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同政办〔2016〕58号《厦门市同安区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区财政局区经信局区商务局关于促进同安区企业总部结算中心集聚发展的实施办法的通知》
《厦门市同安区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区财政局区经信局区商务局关于促进同安区企业总部结算中心集聚发展的实施办法的通知》
厦同政办〔2016〕58号
各镇(街、场),区直各办、局(公司):
厦门市同安区财政局、厦门市同安区经信局和厦门市同安区商务局组织制定的《关于促进同安区企业总部结算中心集聚发展的实施办法》已经区政府研究通过,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厦门市同安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5月16日
关于促进同安区企业总部结算中心
集聚发展的实施办法
厦门市同安区财政局厦门市同安区经信局
厦门市同安区商务局
(2016年4月18日)
为促进我区总部经济集聚发展,优化区域产业结构,增加综合实力和竞争力,根据省市级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现就我区企业总部结算中心集聚发展扶持政策,通知如下:
一、经营贡献奖励
(一)从市域外新引入的企业总部结算中心(不包含房地产业),自企业工商注册完毕并认定后,按其年度三税(增值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区级留成部分,给予五年奖励,其中前两年给予80%的奖励,后三年给予40%的奖励。
母公司(或同一绝对控股股东)在本区已设立的企业(且满足原招商引资协议约定,下同)在新引入总部结算中心后,年度三税区级留成较上一年度环比减少的,在计算新引进企业总部结算中心年度三税区级留成时,需扣除存量企业减少的三税区级留成部分。
(二)新扶持政策出台前,已在我区注册的企业总部结算中心(且满足原招商引资相关协议约定,下同),以2015年企业总部结算中心纳税情况为基数,对当年度三税区级留成增量部分,给予五年奖励,其中前两年给予80%的奖励,后三年给予40%的奖励。
二、办公用房补助
(一)对注册至我区的企业总部结算中心,根据其在我市租用的自用办公用房,按照新注册结算中心对区级税收贡献或现有结算中心区级税收环比增量情况,按35元/平方米的租金标准给予一定面积标准的租金补助,其中:
企业总部结算中心当年区级税收达到500万元及以上,按35元/平方米标准,给予1000平方米面积的租金补助;区级税收达到250万元—500万元的,按35元/平方米标准,给予600平方米面积的租金补助;区级税收达到100万元—250万元的,按35元/平方米标准,给予300平方米面积的租金补助。
(二)承租期间,企业不得将自用部分转租,如有违反,需按租金标准补交以前年度已享受优惠的部分。
三、人才奖励
注册至我区的总部结算中心,依据企业注册资本、营业收入等企业情况,参照《同安区关于促进总部经济发展的扶持意见》或“银城113”人才引进政策等有关精神,给予企业人才奖励等扶持政策。
四、认定和扶持程序
(一)申请总部结算中心认定的企业,可向区企业服务中心提出书面申请,并附相关证明材料。
(二)区企业服务中心对企业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后,报区经信局、区商务局和区财政局复核。
(三)经复核后的企业申请材料,由区企业服务中心报区产业扶持领导小组办公室审定,并按相关规定予以认定。
(四)经认定为总部结算中心的企业,根据企业年度生产经营情况,按照有关扶持政策规定,向区相关经办部门提出扶持政策申请,其中:工业企业向区经信局申请,商贸企业向区商务局申请。
(五)企业扶持政策兑现申请,经区相关经办部门初审,报区财政局复核后,由区相关经办部门按规定程序报区政府批准后,按规定从年度预算安排的企业发展基金或科技三项费中予以兑付,其中: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书面答复并说明理由。
(六)企业扶持资金涉及市级资金补助部分,由区经信局、区商务局和区财政局等部门负责对接市级相关职能部门落实并下达。
五、以上各项扶持政策和原招商引资协议约定,相同扶持项目的不得重复享受,可由企业“就高”选择扶持政策;原则上,年度对企业的各项奖励扶持资金总额不得超过该企业当年区级税收留成总额。
六、企业无特殊原因而约定经营期限内提前歇业关闭、注销税务登记移往区外,取消其享受的扶持政策资格,并由区相关经办部门追回企业已取得的各项扶持资金。
七、企业申请总部结算中心认定时间截止2018年12月31日;经认定的企业,从认定之年(含)起,按政策扶持年限享受扶持。
八、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8年12月31日。本办法由同安区财政局、同安区经信局、同安区商务局负责解释。
厦门市同安区人民政府办公室2016年5月16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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