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翔政〔2016〕116号《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促进建筑业加快发展暂行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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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促进建筑业加快发展暂行办法的通知》



厦翔政〔2016〕116号





各镇(街),区直各办、局,各有关单位:


《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建筑业加快发展的暂行办法》已经区政府第95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政府


2016年8月11日



关于促进建筑业加快发展的暂行办法


为促进我区建筑业加快发展,进一步提升建筑企业竞争力,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支持建筑业发展壮大十条措施的通知》(闽政〔2013〕44号)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在执行《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建筑业加快发展的若干意见》(厦府〔2015〕218号)的基础上,制定本暂行办法。


一、鼓励市外建筑企业将注册地迁入我区。积极引进施工总承包特级、一级资质企业,重点引进具有公路、铁路、港航、水利、电力工程施工总承包和桥梁、隧道工程专业承包一级资质的央企全资或控股企业、上市企业。


(一)对新引进的市外建筑企业,引进当年在我区统计的建筑业产值(以下简称产值)达到以下要求的,分别给予奖励:


1.企业产值在1亿元及以上、15亿元以下的,每1亿元产值给予7万元奖励,但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98万元。


2.企业产值达到8亿元及以上的,可以享受办公用房补助优惠政策。在我区租用办公用房的,按照每月20元∕平方米的标准给予租房补助,每年补助一次,补助期限不超过2年,补助面积不超过2000平方米;在我区购买自用办公用房的,按照每月20元∕平方米的标准给予购房补助,每年补助一次,补助期限两年,补助面积不超过2000平方米。


企业可根据实际情况申请其中一种办公用房补助方式,但不得重复享受。


3.企业产值达到15亿元及以上的,协助企业按照《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建筑业加快发展的若干意见》(厦府〔2015〕218号)第四条第(九)项有关规定申请奖励。


(二)新引进企业符合《厦门市翔安区鼓励总部经济发展的暂行办法》(厦翔委办〔2014〕40号)、《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政府关于企业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子女就学意见》(厦翔政〔2014〕85号)、《翔安企业总部会馆招商暂行办法》、《翔安企业总部会馆启动区招商补充办法》等本区相关扶持政策标准的,按照相关规定享受优惠政策。


二、鼓励本区建筑企业增产增收。创造条件鼓励本区建筑企业发展壮大,对年度完成产值在1亿元及以上且当年度累计产值增长幅度较大的建筑企业给予相应的奖励:


(一)对年度完成产值在1亿元及以上、5亿元以下(不包括5亿元),且当年度累计产值比上一年度增长20%及以上的建筑企业,给予20万元奖励。


(二)对年度完成产值在5亿元及以上、10亿元以下(不包括10亿元),且当年度累计产值比上一年度增长15%及以上的建筑企业,给予30万元奖励。


(三)对年度完成产值在10亿元及以上、15亿元以下(不包括15亿元),且当年度累计产值比上一年度增长10%及以上的建筑企业,给予40万元奖励。


(四)对年度完成产值在15亿元及以上,且当年度累计产值比上一年度增长5%及以上的建筑企业,给予50万元奖励。


本区特级、一级总承包企业及一级专业承包企业年度完成产值达到《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建筑业加快发展的若干意见》(厦府〔2015〕218号)第四条第(十)项标准的,按照该项规定向市政府申请奖励金额。


三、鼓励本区企业晋升资质等级,按以下规定给予奖励:


(一)对在我区注册纳税的施工总承包企业最高资质等级晋升为施工总承包特级资质的,在市政府奖励300万元的基础上本区再给予100万元奖励;企业最高资质等级晋升为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的,在市政府奖励50万元的基础上本区再给予30万元奖励;企业最高资质等级晋升为施工总承包二级资质的,给予20万元奖励;企业最高资质等级晋升为专业承包二级资质的,给予5万元奖励。


(二)在我区注册纳税的企业具有多项施工总承包资质的,除享受第(一)款奖励外,第二项及多项施工总承包资质晋升为施工总承包特级资质的,每项给予100万元奖励;晋升为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的,每项给予30万元奖励;晋升为施工总承包二级资质的,每项给予20万元奖励。


四、加强政策引导和创优奖励。对本区建筑企业,其施工项目获国优工程“鲁班奖”称号的,给予50万元奖励;获全国建筑工程装饰奖或省优工程“闽江杯”称号的,给予20万元奖励;获市优工程“鼓浪杯金奖”称号的,给予10万元奖励;获市装修工程“白鹭杯”称号、省市安全生产标准化优良项目及厦门市骨干建筑企业称号的,给予5万元奖励。


五、本区财政投融资项目采用直接委托或邀请招标方式发包确定施工单位的,应优先选择本区企业。


六、符合奖励扶持条件的企业,应于每年3月31日前向区建设局提出奖励扶持申请,由区建设局审核通过后报区政府常务会研究同意后组织实施。


七、申请本办法第一条、第三条区政府奖励扶持政策的企业,应当承诺自获得奖励之日起五年内不迁出本区。否则,区建设局有权追回该奖励,迁出企业应全部返还。


八、本办法涉及的奖励扶持政策,如与本市、本区出台的其他优惠政策类同的,企业可按就高原则申请享受,但不得重复享受。企业年度可享受本区各类财税扶持和奖励(不包含个人所得税奖励)不得超过当年度企业缴纳的翔安区地方级税收留成。


九、本办法所称的新引进企业,指自2016年1月1日起工商税务注册地迁入我区的市外建筑企业。


十、本办法由区建设局负责解释。


十一、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


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政府办公室2016年8月11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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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关键词: 厦门市, 厦门市人民政府, 厦府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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