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海政办〔2016〕102号《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海沧区非财政投资项目海绵城市改造工程建设管理和资金补助办法的通知》

浏览量:          时间:2018-11-13 10:53:39

《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海沧区非财政投资项目海绵城市改造工程建设管理和资金补助办法的通知》



厦海政办〔2016〕102号





各有关单位:


《海沧区非财政投资项目海绵城市改造工程建设管理和资金补助办法》已经区政府常务会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12月22日


海沧区非财政投资项目海绵城市改造工程


建设管理和资金补助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快马銮湾国家海绵城市试点区建设,引导试点区内非财政投资项目实施海绵城市改造,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海绵城市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75号)、《厦门市海绵城市建设管理暂行办法》(厦市政园林〔2015〕454号)相关要求,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位于国家海绵城市建设试点区20平方公里范围内的非财政投资的工业企业、房地产项目(以下简称“非财政投资项目”),如土地招拍挂条件、土地出让合同(协议)等均未设置海绵管控要求,而根据全区工作部署需要实施海绵城市改造,在2015年-2017年实施、2017年12月31日前完成并验收合格的,可申请纳入本办法进行管理,申请补助资金。


第二章 建设机制与资金补助标准


第三条 非财政投资项目海绵城市改造原则上采取政府统一设计、设计单位和海沧城建集团配合指导、企业自行实施、财政“以奖代补”的方式推进。若企业无法自行实施的,可在项目前期阶段书面委托海沧城建集团负责代建。


第四条 已建设完成的非财政投资项目进行海绵城市改造的,如由企业自行组织实施,则按项目海绵城市工程建安费用给予工业项目75%补助、房地产项目65%补助;委托区属国有企业代建的,补助比例提高至工业项目100%、房地产项目70%。其中,项目海绵城市工程建安费用预决算价以经区财政审核中心认可的第三方审核机构审核确认为准。


第五条 奖补项目如存在以下情况之一,并按时完成的,可在享受本办法第四条补助的基础上,额外给予海绵城市工程建安费用5%以内、总额不超过200万元的奖励。


(一)在建非财政投资项目在原设计方案中增加海绵城市工程内容的(内容必须严格按照《厦门市海绵城市建设技术规划》要求,不含非海绵设施,并经厦门市海绵城市工程技术研究中心认定)。


(二)企业积极配合区政府工作大局,其海绵城市改造项目成为试点片区示范样板工程的。


第六条 以上非财政投资项目实施海绵城市工程建设产生的二类费用由区财政全额承担。


第三章 申报程序与资金拨付


第七条 符合本办法第二条规定的非财政投资项目海绵城市改造工作,在通过市海绵技术研究中心评估、符合海绵城市建设指标要求,且开工建设前已填报《海沧区非财政投资项目海绵城市改造工程报建表》(见附件2)、并获得相关部门审核同意的,可以按程序申报补助资金。


第八条 补助资金采取分段下达的方式。项目审核通过后,预拨补助金额的50%。项目完工后,根据建设实际完成情况支付余下的补助资金。


第九条 企业在项目动工后、2017年12月31日前,携以下申报材料向区建设局提出补助资金预拨申请:


1. 海沧区非财政投资项目海绵城市改造工程资金补助预拨申请表(见附件3);


2.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3.承诺书(见附件5)。


第十条 已获批预拨补助资金申请的企业,在项目竣工验收并完成决算审核后,携以下申报材料向区建设局提出补助资金尾款拨付申请:


1.海沧区非财政投资项目海绵城市改造工程资金补助尾款申请表(见附件4);


2.项目竣工验收报告(复印件,原件供核对);


第十一条 海沧区建设局负责补助资金申请的受理、审核和资金发放工作,对项目资金申请是否符合有关政策要求、项目审批(核准、备案)是否符合有关规定、项目前期工作是否落实等进行严格审查,并对审查结果和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合规性负责。经审核合格,在区政府网站上公示7天无异议后,由海沧区财政局负责拨付。


第四章 资金管理


第十二条 补助资金只可用于企业所申请的海绵城市改造项目,不得用于其他工程建设、人员补贴、办公经费、交通工具和办公设备购置,以及楼堂馆所建设等支出。


第十三条 已获批预拨资金补助的企业,如无法在2017年12月31日前完成海绵城市改造项目竣工验收的,视为自动放弃尾款补助。其中,到2017年12月31日工程累计完成量不足50%的,需按实际完成工程量退还相应的预拨补助金额。


第十四条 区建设局、财政局联合对补助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监督检查。对违反规定使用、骗取补助资金的单位,将全额收回已拨付的补助资金。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有效期内,若国家、省、市新出台相关补助奖励政策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企业可依据“就高不就低”的原则,申请调整补助金额。申请本办法补助的项目不得重复申请享受区级其它同类型资金补助。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区建设局、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7年12月31日。


附件:1.海沧区非财政投资项目海绵城市改造工程补助资金申请流程图


2.海沧区非财政投资项目海绵城市改造工程报建表


3.海沧区非财政投资项目海绵城市改造工程资金补助预拨申请表


4.海沧区非财政投资项目海绵城市改造工程资金补助尾款申请表


5.承诺书


厦门海沧区人民政府办公室2016年12月22日印发




附件下载:














郑州外资企业服务中心微信公众号

扫描二维码 关注我们




本文链接://www.0798ci.com/rule/44276.html

本文关键词: 厦门市, 厦门市人民政府, 厦府办

相关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