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同政办〔2016〕60号《厦门市同安区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区财政局区经信局区商务局关于加快同安区原“飞地”企业转移工作的实施办法的通知》
《厦门市同安区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区财政局区经信局区商务局关于加快同安区原“飞地”企业转移工作的实施办法的通知》
厦同政办〔2016〕60号
各镇(街、场),区直各办、局(公司):
厦门市同安区财政局、厦门市同安区经信局和厦门市同安区商务局组织制定的《关于加快同安区原“飞地”企业转移工作的实施办法》已经区政府研究通过,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厦门市同安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5月16日
关于加快同安区原“飞地”企业
转移工作的实施办法
厦门市同安区财政局厦门市同安区经信局
厦门市同安区商务局
(2016年4月18日)
为进一步增强我区经济发展综合实力和竞争力,做强做大辖区经济总量“大蛋糕”,切实做好辖区企业综合服务保障,结合我区实际,现就有关加快原“飞地”企业转移工作有关措施,通知如下:
一、“飞地”企业转移工作企业财务费用补助
为减轻企业办理注册转移工作过程中的各项费用负担,对成功办理注册地及税收管护关系转移的原“飞地”企业给予“企业财务费用补助”,其中:2015年度纳税100万元以下的企业,每家补助0.5万元;2015年度纳税100万元以上或归上的企业,每家补助1万元。
二、“飞地”企业转移工作协作部门奖励(部门工作经费)
为充分发挥各政府部门及镇(街、场)协税护税工作积极性,同心协力、齐抓共管,建立健全企业综合服务保障机制,努力营造一流的营商环境,对动员、协作、配合原“飞地”企业办理注册地和税收管护关系转移的各政府部门及镇(街、场)给予“协税护税协作经费补助”,成功办理一家企业给予补助:
(一)转移工作经办部门(协税护税主要经办部门):按0.1万元/家,当年度补助总额不超过20万元;
(二)其它政府协作部门:按2万元/家,当年度补助总额不超过20万元;
(三)各镇(街、场):由各镇(街、场)动员、协作企业成功转移工作的,将转移企业认定为镇(街、场)“区、镇分成企业数据库的新增企业”,按照区对镇财政体制,从认定当年起(迁入当年),该企业前三年纳税区本级留成部分100%全额奖励镇(街、场),后两年以第三年区本级税收分成数为基数,区本级分成的增量部分50%予以奖励。
上述协作部门奖励,由协作部门根据工作开展实际情况,向区企业服务中心备案、初审,并由区企业服务中心定期汇总报区经信局、商务局和区财政局等部门复核后,提交区产业扶持领导小组审定;区财政部门根据审定情况,将协作部门奖励金列入部门年度预算安排。
三、“飞地”企业扶持
为进一步调动原“飞地”企业办理注册地及税收管护关系转移积极性,扶持企业发展,切实提升企业综合服务保障和营商环境,对成功办理注册地转移和税收管护关系转移的原“飞地”企业,给予企业发展扶持,其中:
(一)转移企业扶持
1.对成功办理注册地转移和税收管护关系转移的原“飞地”企业,自转移当年起,三年内按不高于其年度三税(增值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区级留成部分80%,给予企业扶持奖励。
2.对成功办理注册地转移和税收管护关系转移的原“飞地”企业,可向区相关经办部门(工业企业为区经信局,商贸企业为区商务局,下同)提出扶持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3.企业扶持申请由区相关经办部门(工业企业为区经信局,商贸企业为区商务局)初审,报区财政局复核后,由区相关经办部门结合企业生产经营实际,提出具体扶持方案并提交区产业扶持领导小组审定并兑付。其中:涉及镇级负担部分,根据区、镇税收分成比例承担。
(二)其它企业扶持
对成功办理注册地转移和税收管护关系转移的原“飞地”企业,可结合企业生产经营实际,申请并享受我区出台的各项企业发展扶持、人才引进、纳税大户表彰、企业服务保障、社会公共服务保障等。
四、转移企业享受的以上各项扶持政策,若与我区其它扶持政策相重复,可由企业“就高”选择扶持政策;原则上,年度对企业的各项奖励扶持资金总额不得超过该企业当年区级税收留成总额。
五、企业无特殊原因五年内提前歇业、关闭或工商注册和税务登记移往区外,取消其享受的扶持政策资格,并由区相关经办部门追回企业已取得的各项扶持资金,具体协议由区相关经办部门与企业另行约定。
六、对经营地在同安,工商注册及税收管护关系均属于区外的企业,经区相关经办部门核实并成功办理转移手续的,可参照执行。
七、企业转移工作认定时间截止2016年12月31日,经认定的企业,按政策扶持年限享受扶持。
八、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8年12月31日。本办法由同安区财政局、同安区经信局、同安区商务局负责解释。
厦门市同安区人民政府办公室2016年5月16日印发
附件下载:
扫描二维码 关注我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