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海政〔2016〕163号《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沧区鼓励旅行社组织游客住宿海沧的奖励扶持措施的通知》

浏览量:          时间:2018-11-13 10:55:42

《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沧区鼓励旅行社组织游客住宿海沧的奖励扶持措施的通知》



厦海政〔2016〕163号





区直各办、局,各街道,各有关单位:


《海沧区鼓励旅行社组织游客住宿海沧的奖励扶持措施》已经区政府常务会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政府


2016年8月12日


海沧区鼓励旅行社组织游客


住宿海沧的奖励扶持措施


为进一步提高海沧旅游人气,培育海沧多日游旅游市场,带动海沧旅游住宿业发展,推动海沧经济转型,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措施。


一、奖励扶持措施


(一)对组织10人以上(含)游客团队来海沧旅游并在海沧住宿一晚以上(含)的旅行社,按住宿设施的不同,分别进行奖励。在海沧辖区内的四星级以上(含)酒店住宿的,按每人每夜40元给予奖励。在海沧辖区内的其他旅游住宿设施住宿的,按每人每晚20元给予奖励。


(二)对组织自驾车团队、户外团队、旅游专列、旅游包机等大型旅游团到海沧旅游并住宿一晚以上(含)的旅行社,单个国内游客团队人数达到100人以上(含)的,或单个境外游客团队人数达到50人以上(含)的,在第(一)条奖励的基础上给予每人次每晚额外奖励5元。


(三)对组织游客到海沧旅游并在海沧住宿一晚以上(含)的旅行社,年度组织游客数量超过5000人的,超出部分按照每人每晚5元给予额外奖励。


二、奖励申报方式


符合奖励条件的旅行社(以下简称申请人)向海沧区旅游局提出奖励申请,并提供有关申报材料的原件和复印件,原件经海沧区旅游局核实无误后将退还申请人。


三、奖励申报材料


(一)旅行社奖励申请表(见附表)。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


(三)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副本。


(四)福建省旅行社导游委派及行程安排单,需加盖旅行社公章。


(五)海沧酒店住宿发票,需为税务机打发票。


四、奖励申报须知


(一)对于满足奖励扶持措施第(一)条、第(二)条的旅行社,奖励申请每季度受理一次。申请人在每季度第一个月内申报上季度总奖励金,逾期不予受理。奖励申请经审核后在海沧旅游网上公示7日,公示期间无异议的,在本季度内发放奖励金。


(二)对于满足奖励扶持措施第(三)条的旅行社,奖励申请每年度受理一次。申请人在每年一月份申报上年度奖励金,逾期不予受理。奖励申请经审核后在海沧旅游网上公示7日,公示期间无异议的,在第一季度内发放上年度奖励金。


(三)申请人应据实申请奖励金,不得虚假瞒报;发现申报人弄虚作假的,将取消其享受本奖励政策的资格,申请人须全额退还奖励金。


(四)本奖励扶持措施由海沧区旅游局负责解释。


(五)本奖励扶持措施自发文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9年12月31日。


附件:旅行社奖励申请表


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政府办公室2016年8月12日印发




附件下载:



厦海政〔2016〕163号附件.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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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关键词: 厦门市, 厦门市人民政府, 厦府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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