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湖府办〔2016〕67号《湖里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湖里区食品安全举报奖励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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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里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湖里区食品安全举报奖励办法的通知》



厦湖府办〔2016〕67号





各街道办事处,各有关单位:


经区政府同意,现将《湖里区食品安全举报奖励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8月23日


湖里区食品安全举报奖励办法


第一条为鼓励人民群众积极举报食品安全违法犯罪行为,及时发现、控制和消除食品安全隐患,严厉打击食品安全犯罪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国务院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建立食品安全有奖举报制度的指导意见》、《厦门市食品安全举报奖励办法(试行)》等规定,结合湖里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湖里区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及各成员单位(包括各街道办事处、各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受理督办或者直接参与调查处理的发生于湖里区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违法举报案件。


第三条各街道办事处、各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应当公布举报电话,按照“首问负责制”原则,负责受理食品安全案件的举报并及时依法处置。


各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对食品安全违法行为的举报不得推诿拒绝,对属于本部门监管职责范围内的,应当详细记录举报相关情况,依法调查处理,并对举报人的所有信息予以保密。对不属于本部门监管职责范围内的举报,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及时移送有关部门,并告知举报人。


各街道办事处接到举报后,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及时移送有关部门,并告知举报人。


第四条区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及各成员单位受理举报人的食品安全举报或接转的食品安全案件线索应形成受理记录。受理记录应含举报受理编号、时间、举报人姓名及有效身份证件号、联系电话、举报事由、处理意见等内容,由初次受理单位保留存档。举报受理编号规则:1-2位由本部门二字简称各取中文拼音第一个字母组成,3-4位为当年年份后两位组成,5-8位为当年本部门受理流水号。


第五条区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负责举报奖励的审核、奖金管理与发放、信息披露等日常工作事宜。区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依托市食安办、网上信访等受理食品安全案件举报,受理后按照职责分工转监管部门调查处理,监管部门应及时查处,并做好处理情况反馈。


第六条食品安全违法案件举报途径包括:


(一)来人举报;


(二)电话、传真、电子邮件举报;


(三)信函举报;


(四)行政执法部门或司法部门移交的由个人举报立案查处的案件;


(五)其它途径。


第七条下列食品安全违法犯罪行为或违法犯罪线索的举报,属于奖励范围:


(一)在食用农产品种植、养殖、收获、捕捞、加工、收购、运输过程中,使用违禁药物或者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


(二)未经获准定点屠宰而进行生猪私屠滥宰的;


(三)未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或者未取得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从事食品添加剂生产活动的;


(四)用非食品原料生产食品、在食品中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或者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食品,或者经营上述食品的;


(五)生产经营营养成分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的;


(六)经营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或者生产经营其制品的;


(七)经营未按规定进行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肉类,或者生产经营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制品的;


(八)生产经营国家为防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的;


(九)生产经营添加药品的食品的;


(十)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


(十一)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生产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经营上述食品、食品添加剂的;


(十二)生产经营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


(十三)生产经营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


(十四)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


(十五)生产经营未按规定注册的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乳粉,或者未按注册的产品配方、生产工艺等技术要求组织生产的;


(十六)以分装方式生产婴幼儿配方乳粉,或者同一企业以同一配方生产不同品牌的婴幼儿配方乳粉的;


(十七)利用新的食品原料生产食品,或者生产食品添加剂新品种,未通过安全性评估的;


(十八)生产经营被包装材料、容器、运输工具等污染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


(十九)生产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的;


(二十)生产经营未按照规定标示的转基因食品的;


(二十一)食品生产经营者采购或者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


(二十二)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者未按规定对采购的食品原料和生产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进行检验的;


(二十三)学校、托幼机构、养老机构、建筑工地等集中用餐单位未按照规定履行食品安全管理责任的;


(二十四)提供虚假材料,进口不符合我国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


(二十五)集中交易市场的开办者、柜台出租者、展销会的举办者允许未依法取得许可的食品经营者进入市场销售食品,或者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未履行检验义务或发现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后未履行相关义务的;


(二十六)仿冒他人注册商标生产经营食品、伪造食品产地或者冒用他人厂名、厂址,伪造或者冒用食品生产许可标志或者其他产品标志生产经营食品的;


(二十七)生产食品相关产品新品种,未通过安全性评估,或者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相关产品的;


(二十八)食品相关产品生产者未按照规定对生产的食品相关产品进行检验的;


(二十九)餐具、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相关规定用水,使用洗涤剂、消毒剂,或者出厂的餐具、饮具未按规定检验合格并随附消毒合格证明,或者未按规定在独立包装上标注相关内容的;


(三十)其他具有严重社会危害性或造成重大影响的食品安全违法犯罪行为。


第八条举报人获得食品安全奖励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违法案件发生于本区行政区域内;


(二)有明确、具体的被举报方;


(三)举报提供的线索事先未被行政主管部门或公安机关掌握;


(四)举报的情况经查证属实;


(五)举报的案件有处理结果。


第九条公民、法人和社会组织均有权对涉及食品安全的违法行为进行举报、获得奖励,并应当符合下列原则:


(一)举报奖励对象原则上限于实名举报,由举报人直接领取奖金;


(二)重大案件的匿名举报人也可以作为举报奖励对象。匿名举报人可选择使用6位密码,在违法案件或举报线索调查处理完毕后凭密码和有效身份证明领取奖金;


(三)同一违法犯罪案件被不同举报人举报且内容相同的,对第一举报人进行举报奖励,举报顺序以相关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受理举报时间为准;其他举报人提供的证据对案件查处起直接、重大作用的,可以给予适当奖励;


(四)两个或两个以上举报人联名举报同一线索的,按一案进行奖励,并由第一署名人办理领取奖励手续,奖金分配比例由举报人自行协商;


(五)一个举报中所涉及的违法犯罪行为,相关食品安全监管部门予以分案查处的,可分别计算奖励金额,奖金可合并发放;


(六)最终认定的违法犯罪事实与举报事项不一致的,但仍属于食品安全领域的,可以给予适当奖励;


(七)最终认定的违法犯罪事实与举报事项部分一致的,相一致的部分为有效举报,不一致的部分为无效举报,无效部分不计算奖励金额;


(八)除举报事项外,办案机构还认定了其他违法犯罪事实的,对其他违法犯罪事实做出的处罚决定或刑事判决部分不计算奖励金额;


(九)对同一案件的举报奖励不得重复发放,上级部门已经奖励的我区不再给予奖励。


第十条根据举报人提供的线索与调查处理的事实结论相符合的程度,举报分为下列三个等级。


一级:详细提供被举报方的违法事实、食品安全事故线索和主要证据,协助现场查处工作,举报情况与违法事实结论完全相符。


二级:提供被举报方的违法事实、食品安全事故及隐患线索和部分证据,协助查处工作,举报情况与违法事实结论相符。


三级:提供违法案件和食品安全事故及隐患线索,不直接协助查办工作,举报情况与违法事实结论基本相符。


第十一条依据举报人举报的具体情况和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的举报奖励级别,并参照涉案货值数额的大小,给予举报人相应的货币奖励。


(一)货值金额在100万元以上的,给予举报人一次性5万元的货币奖励;


(二)货值金额在100万元以下,5万元以上的,依据举报人举报的具体情况和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的举报奖励级别案值金额的一次性货币奖励;具体奖励标准如下:


1.属于一级举报的,按案件货值的4%给予奖励;


2.属于二级举报的,按案件货值的2%给予奖励;


3.属于三级举报的,按案件货值的1%给予奖励。


(三)货值金额不足5万元或者案值金额无法计算的,一次性给予500元的奖励。违法行为存在严重危害或者对社会造成严重后果的,一次性给予1000元的奖励;


(四)对突发食品安全事件或者其他涉及人体健康、生命安全,对社会影响较大的食品安全问题及时进行举报,对事件处理提供有效帮助的,可视情况参照上述规定给予1000元的奖励;


(五)对执法机关查处后无涉案货物,但证实被举报者存在违法事实的,给予举报人员300元奖励;


(六)属于以下特殊情况的,应由湖里区食品安全委员会研究通过后给予相应的奖励。


1.特殊情况下,举报的违法事实确实存在,违法行为证据确凿,因当事人逃逸或其他原因无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但违法行为确已得到有效制止的,经区食安委研究批准后,可以按照本办法对举报人予以奖励。


2.违法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内部人员举报本企业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及滥用食品添加剂的,一经查实,按照举报等级结合货值数额经区食安委研究批准可给予举报人不超过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3.举报人有特别重大贡献的,奖励额度可以不受上述限制,经食品安全委员会研究批准可适当增加奖励金额,但最高奖励金额不超过人民币30万元。


第十二条对举报人的奖励应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一)案件调查处理部门应当自做出案件处罚决定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对举报事实、奖励条件和标准予以认定,填写《湖里区食品安全案件举报奖励审批表》提出奖励意见,向区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申报,并附案件处罚决定书或相应法律文书;


(二)区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收到举报奖励申请后,应在7个工作日内予以审定。


(三)举报奖励申报经审定批准的,由区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通知申报单位指定专人到区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领取奖金(非指定人员领取需持本单位证明);


(四)案件调查处理部门应在领取奖金之日起的5个工作日内通知举报人领取奖金。因故无法通知到举报人的,应将通知情况记录在案。奖励报批完毕半年内仍无法通知举报人的,奖励取消,奖金需上交区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


第十三条受奖励的举报人应当自接到领奖通知之日起30日内,凭本人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明(举报时选择密码的,还应提供密码)到案件调查处理部门领取奖金并办理签收手续。举报人无法现场领奖且无委托人的,应及时向案件调查处理部门说明情况并提供本人银行账户,由案件调查处理部门将奖金汇至指定账户,汇款产生的手续费用由举报人承担,或者从奖金中扣除支付。逾期不领的,视为放弃权利。委托他人代领的,受托人需持有举报人授权委托书及有效身份证明。


第十四条区政府设立食品安全举报奖励专项资金,由区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负责管理。举报奖励专项资金列入区食安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年度预算,单独核算,专款专用,并接受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区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应当定期检查举报奖励制度的执行情况,并通报区财政部门。


第十五条举报受理单位和案件调查处理部门应当建立并严格执行举报保密制度,按照国家保密规定管理举报材料和记录。未经举报人同意,任何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公开或泄露举报人姓名、住所、工作单位或其他身份资料。


举报受理单位和案件调查处理部门应建立健全举报奖励档案。包括举报记录、立案和查处情况、奖励申请、奖励通知、奖励领取记录、资金发放凭证等。已办结的举报奖励案件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报送区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备案。


第十六条各行政执法机关和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况的,视情节轻重,由有关机关依法依规追究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


(一)伪造举报材料或案件事实,冒领举报奖金的;


(二)对举报人或举报情况敷衍了事,未认真核实查处,不作为的;


(三)向被举报人报信,或向不该知情的人泄露情况的;


(四)因工作失职造成泄密的;


(五)帮助被查处对象逃避查处的。


第十七条新闻媒体在公开披露食品安全违法案件前主动与区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或其他有关部门协作,提供案件线索或者协助调查处理,经查证属实的,可按照本办法予以奖励。


第十八条举报人应对所举报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对借举报之名故意捏造事实诬告他人、以及伪造举报材料骗取或者冒领奖金的,依法由有关机关追究相应法律责任。


第十九条下列举报案件不适用本办法:


(一)与食品安全工作有关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包括在编的公务员、参照公务员管理的人员、编外补充性人员等)对本部门负责监管的食品安全案件的举报;


(二)负有食品安全管理职责的部门工作人员的配偶、直系亲属或者其授意他人对本部门负责监管的食品安全案件的举报;


(三)假冒伪劣产品的被假冒方或其代表、委托人的举报;


(四)属重复购买相同食品,以索赔为目的的举报。


(五)采取利诱、欺骗、胁迫、暴力等不正当方式,使有关生产经营者与其达成书面或者口头协议,致使生产经营者违法并对其进行举报的;


(六)不涉及食品安全问题的举报;


(七)法律法规和相关文件规定的其他不适用的情形。


第二十条本办法由区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


附件:湖里区食品安全案件举报奖励审批表


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政府办公室2016年8月23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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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关键词: 厦门市, 厦门市人民政府, 厦府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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