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海政〔2016〕7号《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沧区加快旅游会展业发展奖励扶持措施的通知》
《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沧区加快旅游会展业发展奖励扶持措施的通知》
厦海政〔2016〕7号
区直各办、局,各街镇,各有关单位:
《海沧区加快旅游会展业发展奖励扶持措施》已经区政府常务会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政府
2016年1月23日
海沧区加快旅游会展业发展奖励扶持措施
为贯彻落实《厦门市级旅游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厦财行〔2013〕10号)、《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化旅游业改革发展的实施意见》(厦府〔2015〕101号)等文件精神,推进海沧旅游会展产业转型升级和创新发展,实现科学发展新跨越,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措施。
第一条加大对我区星级景区的投资力度,每年安排不低于1000万元,用于完善各景区的建设。对新评定的国家3A级及以上级别旅游景区给予奖励:对新评定为3A级的旅游景区,给予奖励30万元;对新评定为4A级的旅游景区,给予奖励80万元;对新评定为5A级的旅游景区,给予奖励180万元;每个景区可以享受不同星级奖励各一次,同一景区从3A、4A、5A由低到高取得更高级别景区评定,按更高级别标准(扣除已获得低级别景区奖励金额)给予奖励。鼓励星级景区出台吸引游客的措施,对购买门票的游客增量实施奖励,按季度增量兑现,每增1 人次奖励10元,每个景区年奖励最高50万元。
第二条对新评定的国家三星级及以上级别旅游饭店给予奖励。新评定为三星级旅游饭店的一次性奖励人民币30万元;新评定为四星级旅游饭店的一次性奖励人民币50万元;新评定为五星级旅游饭店的一次性奖励人民币100万元。每家酒店可以享受不同星级奖励各一次。
第三条对新评定为福建省三星级及以上级别的乡村旅游经营单位给予奖励。对新评定为三星级的乡村旅游经营单位给予10万元奖励,对新评定为四星级的乡村旅游经营单位,给予20万元奖励;对新评定为五星级的乡村旅游经营单位,给予30万元奖励。每个乡村旅游经营单位可以享受不同星级奖励各一次。
第四条对新评定为国家级休闲农业与乡村旅游示范点,给予10万元奖励。
第五条对新评定为福建省观光工厂的企业,给予奖励10万元。
第六条对非政府部门直接投资,并列入市旅游局年度新、改建旅游厕所建设计划的业主单位,在项目建成后给予奖励。对新建旅游厕所达到1A级标准的,给予奖励5万元;对新建旅游厕所达到2A级标准的,给予奖励10万元;对新建旅游厕所达到3A级标准的,给予奖励15万元。对改建旅游厕所达到1A级标准的,给予奖励2.5万元;对改建旅游厕所达到2A级标准的,给予奖励5万元;对改建旅游厕所达到3A级标准的,给予奖励7.5万元。
第七条对经备案,并依法纳税、经营规范的民宿在经营满6个月后给予1万元人民币开办奖励;每年由区旅游局对海沧的民宿进行评比,对评定为海沧精品民宿的给予奖励,每家奖励10万元。每家民宿只能享受开办奖励和精品民宿奖励各一次。
第八条鼓励旅游会展企业做强做大,对上一年主营收入超过5000万元、且当年同比增长超过20%的旅游会展企业(宾馆、酒店、景区、旅行社、会展企业等),按年主营收入同比每增加1000万元奖励5万元。每家企业年奖励金最高50万元。
第九条对进入全国百强的旅行社和进入全省十佳旅游景区、十佳星级饭店、十佳旅行社的企业给予奖励。对首次进入全国百强的旅行社给予100万元奖励;对保持全国百强称号的旅行社每年给予10万元奖励;对首次进入全省十佳旅游景区、十佳星级饭店、十佳旅行社的企业给予20万元的奖励。
第十条鼓励在海沧新设大型旅行社或将大型旅行社迁入海沧。对新设的旅行社或迁入我区的旅行社,如当年或第二年主营收入超1亿元,给予开办费和办公场所租金等相关费用一次性补贴30万元(不超过旅行社场地租金、装修费用、办公设备及家具的实际投入)。享受该补助的旅行社需承诺5年内注册地和税收不迁出我区,否则我区有权追回已发放的所有扶持奖励金。
第十一条鼓励总社在海沧的旅行社在区外开设分社(营业网点)。对区内旅行社在区外开设分社(营业网点),每开设1家分社(营业网点)且经营时间在半年以上的,予以一次性奖励2万元。
第十二条鼓励在海沧设立台资旅行社(包括独资和合资)。对在海沧新设立的台资旅行社,按旅行社场地租金、装修费用、办公设备及家具实际投入的50%,一次性给予不超过20万元人民币的补贴。
第十三条对台湾地区各县市相关旅游协会在海沧设立代表处给予补助。对经台湾地区县市政府或旅游行政部门认可,办理台湾各县市政府机构、民间协会与海沧及大陆其他地区旅游、经贸、文化交流与合作事宜的台湾地区各县市相关旅游协会在海沧设立的代表处,予以开办费和办公场所租金等相关费用年度补助,开办后第一年补助10万元、第二年至第五年每年补助5万元(年补助不超过代表处场地租金、装修费用、办公设备及家具投入等固定项目的总支出),每个县市限补助1家代表处。其它台湾区域性相关旅游协会按实际开展的项目给予补助,年补助不超过各县市相关旅游协会在海沧设立代表处的补助标准。
第十四条鼓励在海沧举办各类全国性会议。对经批准在海沧举办的会期超1天、参会人数超200人、住宿海沧辖区内宾馆酒店超百间/夜的全国性会议,给予引进(或承办)会议的单位适当奖励:对住宿海沧辖区内宾馆酒店100-300(含)间/夜的全国性会议,给予引进(或承办)会议的单位3万元奖励;对住宿海沧辖区内宾馆酒店300-500(含)间/夜的全国性会议,给予引进(或承办)会议的单位5万元奖励;对住宿海沧辖区内宾馆酒店500-1000(含)间/夜的全国性会议,给予引进(或承办)会议的单位8万元奖励;对住宿海沧辖区内宾馆酒店1000间/夜以上的全国性会议,给予引进(或承办)会议的单位15万元奖励;对影响力大的大型全国性会议一事一议。
第十五条鼓励在海沧举办各类国际性会议。对经批准在海沧举办的会期超1 天、境外参会者来自5个以上境外国家、地区(含港、澳、台)、参会人数超200人、住宿海沧辖区内宾馆酒店超百间的国际性会议,给予引进(或承办)会议的单位适当奖励:对住宿海沧辖区内宾馆酒店100-300(含)间/夜、境外参会者超过20(含)人的国际性会议,给予引进(或承办)会议的单位5万元奖励;对住宿海沧辖区内宾馆酒店300-500(含)间/夜、境外参会者超过50(含)人的国际性会议,给予引进(或承办)会议的单位8万元奖励;对住宿海沧辖区内宾馆酒店500-1000(含)间/夜、境外参会者超过80(含)人的国际性会议,给予引进(或承办)会议的单位12万元奖励;对住宿海沧辖区内宾馆酒店1000间/夜以上、境外参会者超过150(含)人的国际性会议,给予引进会议(或承办)的单位20万元奖励;对影响力大的大型国际会议一事一议。
第十六条鼓励在海沧举办各类展览会。对经批准在海沧举办的展期超2 天、展览规模大于3000平方米且超过150个标准展位的各类展览会,给予引进(或承办)展览会的单位适当奖励:对展览规模3000-5000(含)平方米且超过150(含)个标准展位的各类展览会,给予引进(或承办)展览会的单位8万元的奖励;对展览规模5000-8000(含)平方米且超过250(含)个标准展位的各类展览会,给予引进(或承办)展览会的单位12万元的奖励;对展览规模8000-15000(含)平方米且超过400(含)个标准展位的各类展览会,给予引进(或承办)展览会的单位25万元的奖励;对影响力大的大型展览会一事一议。
第十七条各项目申请单位应于符合条件之日起6 个月内(申请会议、展览会奖励补助须于会议、展览会举办首日之日提前1个月以上预申请,并于会后补充会议资料正式申请奖励补助)向区旅游局申请,并提交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1份、税务登记证复印件1份、扶持申请报告一份(注明项目基本情况、申请奖励补助的项目和金额),逾期未提出项目申请的,视同自动放弃,不予奖励或补助。符合奖励补助的项目,在收到申请之日起3 个月内给予奖励补助。
第十八条(一)本扶持措施适用于工商注册及税收归属海沧区的企业及在海沧举办的会议和展览会。(二)本扶持措施由海沧区旅游局负责解释。(三)本扶持措施从2016年1月1日起生效,至2018年12月31日止。
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政府办公室2016年1月23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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