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海政办〔2016〕64号《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海沧区临时救助(救急难)工作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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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海沧区临时救助(救急难)工作办法的通知》



厦海政办〔2016〕64号





区直各办、局,各街道,农(林)、场:


《海沧区临时救助(救急难)工作办法》已经区政府第79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7月29日


厦门市海沧区临时救助(救急难)工作办法


第一条为深入贯彻落实《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转发国务院关于全面建立临时救助制度的通知》(闽政文〔2015〕80号)等有关规定,为有效保障困难群众基本生存权利和人格尊严,最大限度防止冲击社会道德和心理底线事件的发生,突出专项临时救助的“救急难”功能,解决群众生活中可能遭遇的突发性、临时性、紧迫性困难问题,充分发挥社会救助的整体功能,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临时救助(救急难)是政府对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伤害、重大疾病或其他特殊原因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其他社会救助制度暂时无法覆盖或救助之后基本生活暂时仍有严重困难的家庭或个人给予的应急性、过渡性救助。


第三条临时救助(救急难)总体要求:坚持应救尽救,雪中送炭,确保困难群众得到及时救助;坚持适度救助,政府兜底,着眼于解决基本生活困难;坚持公开公正,做到政策公开、过程透明、结果公正;坚持制度衔接,形成各项救助、保障制度整体合力;坚持资源统筹,政府救助、社会帮扶、家庭自救有机结合。


第四条临时救助(救急难)对象:


(一)家庭对象。已纳入最低生活保障和其他专项社会救助制度覆盖范围,但由于生活必需支出突然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因火灾、交通事故等意外事件或家庭成员突发重大疾病、子女上学等原因,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遭遇其他特殊困难的家庭。


(二)个人对象。因遭遇火灾、交通事故、突发重大疾病或其他特殊困难,暂时无法得到家庭支持,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的个人特别是儿童。


其中,本区户籍居民符合条件的,由户籍地所在街道给予临时救助;在本区办理居住证(或办理暂住证且居住半年以上)、有固定住所且缴纳社会保险费的非本市户籍外来人员,符合条件的由居住地所在街道给予临时救助;其他人员,符合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条件的,转送市救助管理站等救助管理机构按《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给予救助。


第五条临时救助标准与低保标准相衔接。对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持续时间短的,按家庭人口(个人)视情给予1~3个月的救助;对基本生活暂时出现特别严重困难,持续时间长的,按家庭人口(个人)视情给予4~6个月的救助;对因罕见病、大病等特殊情况经其他社会救助制度救助之后基本生活仍极度困难的,可适当提高救助标准;按照儿童利益最大化和困境儿童优先的原则,加大对各类困境儿童的临时救助力度。受助流浪乞讨人员生活费标准:未成年人和特殊类型受助人员(家暴受助者、台胞等)按低保标准确定,成年人按低保标准75%确定(按天计算)。


根据保基本、管抢救的原则,结合救助对象困难原因、程度、种类等因素,实施分类分级救助。


(一)因灾救助。对因灾、突发事故、重大疾病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给予应急救助,应急救助视其突发因素及困难程度,给予一次性救助,救助标准为300元至3000元。实行一事一审核,特殊情况下最高救助标准可至1万元。


(二)因病救助。所辖区域内发生的急重伤病、需要急救但身份不明确或无力支付相应费用的患者,辖区内医疗机构要积极救治;我区户籍的居民在本市以外发生急重伤病、需要急救但无力支付相应费用的患者,区民政局要积极筹措资金,给予3000元以内的紧急医疗救助金。


因医治危重疾病,在扣除各种医疗保险、医疗救助、医疗补助和其他社会帮扶救助资金后,需个人负担的医疗费数额较大、导致家庭基本生活出现暂时困难的,按照《厦门市海沧区医疗救助办法》(厦海政〔2016〕155号)规定,视申请人家庭经济收入状况、病情及个人住院自付医疗费用的额度,给予救助。


(三)流浪、乞讨人员救助。所辖区域内发现的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方式为协助送到市救助管理站。对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由厦门市救助管理站提供临时食宿、急病救治、协助返回等救助。公安机关和其他有关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在执行公务时发现流浪、乞讨人员的,应当护送市救助管理站救助。对其中的残疾人、未成年人、老年人和行动不便的其他人员,应当引导、护送到市救助管理站;对突发急病人员,应当立即通知急救机构进行救治。


(四)自然灾害救助。遭遇突发性自然灾害,根据自然灾害特点、受灾居民人口数量和分布等情况,按《海沧区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要求进行紧急疏散、转移、安置受灾人员,及时为受灾人员提供必要的食品、饮用水、衣被、取暖、临时住所、医疗防疫等应急救助。同时评估、核定并发布自然灾害损失情况。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对住房损毁严重的受灾人员进行过渡性安置。自然灾害转移安置期间,按最低生活保障标准2倍给予灾害应急救助。


(五)教育救助。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的子女就读高中(中专)、大学全日制学历,因经济困难可能辍学者;家庭成员身患重病(或绝症)、家庭遇到重大突发事件及特大自然灾害或其他原因而可能辍学的高中(中专)、大学全日制学历学生可以申请朝阳助学,助学标准为:


1.在本市学校就读的本科及以上新生,每生每年资助5000元;在本市以外的学校就读的本科及以上新生,每生每年资助6000元;


2.在本市学校就读的大专新生,每生每年资助2000元,在本市以外的学校就读的大专新生,每生每年资助2500元;


3.本市学校就读的高中(中专)新生,每生每年资助1500元,在本市以外的学校就读的中专新生,每生每年资助2000元;


4.符合计生奖励政策的子女,助学时增发助学金:就读本科及以上的奖励1000元,就读大专的奖励500元。


(六)重大困难临时救助。对因重大困难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视其突发因素及困难程度,给予一次性临时救助,救助标准为300元至5000元,特殊情况下救助标准最高可达1万元。重大困难临时救助实行一事一审核,每户每年接受临时救助的次数原则上不超过两次。


(七)住房救助。对因灾、突发事故、重大疾病造成生活困难,住房无着落的特困家庭,由所在街道或区建设局承办住房救助,确保特困家庭人员不会流落街头。


对农村住房困难的分散供养的“五保”、“三无”人员、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给予住房救助,救助方式包括安排入住区社会福利中心、自然灾害避灾点或实施农村危房改造等。


第六条坚持政府主导,民政牵头受理,协调相关部门办理的临时救助(救急难)工作机制,着力解决社会救助制度不完善、社会力量参与不足的问题,立足于“托底线”,有效推进救助工作改革和发展,努力实现对“急难”对象的救助和帮扶。


建立“一门受理,协同办理”的临时救助(救急难)快速响应机制。依托《厦门市海沧区社会救助联席会议制度》,定期研究解决“托底线、救急难”工作中存在的问题。由海沧区社会救助联席会议办公室(依托区民政局开展工作)负责协调相关部门转办落实。


区民政局是全区临时救助(救急难)工作的实施和管理单位,负责临时救助(救急难)政策制订、标准确定、重大情况审核、监督检查等工作。区民政局开通社会救助热线电话6055893,并向社会公布,以畅通困难群众申请救助渠道。


各街道是本行政区域内临时救助(救急难)工作的实施和管理单位。各街道依托村居网格员,建立“急难”对象主动发现机制,及时了解、掌握、核实辖区居民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事故、罹患重病等特殊情况,主动帮助其提出救助申请并协助落实,做到早发现、早救助、早干预。发现重大情况及时上报街道和区民政局。


区民政局、各街道应建立救助对象审核材料、资金台账、发放名册等临时救助(救急难)工作档案,并加强档案管理,做到资料完整,便于查询利用。


鼓励社会爱心人士积极投身救急难事业,团委、妇联等部门要组建志愿者队伍,为特困对象和物困家庭提供志愿服务。


第七条申请所需材料:


(一)申请人居民户口簿(户籍证明)或居住证(暂住证)、身份证复印件,低保、“五保”和低收入家庭等相关证明材料。


(二)身患疾病的需提供区级(含区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医疗诊断书、必要的病史材料复印件,医疗保险管理机构出具的医疗费用总额收据及补助、报销凭证复印件。


(三)因事故灾害造成的特殊困难,需提供街道办事处(或相关管理部门)出具的有效证明材料。


(四)因子女教育费用负担过重的需提供子女学籍或相关证明。


(五)特殊原因造成的困难,提供能证明相应困难的材料。


第八条临时救助(救急难)申请程序和审核办法。原则上以家庭为单位提出申请,按照家庭申请,村居受理点审查,街道办事处审核,救助金额3000元以上需报区民政局备案的操作程序组织实施。具体按如下程序操作:


(一)城乡困难家庭的户主(当事人无法申请的,可以由村居代为申请)向现居住地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所需材料,由各村(居)受理点负责受理。


(二)村(居)受理点接到书面申请后,3个工作日内完成入户调查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应在村(居)务公开栏张榜公示3日,接受群众监督。公示结果无异议的,由申请人填写相应表格,连同有关证明材料上报街道办事处。


(三)街道办事处应当自收到村居受理点上报材料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核意见。对救助金额3000元以上的,应将申报材料报区民政局备案。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及时向申请人发出告知书,并将申报材料退回所在村居受理点。区民政局必要时可进行复核。


(四)区民政局应当自收到街道办事处审核材料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同意的决定。对符合条件、予以同意的,确定救助金额;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及时向申请人发出告知书,并将申报材料退回街道办事处。


(五)对因突发性、临时性、紧迫性困难急需救助而又不能提供申报材料的家庭或个人,由社会救助窗口先实施救助,后补办相关申报审核等材料。


第九条对符合条件的救助对象,可采取以下救助方式:


(一)发放临时救助金。全面推行临时救助金社会化发放,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将临时救助金直接支付到救助对象个人账户,确保救助金足额、及时发放到位。必要时,2000元(含)以下可直接发放现金。


(二)发放实物。根据临时救助标准和救助对象基本生活需要,可采取发放衣物、食品、饮用水,提供临时住所等方式予以救助。对于采取实物发放形式的,除紧急情况外,要严格按照政府采购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


(三)提供转介服务。对给予临时救助金、实物救助后,仍不能解决临时救助对象困难的,可分情况提供转介服务。对符合最低生活保障或医疗、教育、住房、就业等专项救助条件的,要协助其申请;对需要公益慈善组织、社会工作服务机构等通过慈善项目、发动社会募捐、提供专业服务、志愿服务等形式给予帮扶的,要及时转介。


符合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条件的,转送市救助管理站等救助管理机构按有关规定提供临时食宿、急病救治、协助返回等救助。


着力推动社会救助服务由传统的、单一的物质救助向物质保障、生活帮扶、心理疏导、精神慰藉、能力提升、社会融入等多样化、个性化服务发展。


第十条临时救助(救急难)属于过渡性救助原则,“急难”特征缓解后由其他社会保障政策进行救助衔接。


第十一条临时救助(救急难)资金筹集。区民政局每年设立临时救助(救急难)资金,列入当年财政预算,筹集标准为每个常住人口每年3元。


为建立健全广泛的社会参与机制,可通过慈善劝募等方式募集临时救助(救急难)资金,并将政府财政投入、社会捐助资金纳入社会救济专项资金(朝阳基金)支出项目,专项管理,专款专用。临时救助资金发放使用情况每年要向社会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二条申请临时救助(救急难)的城乡困难家庭应自觉接受区民政局组织实施的家庭经济状况的调查,并如实反映相关情况。对提供虚假证明、采取欺瞒手段骗取救助金的,一经查实,将全额追回冒领款物。申请人一年内不得以同一事由向同一机关重复申请临时救助。


第十三条建立监督举报制度。每年定期组织开展专项检查。财政、区审计局要加强对临时救助资金管理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防止挤占、挪用、套取等违纪违法现象发生。对弄虚作假、不作为等问题进行监督,同时落实社会监督举报制度,发现一起查处一起,对有关责任人员进行责任追究。


第十四条本办法由区民政局具体组织实施,报市民政局备案。


第十五条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由区民政局负责解释,有效期五年。


厦门海沧区人民政府办公室2016年7月29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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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关键词: 厦门市, 厦门市人民政府, 厦府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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