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思政办〔2016〕52号《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思明区落实台湾青年创业就业优惠政策办法的通知》
《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思明区落实台湾青年创业就业优惠政策办法的通知》
厦思政办〔2016〕52号
各街道办事处,区直各办、局,各有关单位:
《思明区落实台湾青年创业就业优惠政策办法》已经区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7月11日
思明区落实台湾青年创业就业
优惠政策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鼓励和支持台湾青年来厦创业就业实施意见的通知》(厦府办〔2015〕147号)文件精神,鼓励和支持台湾青年来本区创业就业,根据《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台办关于台湾青年来厦创业就业优惠政策申报办法的通知》(厦府办〔2015〕194号)等要求,结合本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的台湾青年,是指本区创业就业、年龄在18~45周岁的台湾地区居民。台湾青年创业企业(以下简称青创企业)是指以台湾青年独资、合资或合伙等形式注册(或迁入)并持续有效运营、符合本区产业发展的各类企业。
第三条成立思明区台湾青年创业就业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研究、统筹、协调、指导台湾青年在本区创业就业的重大事项。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挂靠区台办,负责处理辖区内创业就业的台湾青年日常事务工作,协调组织有关部门对优惠政策项目进行评审,为台湾青年提供相关法规咨询、优惠政策兑现和创业就业辅导等系列服务。
第二章扶持内容及标准
第四条创建台湾青年创业基地(以下简称青创基地)。青创基地是指辖区内面向台湾青年创业就业设立并形成一定聚集规模的园区、楼宇或商圈,支持和鼓励辖内基础条件较好的创新、创意、创业园区以及产业孵化中心创建各具特色的青创示范基地,青创基地运营主体必须是在本区注册并纳税的企业、社团等单位。青创基地认定由领导小组研究确定。
第五条给予创业启动资金扶持。对台湾青年创业项目的科技含量、规模、经济社会效益、市场前景等进行评审,视情给予5—15万元创业启动资金扶持。在基地内注册(迁入)并实际运营满3个月以上的青创企业,按以下标准申请创业启动资金扶持:实际到资或增资(指台湾青年出资,下同)人民币10万元(含)按50%计算;实际到资在人民币10~20万元(含)的,前10万元按5万元计算,超出部分按40%计算;实际到资人民币20万元以上的,前20万元按9万元计算,超出部分按30%计算,总扶持金额不超过人民币15万元。
第六条提供科技贷款贴息和担保风险补偿。创业项目可根据不同条件申请最高200万元的科技贷款贴息项目支持。支持各类担保机构为在青创基地内的台湾青年提供融资担保:对为台湾青年创办生产性企业提供担保的担保机构可按年度担保额16‰给予风险补偿;对为台湾青年创办服务类企业提供融资担保的担保机构可按年度担保额10‰给予风险补偿。
第七条给予租金补贴。对租用青创基地内场地、厂房、门面等办公场所的青创企业,实际运营满6个月以上的按以下标准申请补贴:第一年按租金的100%计算,第二年按租金的70%计算,第三年按租金的50%计算。每家企业补贴金额最高不超过人民币5000元/月,低于5000元/月的按实际租金给予计算。
第八条给予参赛项目更多支持。参加两岸青年(高校)创意创新创业大赛获奖的项目落实我区,项目主创人员中至少有半数以上为台湾青年,可申请为期3年的100—300平方米的免租金创业场所支持或最高5000元/月的租金补贴。
第九条资助培训经费。支持台湾创业青年参与厦门市创业创新领军人才或创业创新团队核心人才评定,获评的台湾青年3年内参加境内外学习培训的,给予培训费补贴(总额最高不超过人民币5万元)。按年度提出申请,培训费在5万元以下的按实际培训费计算。
第十条提供居住用房或给予租房补贴。支持有条件的青创基地设立人才公寓,提供给台湾创业青年居住。在入驻青创基地自行租房的创业就业台湾青年,可享受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的租房补贴。实际入住满3个月以上的台湾青年按以下标准申请租房补贴:第一年按100%计算,第二年70%计算,第三年按50%计算。每人最高补贴金额不超过人民币2000元/月,低于2000元/月的按实际租金给予计算。
第十一条创业创新优秀团队补贴。被认定为厦门市创业创新优秀团队的,可给予团队成员每人每年人民币4万元生活补贴(每个团队不超过5人、累计不超过3年)。
第十二条本办法未列入或未明确的其他优惠政策项目,按照省、市相关文件规定执行。
第三章办理程序
第十三条申报流程。
(一)符合条件的申报对象,向区台办提交申请材料。
(二)青创基地所在街道出具初审意见。
(三)评审小组会审意见。
(四)报区政府审批。
第十四条受理时间。原则上按每季度受理一次,区台办以每年的3月、6月、9月、12月接受申报,符合条件的30个工作日内给予兑现。
第十五条申请材料。依照附件《思明区落实台湾青年来厦创业就业优惠政策的办理程序》所规定的材料申报(详见附表1至附表11)。
第四章附则
第十六条资金来源。“台湾青年创业就业扶持补贴”列入下年度部门预算,由区台办每年底根据辖区内台湾青年创业就业情况,对下年度所需资金进行测算后,纳入部门财政预算。
第十七条申报对象申请同类型的项目补助按照“就高从优不重复”原则,享受本区相关优惠政策;符合条件已享受《思明区引进和扶持台湾青年就业创业暂行办法》的对象可以给予补差。
第十八条发现申报对象有弄虚作假骗取优惠政策的,取消优惠政策扶持资格,追回已发放的扶持资金,并向相关部门通报,两年内不再接受其所有优惠政策申报。同时依照法律和有关规定追究有关企业和个人责任。
第十九条不完全符合上述条件的,但个人专业能力、业绩特别突出或者创业项目属于本区重点发展领域紧缺项目,可实行“一事一议,一人一策”,经各街道或相关主管部门初审并提出申请,由领导小组认定后,可享受本办法的优惠政策。本办法其他未尽事宜,由领导小组另行研究裁定。
第二十条本办法由思明区人民政府台湾事务办公室负责解释。本办法自2015年8月4日起执行,有效期3年。
附件:思明区落实台湾青年创业就业优惠政策的办理程序
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2016年7月12日印发
附件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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