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同政办〔2016〕57号《厦门市同安区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区财政局区商务局区经信局关于促进同安区电商平台发展的实施办法的通知》
《厦门市同安区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区财政局区商务局区经信局关于促进同安区电商平台发展的实施办法的通知》
厦同政办〔2016〕57号
各镇(街、场),区直各办、局(公司):
厦门市同安区财政局、厦门市同安区商务局和厦门市同安区经信局组织制定的《关于促进同安区电商平台发展的实施办法》已经区政府研究通过,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厦门市同安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5月16日
关于促进同安区电商平台发展的实施办法
厦门市同安区财政局厦门市同安区商务局
厦门市同安区经信局
(2016年4月18日)
为促进我区电子商务发展,优化区域产业结构,增加综合实力和竞争力,根据省市级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现就我区电商平台发展扶持政策,通知如下:
一、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电子商务发展九条措施的通知》(闽政办〔2015〕89号)、《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促进跨境电子商务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厦府办〔2015〕186号)和《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促进电子商务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厦府〔2015〕67号)等有关文件精神,我区各职能部门应积极做好辖区电子商务企业综合服务配套保障,简化办事流程、提高办事效率,优化企业经营环境。对工商注册和税收管护关系迁入至我区的电子商务企业,按相关规定给予政策扶持:
(一)加快培育市场主体
1.支持企业建设电商平台。努力培育一批地方特色突出、具有示范性、公共性或产业带动明显的电商平台。引导企业建设B2B、B2B2C、O2O、C2M等类型平台,引导企业建设境内外商品、生活服务、旅游、会展、金融、医疗、教育等专业性、垂直型平台,引导企业建设具有公信力的跨境电商公共服务平台。对经评审认定的具公共性、示范性和带动性的电子商务平台,按其上年度平台投入费用(含建设改造、宣传推广、软件购置及开发),给予不超过30%的补助,单家企业每年上限200万元,最多补助3年。
2.支持企业建设电商基地。通过政府引导、企业投资、市场化运作,引导电商企业集聚发展,培育一批产业链完整、专业性强、配套齐全、集聚效应明显的电商基地(含园区、楼宇)。对建筑面积5万平方米以上、电商企业入驻率达40%以上的电商基地,经评审后按每1万平方米给予10万元奖励,单个基地上限100万元。被认定为国家级示范基地的,一次性给予200万元奖励(以上两项基地奖励不重复,可补差)。
3.支持实体企业应用电子商务。引导实体企业特别是工业企业,积极应对电子商务对企业产品研发设计、生产制造以及市场营销等方面所带来的影响,利用电子商务手段加强研发、生产和营销活动,不断增强企业的竞争力。鼓励企业开展网络销售,鼓励传统企业、名优特商品(含老字号、著名商标)企业、农产品企业运用电商拓展市场。对上年度第一次将网络零售额纳入统计部门统计的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上年度网络零售额超过500万元的部分,按每200万元奖励1万元,单家企业上限100万元;对非第一次纳入统计的企业,按其上年度网络零售额存量每500万元奖励1万元,单家企业上限50万元,按其增量部分每增长200万元奖励1万元,单家企业上限200万元。
4.支持企业开展电子商务专业服务。培育一批从事电子商务代理运营、营销推广、策划设计、分销应用、咨询和培训、拍摄服务等业务的专业服务企业。对上年度帮助5家以上本地传统企业实现单家年网络零售额500万元以上,或帮助单家本地传统企业实现年网络零售额5000万元以上的电子商务代理运营企业,经认定后一次性给予50万元奖励。
5.支持企业开展网络第三方支付业务。鼓励金融企业加强与电商企业的合作,强化在线支付功能,发展电子票据、移动支付等新型电子支付业务,推出适合电商特点的支付产品和服务。鼓励企业申办跨境电子商务外汇支付业务许可证,鼓励银行为跨境电子商务企业提供跨境人民币结算服务,鼓励符合条件的银行、支付机构入驻跨境电子商务园区,为跨境电子商务企业经营主体提供支付等服务。对新获得第三方互联网支付牌照和获准开展跨境电商外汇支付业务试点的企业,给予最高不超过300万元奖励,分三年兑付。
6.支持企业利用展会拓展市场。鼓励电商企业参加国内外知名电商展、网货展等展会,并按照我区开拓国内、国际市场的相关政策予以补助。鼓励在我市、区举办电商展、网商网货展等电商专业展会,并按照厦门市关于扶持会议展览业的有关标准予以补助。
7.支持企业引进电商高端人才。加快引进电子商务急需的高层次人才,对符合我区“银城113”人才政策相关条件的,享受居留、落户、出入境、社保医疗、家属随迁、子女入学等优惠政策。
8.支持企业建设自助投递终端。对电商企业在厦门设立自助投递终端50个以上(含50个,下同)、每个自助投递终端不少于50个智能投递柜的,经评审认定后,按自助投递终端个数给予岛内每个2万元、岛外每个3万元的一次性补助,单家企业每年补助上限200万元,最多补助3年(以后年度按新增个数补助)。
(二)突出发展重点企业
1.支持重点电商企业发展。根据我区电商企业的发展规模、应用水平、经营状况、管理机制、发展前景、产业带动性和影响力等因素,通过组织评审,确定一批重点电商企业,分为应用企业、平台企业及专业服务企业。对重点电商平台企业、应用企业上年度租用或购入的办公场所按200元/㎡给予补助,单家企业每年补助上限100万元,最多补助3年。
2.支持建设电商物流配送中心。支持电商企业建设电商配送中心,含快件集散中心、配送中心、境外仓、进口保税仓等。对符合物流配送体系规划的货运站场、快件集散中心、配送中心、信息平台、调度呼叫中心等物流功能区项目建设,免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对被确定为重点电商企业的,其上年度新建或新租赁(合同3年以上)的快件集散中心、电商配送中心、境外仓、进口保税仓等单个设施在1000平方米以上的,经评审认定后按其仓储面积给予一次性补助100元/㎡,单个设施补助上限100万元,单家企业补助上限300万元。在台湾地区或“海丝”沿线重点国家设仓的,追加50%补助。
3.支持培养电商专业人才。支持高校、职业培训机构开展电子商务专业人才培训,对高校、职业培训机构开展电商人才培训具备一定规模、取得一定效果的,给予一定的政策支持。加强商协会、电商企业与院校、职业培训机构合作,创新电子商务专业培训模式,培养适合市场需要的电商专业人才。支持电子商务人才在厦自主创业,为其营造良好的创业环境。区商务局协调市商务局,根据重点电商企业上年度的电商营业收入规模核定人员指标及名单,通过院校、专门的职业培训机构培训的给予企业最高1500元/年·人培训补助,企业自主培训的给予企业最高1000元/年·人培训补助,单家企业最多补助3年。电商企业上年度电商营业规模在500—1000万元的每年最多申请10人,1000万—1亿元的20人,1—10亿元的30人,10亿元以上的40人。
三、对电子商务企业年度纳税规模达我区总部经济企业认定标准的,企业可申请享受总部经济企业相关扶持政策。
四、以上各项扶持政策与企业招商引资协议中,相同扶持项目的不得重复享受,可由企业“就高”选择扶持政策;原则上,年度对企业的各项奖励扶持资金总额不得超过该企业当年区级税收留成总额。
五、其它
(一)符合本通知扶持政策的企业,可向区商务局提出扶持政策申请,并按有关要求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由区商务局对企业申请进行初审,并提交区产业扶持领导小组审定后兑付。
(二)企业扶持资金涉及市级资金补助部分,由区商务局和区财政局等部门负责对接市级相关职能部门落实并下达。区级补助资金部分,由区商务局按企业扶持政策项目,按规定从年度预算安排的企业发展基金或科技三项费中安排。
(三)企业无特殊原因而约定经营期限内提前歇业关闭、注销税务登记移往区外,取消其享受的扶持政策资格,并由区商务部门追回企业已取得的各项扶持资金。
六、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8年12月31日。本办法由同安区财政局、同安区商务局、同安区经信局负责解释。
厦门市同安区人民政府办公室2016年5月16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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