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府办〔2016〕6号《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集美区“金蓝领人才培养工程”实施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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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集美区“金蓝领人才培养工程”实施意见的通知》



集府办〔2016〕6号





各镇、街,各管委会,区直各办、局,各有关单位:


《集美区“金蓝领人才培养工程”实施意见》已经区委、区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2月3日


集美区“金蓝领人才培养工程”实施意见


为推动实施人文集美人才强区战略,适应我区经济转型升级的需要,培养造就一大批掌握熟练心智技能的高学历高技能复合人才(即“金蓝领人才”),根据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社厅《关于加强职业培训提升产业工人队伍素质十七条措施的通知》(闽政办﹝2015﹞139号)和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厦门市实施“海纳百川”人才计划 打造“人才特区”2013—2020行动纲要〉配套政策文件的通知》(厦委办﹝2013﹞10号)等上级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党的十八大精神和科学人才观为指导,在金蓝领人才培养、引进、评价、使用、激励、服务六个方面,通过创新工作机制,优化金蓝领人才培养引进的政策环境和社会环境,促进我区金蓝领人才总体数量提升和层次结构优化,充分发挥金蓝领人才在推动我区产业转型升级和生产工艺创新中的生力军作用。推进院校和企业全方位、深层次、多形式合作,建立政府搭台、校企互动、产学结合、资源共享、校企双赢的人才培养合作机制,为加快培养适应我区经济转型急需的知识技能复合型人才,为推进人文集美建设发展提供坚实有效的人才保障。


二、基本原则


坚持市场调节与政府推动相结合。以市场为基础,切实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方面的基础作用和市场主体的能动作用,同时发挥政府的引导和支持作用,构建政府与市场功能互补的金蓝领人才开发机制。


坚持人才培养与服务发展相结合。适应产业发展方向,根据我区产业结构调整和经济转型发展的客观要求,实施积极的金蓝领人才开发政策,建立产业发展带动金蓝领人才队伍建设、金蓝领人才队伍建设支持产业发展的良性机制。


坚持以用为本与培引并重相结合。最大限度地发挥金蓝领人才作用,为人才发展及才能的充分发挥提供更加广阔的空间。把立足本土培养未来战略性新兴产业所需人才,与面向海内外引进目前产业转型发展急需人才紧密结合起来。


坚持高端带动与整体推进相结合。注重发挥高技能人才的引领示范作用,通过政策、体制、机制上的突破,畅通整个技能劳动者队伍的发展通道;通过技能劳动者队伍规模的不断扩大和素质的不断提升,为金蓝领人才培养奠定基础。


坚持机制建设与能力建设相结合。着力完善金蓝领人才开发的工作机制和技能成才的激励机制,改善金蓝领人才队伍建设的社会环境和政策环境,强化与金蓝领人才培养紧密相关的培训资源开发和培训机构能力建设。


三、政策措施


(一)发挥企业培养金蓝领人才的主体作用


1.推动企业建立完善现代职工培训制度。各企业要结合生产发展和技术创新需要,将金蓝领人才培养规划纳入企业发展总体规划,落实财政部等部门《关于印发〈关于企业职工教育经费提取与使用管理的意见〉的通知》(财建〔2006〕317号)要求,按上年度职工工资总额的1.5%-2.5%足额提取并合理使用职工教育经费。有关部门要落实职工教育经费税前扣除的规定,加强对企业落实职工教育经费提取和使用情况的执法监察。企业未依法提取职工教育经费的,不得享受政府推进企业职工培训的各项政策资金补助。


2.鼓励企业建立职业培训机构,推行企业培训师制度。对辖区大中型企业参照职业培训机构必备条件创办的职训机构,经区人社部门验收合格并报区金蓝领人才培养工程联席会议同意,区财政给予30万元开办费补助。对企办职训机构的培训成果(包括按企业标准考核认定的技术等级),参照市对中标定点培训机构的补助标准,由区财政给予培训补助。积极推行企业培训师制度,并按贡献大小由企业或行业协会给予应有报酬。区人社部门依托区人力资源协会采用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举办惠企各类培训、讲座、观摩交流等公益性活动。


3.推行企业首席技师制度和技师研修制度。鼓励辖区拥有(含柔性引进)3名以上技师人才的企业设立首席技师职位,遴选在企业生产技术革新中发挥领头羊作用的优秀技师担任。大力推行技师研修制度,鼓励通过对外技术交流等活动促进高级技能人才成长。每3年定期组织开展集美区“十佳工匠奖”评选表彰活动,给予每位获奖者5万元奖励。


4.鼓励企业建立技能大师工作室,推行名师带徒制度。在我区“4+X”产业龙头企业中建立技能大师工作室,推动技能大师实践经验及技术技能创新成果加速传承和推广。每个市级以上技能大师工作室在每3年管理周期内,完成与区人社部门协议约定的具体任务,由区财政给予20万元经费补助。各受款单位要专款专用,为技能大师开展技术研修、技术攻关、技术创新和带徒传技等工作创造条件。


5.鼓励企业培养引进高技能人才。鼓励辖区企业依托车间班组开展岗位练兵、在岗培训、技术比赛等活动,以及通过选送委培、接受见习、招贤纳才等形式,努力建设高技能人才队伍。企业每新增培养或引进1名紧缺工种高级工、技师、高级技师并在相应岗位发挥作用,区财政分别给予2500元、5000元、10000元补助;企业吸纳技师学院高级工班、预备技师班和特殊教育院校职业教育类毕业生可参照高校毕业生享受相关就业补贴政策。


6.引导企业建立高技能人才考核、使用与待遇相结合的激励机制。辖区企业都要完善有利于劳动者成长成才的培养、评价和使用、激励机制,畅通技能人才职业上升通道,推动形成劳动、技能等要素按贡献参与效益分配的机制,使高技能人才获得与其能力业绩相适应的工资待遇。


(二)发挥职业院校培养金蓝领人才的基础作用


7.鼓励我区高中(中职中专)毕业生入读高职院校或技师学院。我区户籍生源自入读技师学院和国家承认学历的高职院校至毕业五年内取得高级工以上职业技术等级的,区财政给予一次性5000元补助。


8.鼓励高职高技院校向我区企业输送毕业生。提升我区与外地高职高技院校的协作关系,把原来单家企业与之部分合作,扩大为多家企业与之全面合作。鼓励各地高职高技院校有组织地向我区企业输送毕业生就业,每输送1名拥有中级工以上职业资格的毕业生(建立劳动关系满6个月)奖励院校2500元。


9.积极争取条件创设技师院校。为解决我区技师培训师资与职业技能鉴定资质问题,要在办好厦门技师学院集美区培训基地的基础上,创设条件争取厦门技师学院在集美设立分院;鼓励区职校“高位嫁接”,争取合作设立厦门理工集美技师学院。


10.鼓励境外高等职业院校和高端培训机构到我区合作办学。要发挥两个台商投资区的独特优势,积极引进台湾各类高校、高端培训机构与我区职业院校开展合作办学。探索按国际化标准创办集美职校高职班等合作办学模式。创造条件引进服务业国际著名品牌培训机构,让技能劳动者不出国门就能学到世界同行高水平技艺。


(三)建立金蓝领人才校企合作培养的对接平台


11.搭建毕业生供求信息对接平台。区人社局、区政务信息中心要组织协调辖区院校、企业共同搭建我区院校毕业生供求信息对接平台,为促进毕业生充分就业提供信息服务。各企业要积极为平台建设提供人才需求信息,各院校要及时提供毕业生求职信息,实现两个信息的紧密对接,拓宽毕业生和企业方便快捷的双向选择渠道。信息平台软硬件开发运行费用由区财政承担。


12.搭建人才交流对接平台。建立教师到企业实践挂职制度,鼓励辖区院校派教师到企业挂职、顶岗实践,参与产学研及培训活动,系统掌握相关业务技术流程,积累教学所需的实操技能和实践经验。建立企业优秀人才到院校任兼职教师制度,聘请优秀企业家、能工巧匠和专业技术人员,作为特聘教师到院校授课,形成校企人才交流机制。积极探索财政支持校企人才交流互助的长效机制,对企业选派兼职教师到院校讲课指导的,给予企业授课补贴50%补助。


13.搭建课程改革对接平台。建立院校专业设置、课程内容改革与我区产业发展联动的促进机制。校企共同研究一体化教学内容、教材和课程体系,根据企业人才层次和需求变化,引导学科专业结构的调整,推动实现专业设置与用工需求零距离、课程设备与职业活动零距离、教学内容与培养目标零距离,增强校企合作培养高技能人才的紧密性和有效性,实现学校教育与企业新标准、新需求、新岗位的有效对接。区财政对校企合作创新校本课程给予适当经费支持。


14.搭建物质设施交流对接平台。加快校内校外基地建设,大力推行“学校在企业建立实习基地”与“企业在学校建立生产车间”的做法,建立校企合作的物质设施交流平台。选择一批优秀企业和产业集群,分类建立学生实习见习基地,以提高学生的实践与创新能力。区财政对辖区企业接受院校学生毕业见习,给予每名每月300元的补助,期限12个月。


15.搭建技术交流对接平台。充分发挥企业和院校各自优势,鼓励校企联合建立“名师工作室”或“技师研习中心”,共同研发新工艺、新技术、新产品与新课程、新工种,不断提升院校办学水平与企业产品质量效益。对校企合作在本区建立的技术交流对接平台,参照技能大师工作室管理模式,每3年管理周期由区财政给予10万元经费补助。


(四)加强高技能人才公共实训基地的体系建设


16.支持区职校扩建提升职业技能公共实训基地。结合区职业学校迁址扩建,加大财政投入力度,提升其职业技能公共实训基地设施、设备的规模、水准,以支持其开展高层次技能人才培养与鉴定的能力。


17.支持龙头企业建立应用技术实训基地。加大区科技发展资金对路达-ABB-思尔特机器人与数控技术研发应用平台、建霖卫浴工业4.0示范工厂等平台的扶持力度,明确这些平台在我区相关应用人才培养中的目标任务,充分发挥企业公用技术平台的示范、引导和带动作用。


18.积极筹建我区示范性高技能人才公共实训基地。按“高、新、长、前”的功能定位规划建设集美区示范性高技能人才公共实训基地,对应我区主导产业发展需求建立精密制造加工、可编程控制系统设计、物联网技术等实训中心,重点开展单个学校和企业难以承担的公共实训和技能鉴定,培养我区产业适应工业4.0、互联网+所急需的高技能人才。


19.整合辖区各类职业技能实训资源,提升技能人才评价能力。发挥我区院校集中、现代制造业较为发达的优势,整合辖区企事业单位现有高技能人才实训设施资源,实行政府购买培训成果等政策。经我区金蓝领人才培养工程联席会议认定的“集美区公共实训基地”,由区财政给予一次性经费补助20万元。辖区各鉴定机构每新增(含升格)1项高级工以上职业技能鉴定资格,区财政给予3万元奖励。


(五)支持和鼓励技能劳动者参加专业提升培训


20.鼓励劳动者参加技能提升培训。辖区企业职工或本区户籍未就业劳动者参加本市各类技能培训、鉴定并取得本市紧缺工种的国家职业资格证书,除按规定享受培训鉴定费补贴之外,区财政按高级工、技师、高级技师分别给予1000元、2000元、3000元的一次性培训生活补助费。取得厦门核发高级工以上证书的来集工作高技能人才,其子女需在我区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就读的,凭相关证明按施教区安排入学;其在厦未就业配偶及在厦门中小学读书的子女,可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21.鼓励在岗高技能人才参加学历提升教育。辖区企业具有紧缺工种高级工以上职业技能证书的在岗职工,参加单位组织的与本岗位工种密切相关的专业学科教育并取得国民教育专科或本科文凭的,区财政给予其学费30%的补助(仅限1次),由企业统一申报。


22.深化实施高技能人才政府津贴制度。把具有专科以上学历的紧缺工种高级工纳入我区享受高技能人才政府津贴范围,并按高级工300元、技师500元、高级技师800元发放政府津贴。为支持区职校的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对该校技能指导型教师(特指具有岗位相应职业资格三级以上),可参照执行集美区企业高技能人才政府津贴办法。


(六)支持和鼓励普通高校毕业生参加技能实训见习


23.完善普通高校毕业生职业见习补贴制度。为吸引高校毕业生参加我区高技能人才实训成为“双证书”复合型人才并为我所用,要完善高校毕业生职业见习补贴制度,并由辖区企业下订单实行定向培训以解决见习实训期间的生活费问题。本市户籍生源高校毕业生在我区企业见习期间生活补贴,由区财政在市定标准基础上按本科、研究生分别每月增发200元、400元,见习补贴期最长12个月。


24.建立集美区高校毕业生企业见习基地。要引导鼓励高校毕业生到企业一线“预就业”,在我区“4+X”主导产业的规上企业和高新技术企业中,选择不同行业职业开发并保有500个见习岗位,由区人社局组织企业申报并集中发布。对到我区企业见习的非本市生源普通高校理工科毕业生,参照本市毕业生由区财政提供见习生活补贴,期限6个月。


25.积极开展面向高校毕业生的人力资源服务。大力发展人力资源服务业。区人才交流咨询服务中心要发挥主渠道作用,方便来我区就业创业的外地大学生寄挂人事档案;可在毕业季前向各高校优秀毕业生发出《就业落户邀请书》,内容包括区情简介、相关优惠政策等,并组织辖区企业到高校举办人才“双选会”, 积极协助与辖区企业建立劳动关系或者在集创业的高校毕业生落户集美。


(七)建立推进金蓝领人才培养工作保障机制


26.加强对金蓝领人才培养工程的组织领导。成立以区政府分管领导为召集人,区人社、财政、教育、发改、科技、经信、商务等部门组成的金蓝领人才培养工程联席会议,形成政府主导、部门各司其责、社会力量广泛参与的工作推进机制。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区人社局,具体负责工程统筹协调和组织项目会审等工作。建立工程项目年度计划实施情况评估考核机制,加强督促检查,定期研究解决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总结和推广先进工作经验。


27.建立健全实施人才培养工程的经费保障机制。要进一步加大区财政投入力度,落实教育费附加不低于30%用于职业培训教育的政策,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性作用,通过政府购买服务、以补代奖、PPP模式等,带动企业、行业和社会等多方面加大人力资本投入,为实施金蓝领人才培养工程提供强有力的经费支持。


28.不断优化吸引人才的社会环境。加快宜居宜业人文城市建设,统筹人才周转房、公租房、保障房的规划建设与管理,大幅度提高医疗服务水平,深化平安城区建设,全面提升公共服务能力,打造国际一流的引才环境。要加大政策宣传引导,让全社会广泛知晓我区培养引进金蓝领人才的优惠政策,积极营造尊重人才、崇尚技能的社会氛围。


本实施意见各项奖补政策的实施细则由区人社局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本实施意见自印发之日起实行,有效期五年。


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2016年2月3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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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关键词: 厦门市, 厦门市人民政府, 厦府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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