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思政办〔2016〕80号《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关于扶持龙头路、福州路区域业态转型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关于扶持龙头路、福州路区域业态转型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厦思政办〔2016〕80号
各街道办事处,区直各办、局,区工业园区管委会,各有关单位:
《关于扶持龙头路、福州路区域业态转型的暂行规定》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9月5日
关于扶持龙头路、
福州路区域业态转型的暂行规定
第一条为有效引导鼓浪屿商业业态调整,促进商业街符合规划导则,将龙头路、福州路区域培育成具有鼓浪屿历史文化气息的精品购物街及精品商业街、休闲体验街,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鼓浪屿龙头路、福州路商业业态控制导则》(下称《导则》)图示范围内的商家,在规定的时限之内(具体期限从限期整改通知书送达之日起三个月内)完成转型,且转型后的业态符合《导则》鼓励采用的商事功能的(主要从事文化创意、休闲体验等),享受本规定的扶持政策。
第三条符合条件的商家,从限期整改通知书送达之日起三个月内发生的装修费用,按实给予补贴,但每平方米最高不超过800元,补贴总额最高不超过5万元。
第四条符合条件的商家,经营期限1年以上的(特指租户,以自有房产作为经营场所的经营者除外),可按实际支付的经营场所租金的15%给予一年期限的补贴,最高不超过10万元。
第五条经营者申请兑现扶持政策需向鼓浪屿街道提供以下资料:1、转型申请报告、申请表;2、工商营业执照正、副本(留复印件);3、有效的装修费用票据、装修合同或装修项目明细表;4、房屋的产权证明;5、租赁合同(双方签字、手印)、租赁关系者(业主、租户等)身份证复印件等有关材料。
第六条装修补贴在转型装修后先行兑现50%,经营一年后再兑现50%;租金补贴经营半年后先兑付50%,经营一年期满后再兑现50%。
第七条设立鼓浪屿商业业态转型专项资金,由区财政局拨付给鼓浪屿街道管理。
第八条成立“龙头路、福州路区域业态转型领导小组”(另行发文),负责组织协调龙头路、福州路业态转型有关事宜。
第九条本规定由区财政局、鼓浪屿街道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有效期一年。
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2016年9月5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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