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府〔2016〕165号《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商贸物流业灾后恢复生产的若干意见》

浏览量:          时间:2018-11-13 10:55:26

《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商贸物流业灾后恢复生产的若干意见》



集府〔2016〕165号





各镇、街,各管委会,区直各办、局,各有关单位:


今年14号超强台风“莫兰蒂”给我区带来重大影响,灾后重建任务十分艰巨繁重。为做好灾后商贸物流业恢复生产工作,确保全区经济持续健康发展,特提出以下意见: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做好灾后商贸物流企业恢复重建工作,确保我区经济持续健康稳定发展,根据《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支持商贸企业灾后恢复经营和保障市场供应的意见》(厦府〔2016〕303号),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意见。


第二条本意见适用于商事登记、纳税归属集美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且纳入我区统计的限额以上商贸、物流企业。


第二章扶持措施


第三条受灾商贸企业可享受以下扶持措施:


1.对支持商贸基础行业和设施灾后重建在按《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支持商贸企业灾后恢复经营和保障市场供应的意见》厦府〔2016〕303号)取得补助的基础上,区财政再按补助金额的40%予以补助。


2.对合法建设因受灾需要重建,且在2016年12月31日前投入建设的厂房(含经营、办公场所)或2017年3月31日前更新的经营设备,且投入金额在20万元以上(含20万元)的,补助金额按受灾部分的固定资产投入的10%计算,每家企业最高不超过100万。


第四条受灾物流企业可享受以下扶持措施:


1.对合法建设因受灾需要重建且在2016年12月31日前投入建设的厂房(含经营、办公场所)或2017年3月31日前更新的经营设备,且投入金额在20万元以上(含20万元)的,补助金额按受灾部分的固定资产投入的10%计算,每家企业最高不超过100万。


2.因受灾严重,导致缴纳房产税、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可申请按照2016年下半年缴纳的房产税、土地使用税的区级收入给予补助。


3.对2016年12月31日前因灾后重建恢复生产而新增的流动资金贷款且金额在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的,给予最长1年的贴息补助,每家企业贴息补助不超过100万元。


第五条受灾企业在2017年3月31日前可按《集美区信用担保管理办法》(集府办〔2015〕14号)向区融资担保公司申请融资担保,免收担保费,免收期限1年。


第六条受灾企业在2017年3月31日前可申请应急还贷资金扶持,具体办法参照《集美区中小微企业还贷应急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厦集财综〔2014〕55号)执行。


第三章申报程序


第七条受灾企业厂房重建或更新设备申请补助由区商务局受理。


第八条受灾企业申请融资担保、应急还贷资金扶持由区融资担保公司受理。


第四章附则


第九条本意见第三条第2款、第四条扶持措施若与《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支持商贸企业灾后恢复经营和保障市场供应的意见》(厦府〔2016〕303号)有重复之处,只可择优享受,不得同时享受。


第十条本意见不可与集美区其他灾后重建扶持政策同时享受。冷链物流企业对本意见第四条扶持措施与第三条扶持措施可择优享受,不得同时享受。


第十一条申报企业以虚假、冒领、关联交易等手段骗取补助资金的,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对违法行为的申报企业列入信用负面清单管理,并全额收回已拨付的资金,涉嫌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二条本意见所涉扶持政策的申报截止时间和申报细则由区商务局、区财政局负责制定。


第十三条本意见由区商务局、区财政局负责解释。


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政府


2016年10月10日


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2016年10月10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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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关键词: 厦门市, 厦门市人民政府, 厦府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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