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海政〔2016〕82号《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2016年推动商贸流通业加快做大做强暂行办法的通知》

浏览量:          时间:2018-11-13 10:53:17

《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2016年推动商贸流通业加快做大做强暂行办法的通知》



厦海政〔2016〕82号





区直各部门,各街道,各相关企业:


为进一步提高我区商贸流通业的规模、质量和效益,加快企业做大做强、提高我区社零总额和批零总量,促进产业集聚和结构优化升级,特制定本办法。


一、鼓励做大批零总量


对入统商贸企业2016年度新增加的批发销售额进行奖励,其中批发额按1‰给予奖励、零售额按4‰给予奖励。同一家企业所享受该奖励总额不超过区级贡献。


二、打造总部型汽车销售企业


鼓励区外汽车销售总部迁入我区、扶持我区现有汽车销售企业打造成为总部企业,按程序报区政府认定后,给予总部企业的相应奖励。


三、积极建设专业市场和特色商业街


对于符合我区商贸总体规划要求和产业导向的专业市场和特色商业街,在其正式开办次年度,给予一次性20万元补助。若项目规模较大或贡献较为突出,经区政府认定后,再给予一次性10万元专项补助或奖励。


对于获得国家级、省级荣誉称号的,若获得上级资金补助或奖金,则给予所有上级补助或奖励总额最高50%的区级配套;若上级没有发放补助或奖励资金,则按国家级20 万元、省级10万元给予一次性奖励。


四、帮助改善购物交通条件


对于我区限上入统商贸零售企业、限上入统汽车销售企业在区内外开设并纳入区内核算的各门店,可按每家门店不超过2台、每台每年6万元额度,给予3年购物直通车补贴。原有门店此前已享受的年限一并计入。


符合我区商贸总体规划要求和产业导向的专业市场、特色商业街也可参照执行。


五、引导工业企业剥离销售等非主营业务


对于2013年1月1日以后以工业企业为主体在我区设立的销售公司,包括区外工业企业在我区新设立或迁入的销售公司、区内工业企业新设立或从区外新迁回的销售公司,除原已享受政策的企业按原有政策执行外,其余经区政府认定后,按当年度销售额、零售额的增量部分进行奖励。其中,区内工业企业(即该销售公司母公司)当年度纳税额不得低于上一年度。


六、帮助企业开拓市场和提高技能


(一)对积极参加由政府及经贸部门组织的各类展销活动的企业、商家给予一定的参展费用补贴,涉及公共布展、运输等费用另行研究。对自行参展的企业、商家,在其提前于展会开始前1个月申请的,经批准可给予一定的参展费用补贴。


限上入统汽车销售企业每家每年度累计不超过10万元,其他限上入统企业每年度补贴累计不超过6万元,其他企业、商家每年度补贴不超过2万元。


对于限上入统企业自行参展的,每家企业在总额度内,每年度补贴次数累计不超过2次、每次补贴不超过所需参展费用的50%。对于其他企业、商家自行参展的,每家企业在总额度内,每年度补贴次数1次、补贴不超过所需参展费用的30%。


(二)对积极参加由政府组织的各类营销、技术培训及市场研讨等活动的企业、商家给予一定的培训、研讨费用补贴。对自行参加营销、技术培训和市场研讨的限上入统企业,在其培训或研讨活动开始前15天提出申请的,经批准可给予一定的培训、研讨费用补贴。


每家企业、商家每年度补贴总额累计不超过20万元。其中,参加政府组织培训、研讨活动的,每人每次给予50%培训、研讨费用补贴;自行参加培训、研讨活动的,每家企业每年度补贴累计不超过2次、补贴总额累计不超过5万元,每次补贴不超过培训或研讨费用的30%。


七、支持企业融资


(一)对限上入统商贸企业2016年度的融资担保费,按其实际支付给辖区内担保公司融资担保费的50%给予补贴,每家企业每年度可获得的补贴累计不超过30万元;按其实际支付给辖区外本市内担保公司融资担保费的30%给予补贴,每家企业每年度可获得的补贴累计不超过20万元。


(二)对限上入统汽车销售企业、商贸零售连锁企业2016年度依法依规进行新融资所产生的利息,每次给予利息总额50%补助。其中,对入统社零数在1亿元(含)以上、5亿元以下企业的当年度利息补助累计不超过20万元;对入统社零数在5亿元(含)以上、10亿元以下企业的当年度利息补助累计不超过40万元;对入统社零数在10亿元(含)以上企业的当年度利息补助累计不超过60万元。


八、鼓励企业扩大出口


对限上入统商贸企业2016年度投保短期出口信用保险实际缴纳保费给予25%的补贴,每家企业每年度累计不超过30万元。


九、鼓励企业品牌质量创优


对2016年度获得国家级驰名商标或知名品牌的企业,一次性给予100万元奖励,省级的一次性给予20万元奖励,市级的一次性给予5万元奖励。企业兑现高等级奖励时,须扣除已兑现的较低等级奖励金额。


十、鼓励完善产业园区生活配套


对2015年1月1日后,投资建立商贸便利型网点,完善区内各类产业园区生活配套的企业和经营主体,经区政府认定,可给予一定补助:


(一)对建设主体给予建设补助。由区内社会资本或区属国有企业自筹资金建设的,给予投资方每个网点一次性3万元补助,补助额度不超过其实际投资额;并入品牌企业连锁经营的,再给予一次性1万元补助。


(二)对经营主体给予市场培育期补助。对新建的生活配套网点或其所在的法人企业在海沧区独立注册并纳税的,自正式开业起给予三年补助,补助标准为第一个年度每月1500元、第二个年度每月1000元、第三个年度每月500元。


十一、鼓励限下企业纳入统计


对商贸业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分公司等企业非法人注册为企业法人单位的新设企业,在经营规模达到限额以上标准并实现入统后,给予一次性5万元补助。


十二、其他奖励


在非用地出让等特定情况下,对2016年度推动、协助新引进或新设立总部型商贸企业、汽车销售总部和工业企业销售公司的单位或个人,经区政府认定后,给予一次性1万元奖励。


上述项目在2016年度产生入统批零额度的,对应增加奖励。其中新增入统批零销售额超过1亿元(含)或社零超过1000万元(含)的,奖励1万元;新增入统批零销售额超过5亿元(含)或社零超过5000万元(含)的,奖励3万元;新增入统批零销售额超过10亿元(含)或社零超过1亿元(含)的,奖励5万元。同一项目只能申请一次奖励。


十三、其他事项


(一)本办法适用于工商注册、税务登记均在我区,且区级税收归属我区的商贸流通企业。


(二)企业首次享受本办法相关政策,须以书面形式,承诺10年内不迁离海沧、不改变纳税关系或恶意削减纳税额度。申报本政策的企业,不得重复享受我区其他同类扶持政策。若涉及享受本办法与用地出让等规定有不一致之处,以用地出让等其他规定优先。若企业有虚假不诚信乃至违法行为,一经发现,即取消当年度申报扶持资格并追缴已享受扶持资金。


(三)本办法涉及兑现年度奖励的,一般在次年第二季度申报。申请需提交如下材料:企业、商户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签署的申请表原件;企业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复印件(原件查验);由税务部门出具的企业上年度纳税证明原件;由区统计局出具的企业上年度统计数据证明;上年度企业财务报表、审计报告;工业企业销售公司的母公司在我区工商注册和纳税的企业,还须提供税务部门出具的工业企业(即销售公司母公司)上年度纳税证明原件;申请购物直通车补贴的商贸企业,需同时提供租车等有效证明。


(四)本办法涉及兑现一次性补助的,均根据发生时间进行申报。申请时需提交如下材料:企业、相关商户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签署的申请表原件,展位确认函、发票或付款凭证等相关材料复印件并加盖申请单位公章,展销、培训等活动书面通知,以及区统计局出具的企业上年度统计数据证明;属于自行参展、培训等行为的企业,还须提供经贸部门事先审定同意给予参展补贴的相关资料。


(五)本办法由区经贸局负责解释。实施过程中如遇国家或福建省、厦门市颁布新政策,按新规定执行。


(六)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6年12月31日;自2016年1月1日至发布之日前符合条件的企业可参照执行。


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政府


2016年5月12日


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政府办公室2016年5月12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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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关键词: 厦门市, 厦门市人民政府, 厦府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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