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翔政办〔2016〕10号《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翔安区城乡困难家庭临时救助实施细则的通知》
《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翔安区城乡困难家庭临时救助实施细则的通知》
厦翔政办〔2016〕10号
各镇(街),各有关单位:
《翔安区城乡困难家庭临时救助实施细则》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1月21日
翔安区城乡困难家庭临时救助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发挥社会救助托底线、救急难作用,解决城乡困难群众突发性、紧迫性、临时性生活困难,根据《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福建省人民政府转发国务院关于全面建立临时救助制度的通知》(闽政文〔2015〕80号)、《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社会救助工作的意见》(厦府〔2015〕173号)和《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关于厦门市城乡困难家庭临时救助实施办法的通知》(厦府办〔2013〕252号)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临时救助是国家对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伤害、重大疾病或其他特殊原因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其他社会救助制度暂时无法覆盖或救助之后基本生活暂时仍严重困难的家庭或个人给予的应急性、过渡性的救助。
第三条临时救助制度实行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制。区民政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困难家庭及人员临时救助的实施和管理;区卫计局、教育局、建设局、人社局、财政局、监察局、审计局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主动配合,做好临时救助相关工作。
区公安分局、执法局等部门在执法中发现身处困境的未成年人、精神病人等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以及失去主动求助能力的危重病人等,应主动采取必要措施,帮助其脱离困境。
镇(街)负责临时救助的接收、调查和审核、审批等日常管理工作。村(居)协助镇(街)做好主动发现、代理申请、调查核实、民主评议、张榜公示等工作。
要充分发挥群众团体、社会组织尤其是公益慈善组织、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和企事业单位、志愿者队伍等社会力量的作用,通过委托、承包、采购等方式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鼓励、支持其参与临时救助。
第四条临时救助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应救尽救,确保有困难的群众都能求助有门,并按规定得到及时救助;
(二)坚持适度救助,着眼解决基本生活困难、摆脱临时困境,既要尽力而为,又要量力而行;
(三)坚持公开公正,做到政策公开、过程透明、结果公正;
(四)坚持制度衔接,加强各项保障、救助制度的有效衔接;
(五)坚持资源统筹,促进政府救助、社会帮扶、家庭自救有机结合。
第二章对象范围
第五条临时救助对象为本区户籍或持有本区居住证的居民,具体包括家庭对象与个人对象。
(一)家庭对象
1.因家庭成员突发重大疾病,在扣除各种医疗保险、医疗救助、医疗补助和社会帮扶救助资金后,个人负担的医疗费数额仍较大,导致家庭基本生活难以维持的。
2.因遭遇火灾、交通事故等意外事件,在扣除各种赔偿、救助等资金后,个人负担仍然较重,导致家庭基本生活难以维持的。
3.因生活必需支出突然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
4.其他特殊原因造成家庭生活特别困难的城乡困难家庭,经其他救助措施帮扶后,基本生活仍然难予维持的。
(二)个人对象。因遭遇火灾、交通事故、突发重大疾病或其他特殊困难,暂时无法得到家庭支持,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的个人。其中,符合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条件的,按照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执行。
第三章标准与方式
第六条临时救助标准,根据救助对象困难原因、程度、种类给予一次性救助。对因特殊情况导致基本生活陷入极度困难的,可适当提高救助标准,但最高救助标准不超过2万元。临时救助实行一事一救,申请人不得以同一事由向同一机关重复申请,且在一个自然年度内享受救助的次数一般不超过两次。
(一)因家庭成员突发重大疾病等原因,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
1.个人自付医疗费用2万元至4万元,给予1000元至2000元的救助;
2.个人自付医疗费用4万元至6万元,给予2000元至3000元的救助;
3.个人自付医疗费用6万元至8万元,给予3000元至4000元的救助;
4.个人自付医疗费用8万元至10万元,给予4000元至5000元的救助;
5.个人自付医疗费用10万元以上,给予1万元至2万元的救助;
(二)因遭遇火灾、车祸等意外事件,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困难的,按照家庭人口数量给予一次性救助,每人救助标准为当年度1-6个月城镇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三)因生活必需支出突然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
1.因子女教育费用负担过重(不含自费择校生和非全日制大中专学生), 每年救助金额不超过5000元的救助。
2.因家庭成员重伤病需长期治疗。按照家庭人口数量给予一次性救助,每人救助标准为当年度1-3个月城镇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四)因遭遇其他特殊困难的家庭,根据救助对象的困难程度,视情给予不超过2万元的救助。
第七条临时救助方式。
(一)发放临时救助金。临时救助金原则上实行社会化发放,确保救助金足额、及时发放到位。必要时可直接发放现金。
(二)发放实物。根据临时救助标准和救助对象基本生活需要,可采取发放衣物、食品、饮用水,提供临时住所等方式予以救助。对于采取实物发放形式的,除紧急情况外,要严格按照政府采购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
(三)提供转介服务。对给予临时救助金、实物救助后,仍不能解决临时救助对象困难的,可分情况提供转介服务。对符合最低生活保障或医疗、教育、住房、就业等专项救助条件的,要协助其申请;对需要公益慈善组织、社会工作服务机构等通过慈善项目、发动社会募捐、提供专业服务、志愿服务等形式给予帮扶的,要及时转介。
第四章申请审批程序
第八条申请受理。根据救助对象、救助事由以及紧急程度,临时救助可采取以下受理方式:
(一)依申请受理。凡认为符合救助条件的城乡居民家庭或个人均可以向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临时救助申请;受申请人委托,村(居)民委员会或单位、个人可以代为提出临时救助申请,并提供以下证明材料:
1.居民户口簿或居住证(暂住证)、身份证复印件,低保、五保和低收入家庭等证明材料。
2.因患疾病的需提供区级(含区)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医疗诊断书、医疗费用清单各种收据、社保经办机构报销凭证复印件等。
3.因事故灾害造成的特殊困难,需提供镇(街)或管理部门出具的有效证明。
4.因子女非义务教育阶段费用造成困难的,提供子女学籍或学费证明。
5.民政部门认为需提供的证明材料。
(二)主动发现受理。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要及时发现核实辖区居民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事故、罹患重病等特殊情况,主动帮助有困难的家庭或个人提出救助申请。
第九条审核。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自收到困难家庭或个人书面申请的5个工作日内,在村(居)民委员会协助下,对临时救助申请人的家庭经济状况、人口状况、遭遇困难类型等通过入户调查、走访邻里等方式进行逐一调查核实,视情组织民主评议,提出审核意见,并在申请人所居住的村(居)民委员会张榜公示。对不符合条件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十条审批。5000元(含)以下由镇(街)安排资金审批发放,并报区民政局备案。5000元以上的由区民政局在3个工作日内做出审批决定。
第十一条紧急程序。对于情况紧急、需立即采取措施以防止造成无法挽回的损失或无法改变的严重后果的,区民政局、镇(街)应先行救助。紧急情况解除之后,应按规定补齐审核审批手续。
第十二条规范“一门受理、协同办理”机制。各镇(街)要依托政务大厅、办事大厅,设立统一的救急难申请受理窗口,方便群众求助。要根据临时救助办理时限和要求,及时受理、转(交)办、转介困难群众的临时救助申请事项,跟踪办理结果,将有关情况及时告知求助对象。要建立社会救助热线,畅通求助、报告渠道。
第五章资金安排和管理
第十三条临时救助资金根据救助支出需要,由区、镇(街)列入财政预算。
第十四条临时救助基金实行专账管理,专款专用。
第十五条区民政局、镇(街)应建立救助对象审批材料、资金台帐、发放名册等临时救助工作档案,并加强档案管理,做到资料完整,便于查询利用。
第六章监督管理
第十六条临时救助应严格遵循公平、公正、公开原则,广泛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七条区财政、监察、审计部门负责监督、审计临时救助资金的管理和使用。
第十八条对提供虚假证明、采取欺瞒手段骗取临时救助金的,一经查实全额追回冒领款物,一年内不再受理申请。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九条因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社会安全等突发公共事件,需要开展紧急转移安置和基本生活救助,以及属于疾病应急救助范围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本细则由区民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本实施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厦门市翔安区民政局关于印发翔安区临时救助实施细则的通知》(厦翔民〔2013〕50号)同时废止。
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政府办公室2016年1月21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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