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同政〔2016〕236号《厦门市同安区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商贸企业灾后恢复生产经营的实施意见》

浏览量:          时间:2018-11-13 10:53:36

《厦门市同安区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商贸企业灾后恢复生产经营的实施意见》



厦同政〔2016〕236号





各镇(街、场),区直各办、局(公司),市垂直管理部门,各人民团体:


今年14号台风“莫兰蒂”给我区商贸企业带来严重损失。根据《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支持商贸企业灾后恢复经营和保障市场供应的意见》(厦府〔2016〕303号)的文件精神,为促进我区商贸企业尽快恢复经营和重建工作,经区委常委会、区政府常务会研究同意,提出如下意见:


一、严格执行《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支持商贸企业灾后恢复经营和保障市场供应的意见》(厦府〔2016〕303号)文件精神。


二、根据我区实际情况,进一步加大对我区商贸企业灾后恢复经营扶持配套措施


(一)支持企业灾后重建。严格执行《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支持商贸企业灾后恢复经营和保障市场供应的意见》,对已入统的限额以上商贸企业,我区在市级补助金额的基础上,区级财政再按补助金额的20%给予补助,单家企业区级增加补助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1.申报条件


(1)2016年9月15日前我区在库统计的限额以上商贸企业(含批发零售、住宿餐饮企业);


(2)因受灾于2016年9月15日后至2017年3月31日前投入建设或提升改造且投入金额在50万元以上的商贸基础设施(截止时间以发票开具时间为准);


(3)予以补助的重建、提升改造投资包括交易大棚、经营场所(展厅、商场)、仓库(含冻库)、设备设施、配送车辆等固定资产投入,但不包含库存商品、办公场所、办公设备等投入。


2.申报材料


(1)《同安区商贸企业灾后基础设施重建补助申请表》;


(2)项目合同、加盖单位公章的发票及付款单据复印件(原件备查)及市级补助收款单据或材料;


(3)企业真实性承诺书。


3.申报程序及时间


(1)受灾企业向区商务局提交项目申报材料,区商务局和区财政局审核后,给予兑现补助金;


(2)补助资金由区级财政解决;


(3)申报时间:企业在获取市级补助后即可申请区级补助资金,最终申报期限截止于2017年10月30日。


(二)鼓励企业快速恢复经营。对2016年度销售额在1亿元以上的受灾批发企业及零售额5000万元以上的受灾零售企业,在2016年10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期间(第四季度)增幅达到10%以上(不含10%),参照《关于促进商贸流通业加快发展实施细则》(同商务〔2016〕19号)第一、二点,在原分类分档的基础上,奖励幅度提高50%(该项奖励在兑现2016年度奖励时合并计算奖励),单家最高增幅奖励金额不超过10万元。


1.申报条件


(1)2016年9月15日前我区在库统计的限额以上商贸企业(含批发零售、住宿餐饮企业);


(2)恢复经营起止时间为2016年10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


2.申报程序


申请批发、零售销售额奖励的企业在2017年4月30日前填报《同安区商贸企业灾后恢复经营奖励申请表》(一式二份,附件二)向区商务局提出申请,区商务局和区财政局审核后,给予兑现奖励金。


三、申报企业以虚假、冒领、关联交易等手段骗取补助资金的,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对违法行为的申报企业列入信用负面清单管理,并全额收回已拨付的资金,涉嫌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四、本实施方案由同安区商务局、财政局负责解释。


附件:1.同安区商贸企业灾后基础设施重建补助申请表


2.同安区商贸、服务业企业灾后恢复经营奖励申请表


厦门市同安区人民政府


2016年12月26日


厦门市同安区人民政府办公室2016年12月26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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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关键词: 厦门市, 厦门市人民政府, 厦府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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