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思政〔2016〕78号《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思明区推动企业改制上市若干意见的补充意见(二)的通知》
浏览量: 时间:2018-11-13 10:55:22
《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思明区推动企业改制上市若干意见的补充意见(二)的通知》
厦思政〔2016〕78号
各街道办事处,区直各办、局,区工业园区管委会,各有关单位:
现将《思明区推动企业改制上市若干意见的补充意见(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政府
2016年8月31日
思明区推动企业改制上市若干意见的补充意见(二)
为鼓励企业进入资本市场融资,减轻企业上市前成本费用负担,现就《思明区人民政府关于推动企业改制上市的若干意见》(厦思政〔2012〕79号,以下简称《若干意见》)提出如下补充意见:
一、本补充意见实施期限内,企业完成股权分置改革,并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或经厦门市证监局辅导备案的,自股改年度起3年内,按其实际缴纳的增值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区级留成比股改前一年度增量部分的80%给予奖励。
二、享受本补充意见规定奖励的企业,需承诺8年内不迁出思明区,若提前迁出的,应将奖励退还思明区财政局,并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支付利息。
三、企业可同时享受本补充意见、《若干意见》和《思明区推动企业改制上市若干意见的补充意见》(厦思政〔2015〕130号)规定的奖励。企业同时符合本补充意见和市、区与税收挂钩的其他扶持政策时,可择高但不重复享受;扶持政策另有规定的除外。
本补充意见自颁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与《若干意见》一致。2016年1月1日起至本补充意见颁布之日符合条件的企业,可按本补充意见享受奖励。
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2016年9月1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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