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翔政〔2016〕140号《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促进农业灾后重建恢复生产若干意见实施细则的通知》
《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促进农业灾后重建恢复生产若干意见实施细则的通知》
厦翔政〔2016〕140号
各镇(街),各有关单位:
2016年9月15日凌晨3:05,第14号超强台风“莫兰蒂”正面登陆翔安,给全区农业生产带来严重灾害。为进一步减少损失,加快灾后恢复生产,现根据《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农业灾后重建恢复生产的若干意见》(厦府〔2016〕295号,以下简称《若干意见》),结合翔安农业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结合实际,促进农业灾后重建恢复生产
(一)关于温室大棚灾后重建的扶持政策。各镇(街、场)要加强宣传,组织符合条件的农业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和家庭农场,按照《厦门市农业局、厦门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加快都市现代设施农业建设实施办法的通知》(厦农〔2016〕147号)要求,到所在镇(街、场)进行扶持申报。各镇(街、场)于2016年10月15日前报送区农林水利局,区农林水利局经专家评审,经研究通过后上报市农业局、市财政局。重建面积根据市农业局对《若干意见》的政策解读执行。
(二)关于温室大棚修复的扶持政策
1.各镇(街、场)组织村(居)进行现场测量,填写附件2-1,并将附件2-1在所在村(居)上墙公示5天,无异议后上报所在镇(街、场)。
2.各镇(街、场)对附件2-1核实无误后,汇总填写附件2-2,并于2016年10月15日前行文上报区农林水利局、区财政局。
3.区财政局、区农林水利局联合下达补助资金,由各镇(街、场)组织发放。
(三)关于农作物恢复生产的扶持政策
1.各镇(街、场)组织村(居)对受损的各类农作物进行核实,评估损失和补助标准,填写附件2-3,并将附件2-3在所在村(居)上墙公示5天,无异议后汇总上报所在镇(街、场)。
2.镇(街、场)对附件2-3核实无误后,汇总填写附件2-4,并于2016年10月15日前行文上报区农林水利局、区财政局。
3.区财政局、区农林水利局联合下达补助资金,由各镇(街、场)组织发放。
(四)关于畜禽恢复生产的扶持政策。对无害化处理设施更新和标准化改造项目重建的补助按《若干意见》有关规定执行;对已经过测绘数据采集登记,因灾损毁的畜禽养殖场按现行退养政策执行。
(五)蔬菜种苗扶持对象仅限于持有农作物种子经营许可证的种子经营单位。
(六)对符合省级农民创业园和农业综合开发申报条件的农业项目,若属于灾后重建的,则可优先启动项目申报程序。
二、突出重点,推进现代都市示范点恢复运营
(一)对符合《若干意见》扶持补助对象条件的因灾受损的现代都市农业示范点,按《若干意见》有关条款执行。
(二)由区财政给予24家现代都市农业示范点每家最长两年的贷款贴息,贷款贴息实施办法由区财政局和区农林水利局共同制定,每年最高贴息累计总额不超过50万元。
三、强化措施,确保灾后重建恢复生产工作全面推进
(一)强化领导。各镇(街、场),各有关单位要把农业灾后重建恢复生产工作作为当前“三农”工作的重点,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全力支持受灾农业生产经营主体(含农户)开展灾后重建工作。
(二)强化监管。各镇(街、场)要督促各村(居)将灾后重建资金发放情况在村务公开栏进行公示,同时要公布监督举报电话,接受社会监督。各有关单位要明确责任,严格把关,杜绝虚报、假报现象。区监察局、审计局要跟进监督,确保农业灾后重建扶持资金使用的公开、公平、公正。
四、其他事项
(一)农业灾后扶持资金不得重复,按就高原则归口申报。
(二)本实施细则自2016年10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1年。
附件:1.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农业灾后重建恢复生产的若干意见(厦府〔2016〕295号)
2.2016年14号台风受灾农业设施和农作物恢复生产补助一览表
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政府
2016年10月8日
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政府办公室2016年10月8日印发
附件下载:
厦翔政〔2016〕147号附件.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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