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府〔2016〕136号《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集美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旅游业发展的扶持奖励办法的通知》
《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集美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旅游业发展的扶持奖励办法的通知》
集府〔2016〕136号
各镇、街,各管委会,区直各办、局,各有关单位:
《集美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旅游业发展的扶持奖励办法》已经区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政府
2016年8月22日
集美区人民政府
关于进一步促进旅游业发展的扶持奖励办法
第一条为促进我区旅游业加快发展,根据省、市关于深化旅游产业改革发展实施意见的精神,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扶持奖励办法。
第二条对工商注册及税收归属我区,并在辖区正式营业,且满足以下条件的旅游饭店业主单位,扶持奖励标准如下:
(一)对2015年1月至2017年12月建成营业的高星级标准旅游饭店(含原高星级旅游饭店追加投资建设),投资或追加投资总额在4亿元以上的,一次性给予200万元奖励。
(二)对2015年1月后,2017年底前在我区正式营业的高星级标准旅游饭店,自纳税年度起,给予五年的奖励,第一年、第二年参照实际缴纳的区级税收金额给予100%的奖励;第三年、第四年、第五年参照实际缴纳的区级税收金额给予50%的奖励。
(三)对绩效突出的旅游饭店经营管理团队给予奖励。高星级标准旅游饭店接待过夜住客,房间总数300间(不含)以下,年度住宿率达到60%、70%、80%的,分别奖励10万元、20万元、30万元;房间总数300间(含)以上,年度住宿率达到55%、65%、75%的,分别奖励20万元、30万元、40万元。
第三条对工商注册及税收归属我区,并在辖区正式营业,且满足以下条件的旅游景区经营单位,扶持奖励标准如下:
(一)对新评定为国家3A、4A、5A级的旅游景区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50万元、100万元、200万元,对已评定的3A、4A级景区升级,按级差部分金额补足其差额部分;对新评定为省级以上三星、四星、五星级的乡村旅游示范点(乡村旅游经营单位)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20万元和30万元。
(二)对在我区正式营业,且投资或追加投资总额在4亿元以上的旅游景区,自纳税年度起,给予五年的奖励,第一年、第二年参照实际缴纳的区级税收金额给予100%的奖励;第三年、第四年、第五年参照实际缴纳的区级税收金额给予50%的奖励。
(三)对年主营收入较上一年度增加15%(含)以上,且基数达1000万元、2000万元、5000万元、1亿元的旅游景区(含乡村旅游点、温泉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补助20万元、35万元、60万元、100万元,该项补助必须用于景区的改造提升和宣传营销推介。
在政策生效期间,区文体广电出版旅游局将对旅游景区(含乡村旅游点、温泉企业)补助金使用情况进行检查,若不用于景区的改造提升或宣传营销推介,景区须退回所有享受的补助。
(四)对年主营收入较上一年度增加15%(含)以上,且基数达1000万元、2000万元、5000万元、1亿元的旅游景区(含乡村旅游点、温泉企业)经营管理团队,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20万、30万、40万元。
第四条鼓励在我市依法设立的文化演艺机构在我区从事商业演出活动,对符合以下条件的文化演艺团体、演出经纪机构、演出场所经营单位予以奖励:
(一)凡在我区举办4000人以上至1万人(含)的商业演唱会,按演出举办单位的单场售票收入的1.8%奖励;举办1万人以上的商业演唱会,按演出举办单位的单场售票收入的2.4%奖励。
(二)在我区500座以上剧场举办商业演出的,单场票房收入4万元-10万元(含)给予演出举办单位1万元奖励,单场票房收入10万元以上给予演出举办单位2万元奖励。
(三)鼓励辖区文化演艺场馆或非专业演出场馆在符合技术安全条件下,主动承接非驻场的大型商业演出。对于举办座位数4000座以上的大型商业演出的场所经营单位,每场次给予1万元奖励。
(四)加大文化演艺市场宣传推广,对辖区文化演艺企业的剧目创作、宣传推介、联合促销,视具体情况给予一定补助。
已享受财政特定补贴的,不得重复享受奖励。同一演出举办单位、同一场馆每年奖励上限25场次。
第五条对工商注册及税收归属我区,并在辖区正式营业,且满足以下条件的旅行社,扶持奖励标准如下:
(一)对新评定为国家3A、4A、5A级的旅行社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30万元、50万元,对现已评定的3A、4A级旅行社升级,按级差部分金额补足其差额部分。
(二)对5A级旅行社在集美新设立子公司,正常运营一年以上,且年度纳税额不低于10万元的给予一次性补助20万元,其中为全国百强旅行社的补助30万元人民币。
(三)对在辖区新设大型旅行社或将大型旅行社迁入集美的,年度主营收入达到5000万元、1亿元的旅行社,分别给予一次性补助20万元、40万元。
(四)对在辖区新设的境外知名旅游社,根据其设立规模和营业情况,给予一定补助。
凡是享受我区扶持奖励的旅行社,5年内注册地和税收不得迁出我区,否则我区有权利追回一切补助金。
第六条对满足以下条件的旅游厕所业主单位(厕所建设资金非财政经费来源),扶持奖励标准如下:
(一)新建旅游厕所:列入市旅游局年度旅游厕所建设计划,并达到1A级标准的旅游厕所在市级奖励基础上每座奖励5万元人民币;达到2A级标准(含)以上的旅游厕所在市级奖励基础上每座奖励10万元人民币。
(二)改建旅游厕所:列入市旅游局年度旅游厕所建设计划,并达到1A级标准的旅游厕所在市级奖励基础上每座奖励3万元人民币;达到2A级标准(含)以上的旅游厕所在市级奖励基础上每座奖励5万元人民币。对未列入市旅游局年度旅游厕所建设计划,经区文体广电出版旅游局认可并评定达到1A级以上(含1A)标准的新建旅游厕所每座奖励12万元;达到1A级以上(含1A)标准的改建旅游厕所每座奖励6万元。
本条适用于2015年起列入市旅游局年度旅游厕所建设计划的新、改建旅游厕所。
第七条对评定为省观光工厂的工业旅游点给予一次性经费奖励50万元。
第八条建立旅行社送客奖励机制,对事前向区文体广电出版旅游局报备,且在辖区符合条件的酒店住宿并游览辖区一个收费旅游景区(点)的旅行社,扶持奖励标准如下:
(一)年度送客量2000人次以上的组团旅行社,每晚每人次给予10元奖励;
(二)年度送客量4000人次以上的组团旅行社,每晚每人次给予15元奖励;
(三)年度送客量6000人次以上的组团旅行社,每晚每人次给予20元奖励;
(四)年度送客量8000人次以上,并居集美送客量前三位的组团旅行社,分别加奖15万元、10万元和8万元。
在辖区符合条件的酒店住宿并游览辖区两个(含)以上收费旅游景区(点)的旅行社,扶持奖励标准如下:
(一)年度送客量2000人次以上的组团旅行社,每晚每人次给予15元奖励;
(二)年度送客量4000人次以上的组团旅行社,每晚每人次给予20元奖励;
(三)年度送客量6000人次以上的组团旅行社,每晚每人次给予25元奖励;
(四)年度送客量8000人次以上,并居集美送客量前三位的组团旅行社,分别加奖20万元、15万元和10万元。
第九条建立会议引进奖励机制,对在符合条件的辖区酒店举办且事前向区文体广电出版旅游局报备的各类商务、学术会议,其外来参会人数达100-5000人的,按照参会人数和住宿类别给予主办单位奖励,标准如下:
(一)住宿四星级酒店达到200-499间夜数的,给予2万元奖励;
(二)住宿四星级酒店达到500-999(不含)间夜数的,给予5万元奖励;
(三)住宿四星级酒店达到1000-1500(不含)间夜数的,给予10万元奖励;
(四)住宿四星级酒店达到1500间夜数以上的,给予15万元奖励;
(五)在会议期间组织参会人员游览两个(含)以上收费旅游景区(点),年度输送人数达到2000人次、4000人次、6000人次,分别给予每人次10元、15元、20元奖励。
住宿五星、三星级酒店的间夜数分别按照1.2和0.8的系数折算成四星级酒店间夜数;住宿精品酒店、商务酒店和主题酒店等,其相当于星级酒店的类别由集美区星评办根据有关标准认定后,可享受奖励。
第十条建立游学奖励机制,对组织国内外学生来集美进行文化旅游体验,在辖区住宿3天以上且事前向区文体广电出版旅游局报备的研学及文化交流机构,按照以下标准给予奖励:
(一)年度输送学生人数500人次以上的,每晚每人次给予10元奖励;
(二)年度输送学生人数1000人次以上的,每晚每人次给予15元奖励;
(三)年度输送学生人数2000人次以上的,每晚每人次给予20元奖励;
(四)年度输送学生人数3000人次以上,且人数居前三位的,分别加奖15万元、10万元和8万元;
(五)国外学生人次按国内学生人次2倍计算。
第十一条区文体广电出版旅游局每年9月份集中受理旅游企业扶持奖励申请,各项目申请单位申报时提交以下相关材料:
(一)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一份、税务登记证复印件一份、扶持申请报告及申请表各一份(注明项目基本情况、申请扶持的项目和金额)、旅游企业承诺书一份;
(二)申请扶持资金的酒店还需提供会计师事务所专项投资报告、完税证明、公安部门提供的年度住客总人数证明;
(三)申请扶持资金的景区需提供A级景区评定证明、会计师事务所专项投资报告、完税证明;
(四)申请年度送客扶持资金的旅行社、会议企业及研学机构还需提供“团队行程单”、“酒店订房确认单”、“酒店住宿发票”、“景区(点)门票签单”、“景区结算发票”等凭证;
(五)审核部门认为需要的其他相关材料。
会议企业奖励为每季度申请,景区评级、新建酒店投产、旅行社入驻项目可根据实际情况即时申报,自符合申请条件之日起一年内未提出项目申请的,视同自动放弃,不予奖励或补助。
第十二条附则
(一)上述资金按该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规定支付;
(二)奖励补助对象为项目业主,每个项目只能由一个企业提出申请。同一项目有多个企业的,需协商推选一个企业提出申请;
(三)高星级标准旅游饭店指评定为四星级以上或参照四星级以上标准建设的旅游饭店,具体由集美区星评办根据有关标准进行认定。高星级标准旅游饭店年度住宿率用公安部门登记系统登记的年度住客人天数和该饭店总床位数进行换算;
(四)同一项目按“就高不就低、不重复享受”的原则,确定扶持奖励额度。同一单位同时满足第八、九、十条奖励条件的,不重复奖励。
(五)每年安排一定资金,用于集美旅游的宣传推广,由区文体广电出版旅游局负责使用执行,不断扩大集美旅游的吸引力和影响力。
(六)扶持奖励资金的具体审批规程由区文体广电出版旅游局另行制定。旅游部门在审批过程中,可委托第三方机构对项目申报材料真实性进行抽查,如发现有骗取财政资金的情况,我区有权利追回一切资金,对涉及的旅游企业在政策生效期间取消申报资格,涉及犯罪的,将移交司法机关查处。
(七)旅游企业存在以下情况:被媒体曝光不良行为、多次被市民游客投诉、被执法部门处以行政处罚、被旅游行政部门给予严重警告的,不得申请相关扶持奖励。
(八)本办法由区文体广电出版旅游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0年12月31日。
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2016年8月22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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