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海政〔2016〕169号《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鼓励开展融资租赁业务若干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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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鼓励开展融资租赁业务若干意见的通知》



厦海政〔2016〕169号





区直各办、局,各街道,区属各企业,各有关单位:


《关于鼓励开展融资租赁业务的若干意见》已经区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政府


2016年8月29日


关于鼓励开展融资租赁业务的若干意见


为促进融资租赁业务加快发展,推动融资租赁企业在我区特别是在自贸试验区内的集聚,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融资租赁业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68号)及《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融资租赁业发展的意见》(闽政办〔2016〕77号)精神,结合本区实际,制定如下意见:


一、鼓励入驻奖励


对在海沧新注册和税务登记的融资租赁企业(含金融租赁),实缴注册资本5000万元(含)以上的,给予100万元入驻奖励;超过5000万元部分,每增加1000万元增加10万元奖励。入驻奖励最高不超过500万元。奖励按第一年40%、第二年30%、第三年30%的比例,分三年兑现。


二、经营贡献奖励


(一)自本意见实施起五年内,凡在海沧新注册的融资租赁企业,按企业年度对区级收入的贡献数给予五年奖励,其中前两年给予100%的奖励,后三年给予50%的奖励。


(二)利用商业贷款购买大型设备(单台套价格200万元及以上)用于开展租赁业务的,每套设备按照年贷款利息的20%给予补贴,补贴期限3年,单套设备最高补贴50万元。


(三)为海沧区企业提供融资租赁服务、当年融资租赁总额达到5000万元及以上的融资租赁企业,根据其当年为海沧区企业提供融资总额,给予融资总额0.5%的补贴,最高补贴300万元。


三、服务产业发展奖励


(一)对不在海沧工商登记注册和税收登记,以融资租赁方式在海沧租赁大型生产设备(单台套价格200万元及以上)的企业,前三年按每台(套)设备年租赁费用的6%、后两年按3%给予补贴。单一年度单一企业最高补贴50万元。


(二)对在海沧工商登记注册和税收登记,以融资租赁方式在海沧租赁大型生产设备(单台套价格200万元及以上)的企业,前三年按每台(套)设备年租赁费用的12%、后两年按照6%给予补贴。单一年度单一企业最高补贴200万元。


四、申报程序


符合条件的企业可在注册到资且开始正式运营后,向区财政局(金融办)提交入驻奖励申请。其余奖励可在注册满一年后,申请上一年度的奖励资金。申请需提交如下材料(所有材料复印件需加盖企业公章):


(一)企业、相关商户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签署的申请表原件;


(二)企业工商执照复印件及原件,原件审核无误后退回;


(三)由税务部门出具的企业上年度纳税证明;


(四)验资报告、及上年度财务报表、审计报告;


(五)申请本意见第二条第(二)小点奖励的,除以上四点材料外,还需提供购买、租赁大型设备的合同、发票,及银行贷款合同;申请本意见第二条第(三)小点奖励的,除以上四点材料外,还需提交我区受服务企业的工商执照及发生业务的合同、发票;


(六)申请第三条奖励政策的,需提供企业工商执照、租赁大型设备的合同及发票。


五、其他事项


(一)本意见重点扶持在自贸试验区厦门片区海沧港区落户的融资租赁企业,新入驻或注册海沧的可参照享受。


(二)享受本意见奖励的融资租赁企业需承诺10年内不迁离海沧,对未履行该规定的企业,区财政局(金融办)有权追回已发放的奖励资金。


(三)本意见每年度奖励总额(除入驻奖励外)应不超过企业当年度对海沧区级贡献留成部分。


(四)本意见涉及的扶持政策与我区出台的其他优惠政策重复的,企业可以择优享受,但不得重复享受。与市级政策重叠的,可在市、区财政体制结算后,在不超过区级贡献的前提下,给予叠加享受。


(五)对企业采用非正当手段虚报数据、伪造买卖合同套取相关奖励资金的,一经核实,取消该企业本次申报资格,收回已核拨的奖励资金,企业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六)本意见由海沧区财政局(金融办)负责解释。


(七)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五年。


附件:海沧区融资租赁企业扶持资金申请表


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政府办公室2016年8月29日印发




附件下载:



厦海政〔2016〕169号附件.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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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关键词: 厦门市, 厦门市人民政府, 厦府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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