(以下简称“交易中心”)开展现货交易,引导石油贸易企业在我区发展聚集,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意见。


一、鼓励新引进现货贸易企业。


对2016-2020年入驻交易中心的现货会员企业,在企业入驻的第1、2年按照其形成的海沧区地方级财力的100%给予奖励;第3、4、5年按照其形成的海沧区地方级财力的60%给予奖励。


二、鼓励入驻现货会员企业继续开展业务。


2016年及以前入驻的现货会员企业,在其入驻的第6、7、8年根据现货年交易额给予奖励。


现货年交易额10亿元以上(含)的,给予海沧区地方级财力60%的奖励;


现货年交易额6亿元以上(含)、10亿元以下的,给予海沧区地方级财力50%的奖励;


现货年交易额3亿元以上(含)、6亿元以下的,给予海沧区地方级财力40%的奖励;


现货年交易额1亿元以上(含)、3亿元以下的,给予海沧区地方级财力30%的扶持。


三、鼓励入驻会员企业扩大现货贸易业务。


(一)给予办公补贴。


会员企业现货年交易额15亿元(含)以上,每年给予10万元的办公补贴;


会员企业现货年交易额10亿元(含)以上、15亿以下的,每年给予5万元的办公补贴;


会员企业现货年交易额6亿元(含)以上、10亿元以下的,每年给予3万元的办公补贴;


会员企业现货年交易额3亿元(含)以上、6亿元以下的,每年给予2万元的办公补贴。


(二)给予增量补贴。


会员企业现货年交易额首次达到1亿元(含)以上的,给予一次性5万元奖励;会员企业年度交易额比以往年度最高交易额每增加1亿元,另给予5万元/亿元的奖励。


四、鼓励交易中心优化服务扩大招商。


以上一、二项奖励的80%分配给会员企业;10%由石油交易中心根据会员企业的贡献程度给予招商奖励,如会员企业当年度的现货交易额低于上一年度,在现货交易额下降的年度不得使用该项资金给予该企业任何奖励;10%在交易中心完成每年任务(具体另行制定)的基础上奖励给石油交易中心。若厦门市另行给予交易中心相应市级财政扶持,除明确规定给予扶持对象的,也统一按照以上规定进行分配。


五、其他事项。


(一)以上奖励由交易中心对会员企业年度纳税情况及现货年交易额进行汇算后,于次年度6月-7月统一申报。


(二)所有补助、奖励资金统一拨付到交易中心对公账户,由交易中心按第四项规定进行分配和发放给会员企业。


本意见由海沧区经济贸易发展局负责解释。


本意见自发文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0年12月31日止,此前我区相关规定与本意见有冲突的,以本意见为准。


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政府办公室2016年5月16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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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关键词: 厦门市, 厦门市人民政府, 厦府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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