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思政办〔2016〕36号《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思明区机关事业单位公有房产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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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思明区机关事业单位公有房产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厦思政办〔2016〕36号





各街道办事处,区直各办、局,区工业园区管委会,各有关单位:


《思明区机关事业单位公有房产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5月11日



思明区机关事业单位公有房产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思明区机关事业单位公有房产管理,规范公有房产的使用,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与完整,提高公有房产使用效益,根据《机关事务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21号)、《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5号)、《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6号)和《厦门经济特区公共资源市场配置监管条例》等有关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区各类机关(含街道办事处)和事业单位。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公有房产(以下简称公房)是指全区机关事业单位占有、使用的,依法确认为国家所有的各类房产及构筑物。


第四条公有房产包括:办公用房(含业务用房)及居住用房(以下简称住宅)。


第五条除教育系统各学校公房产权登记至学校名下外,区直机关事业单位公有房产产权统一登记至区政府名下,各街道公有房产产权登记至街道办事处名下。


第二章职责划分


第六条区财政局是国有资产管理的职能部门,对全区公房实施综合管理,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全区性公房管理规章制度,并对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二)对各单位的公房管理进行指导;


(三)按权限对公房购置、处置、对外出租出借等事项进行审批;


(四)向区政府报告全区机关事业单位公房管理情况并提出工作建议。


第七条区机关事务管理局对全区办公用房和区直机关事业单位的住宅实施管理,主要职责是:


(一)根据法律法规制定全区机关事业单位办公用房的具体管理制度,并接受区财政局等有关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二)负责对区直机关事业单位的办公用房(不含教育系统教育用房、环卫处和党校业务用房、差额拨款及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办公用房)实施具体管理,统一调配;对实施具体管理范围以外的单位(如区法院、检察院、街道等)办公用房管理进行指导和监督;


(三)负责对区直机关事业单位的住宅(不含教育系统住宅)实施具体管理;


(四)向区政府报告全区办公用房和区直机关事业单位住宅的管理情况,并提出工作建议。


第八条各相关单位对本单位占有、使用的公房实施具体管理,主要职责是:


(一)区行政事业资产管理中心对区直机关及全额拨款事业单位对外出租房产实施具体管理。由于招商引资的特殊需要,生产促进中心的对外出租房产由单位具体管理。


(二)教育系统教育用房和住宅由学校具体管理,区教育局负责对其日常管理进行监督。


(三)环卫处公厕、清洁楼及其配套道班房等业务用房由区环卫处具体管理,区市政园林局负责对其日常管理进行监督。


(四)党校业务用房由党校具体管理,区委组织部负责对其日常管理进行监督。


(五)差额拨款及自收自支事业单位的公房,由各单位按规定具体管理,主管部门负责对其日常管理进行监督。


(六)街道公房由各街道具体管理。社区居委会公房,以及街道委托所属公司管理的公房(不含公司自有资产),由街道统一管理。


第三章内控制度


第九条公房管理单位(以下简称管理单位)应建立健全公房管理内部控制制度,规定公房购置、使用、处置审批流程和权限。


管理单位应明确岗位设置与岗位职责。建立严格的公房管理责任制,将管理责任落实到个人。公房管理岗位与财务记账岗位不得由同一人员担任。管理岗位人员应相对稳定,工作调整时必须办理交接手续,并报区财政局备案。


第十条管理单位应将房产信息纳入资产管理信息系统,保证数据信息的全面性、及时性、准确性。


第十一条 管理单位须加强房产档案管理,建立健全公房管理台账,及时登记公房的基本情况,动态反映其使用状况。


第十二条管理单位对占有、使用的公房要建立清查盘点制度,定期核查各项房产具体使用情况,于每年3月31日前将上一年度公房基本信息、出租出借情况报送区财政局。


第十三条管理单位取得公房时应及时办理权属登记。


第十四条管理单位对占有、使用的房产及构筑物,应按照会计制度及时入账。已交付使用但尚未办理竣工财务决算的房产,先估价入账,待确定实际成本后再进行调整。


第十五条管理单位应合理使用公房,提高公房使用效益。


第十六条公房处置应按政府资产处置程序及要求报送审批,各部门和单位不得擅自处理。


第十七条公房改变用途的,须报区财政局备案。


第十八条管理单位不得利用公房提供担保。行政单位不得以占有、使用的公房对外投资或者举办经济实体。事业单位利用公房对外投资应当进行必要的可行性论证,并提出申请,报区政府审批。


第十九条管理单位应按时收取并及时足额上缴公房出租、出借、处置等收入,不得隐匿、截留、坐支、挪用或私分,收缴情况于每年年底向区财政局报备。


第四章办公用房管理


第二十条办公用房包括各单位依法占有和使用的办公室用房、公共服务用房、设备用房、附属用房,以及各单位开展业务需要配置的业务用房和其他具有特殊用途的特殊业务用房等。


第二十一条各单位应严格执行上级及本区制定的办公用房管理有关规定。


第五章住宅管理


第二十二条住宅指专供居住的房屋,包括职工家属宿舍、集体宿舍等。


第二十三条管理单位按有关政策规定出租住宅(包括符合政策规定出租给单位职工和拆迁安置户等),应参照厦门市公有住房租金标准计租。


第二十四条管理单位出租住宅,应签订出租合同,并按合同约定及时收缴租金及相关费用。


第二十五条严格执行停止住房实物分配的规定。原则上单位职工不再享受单位公租房。特殊情况须经房产管理单位领导集体研究,按市场评估价计租,报区财政局备案。


第二十六条管理单位原则上不得出借住宅,特殊情况须经区政府审批。


第二十七条管理单位出售住宅须报区政府审批。除按房改政策向符合购房条件的本单位职工出售的公有住房、住户拥有使用权房产和集资房外,其余住宅出售严格按照《厦门经济特区公共资源市场配置监管条例》(以下简称《条例 》)、《厦门经济特区公共资源市场配置监管条例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规定进行市场配置。


第六章公房对外出租管理


第二十八条公房对外出租由具体管理单位提出申请,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区财政局审批。


第二十九条公房对外出租严格按《条例》、《细则》规定进行市场配置。


第三十条公房对外出租合同期限一般为3年以内(含3年),最高不得超过5年。


第三十一条用于招商引资租赁的,须在签订合同前,将招商对象入驻依据及拟出租面积、期限、租金等形成书面方案,报区商务局认定后,送区财政局备案。


第七章责任及附则


第三十二条向市公房管理中心租用的公房,用于出租、出借的,应符合相关规定并经单位领导班子集体研究通过。租金参照上述相关要求核定,不得倒挂。


第三十三条管理单位未履行规定职责的,由区财政局责令整改,对未及时整改的单位,由区政府给予通报批评。


第三十四条财政、审计、监察部门要加强监督,对公房管理中的违规违纪行为按规定进行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五条本办法由区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2016年5月12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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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关键词: 厦门市, 厦门市人民政府, 厦府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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