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翔政〔2016〕121号《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厦门市翔安区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参保补助规定的通知》

浏览量:          时间:2018-11-13 10:55:28

《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厦门市翔安区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参保补助规定的通知》



厦翔政〔2016〕121号





各镇(街),各有关单位:


《厦门市翔安区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参保补助规定》已经区三届政府第96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政府


2016年8月26日



厦门市翔安区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参保补助规定


第一条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厦门市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推动我区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工作,提高辖区城乡居民参保积极性,扩大参保覆盖面,结合我区实际情况,制定本补助规定。


第二条本补助规定所称“参保对象”,是指符合《暂行办法》所规定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参保条件且具有翔安户籍的46-59周岁城乡居民。


第三条参保对象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在《暂行办法》规定补贴的基础上,由区财政对其个人缴费部分给予每人每年100元补助。


参保对象中属于下列人员的,在享受《暂行办法》所规定的政府每年为其缴交最低标准(100元)养老保险费的基础上,为确保此类对象享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补助,参保时应选择200元及以上的缴费标准。


(一)残疾人员;


(二)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对象;


(三)计生手术并发症人员;


(四)计生对象中独生子女残疾或死亡的人员。


第四条区直相关职能部门要协同配合,共同提高我区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参保率:


(一)区人社局、区社保中心负责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综合协调、待遇支付、政策宣传等方面的工作;


(二)区财政局负责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所需资金的预算、审核及拨付工作;


(三)区卫计局、区民政局及区残联分别负责本辖区计生优抚人员、低保人员、残疾人员的收集登记,并在职能范围内协助办理参保手续;


(四)区地税局负责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参保组织、登记申报、基金征缴等方面的工作。


第五条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参保工作纳入区政府对镇(街)工作绩效考评。


各镇(街)要切实加强领导,指派分管领导负责本辖区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参保的组织协调工作。


各村(居)要明确具体负责的领导,并指定专人具体经办,做好政策宣传发动工作,及时将相关政策告知辖区居民,并做好辖区居民的参保登记、申报缴费工作。


第六条本补助规定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厦门市翔安区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补充办法的通知》(厦翔政〔2013〕206号)同时废止。


第七条本补助规定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政府办公室2016年8月26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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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关键词: 厦门市, 厦门市人民政府, 厦府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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