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湖府办〔2016〕64号《湖里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湖里区临时救助实施细则〉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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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里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湖里区临时救助实施细则〉的通知》



厦湖府办〔2016〕64号





各街道办事处,区直各办、局:


《湖里区临时救助实施细则》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8月8日


湖里区临时救助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及时有效解决困难群众突发性、紧迫性、临时性生活困难,进一步完善社会救助体系,根据《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民政局等部门关于厦门市临时救助办法》(厦府办〔2016〕97号)的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临时救助是政府对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伤害、重大疾病或其他特殊原因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其他社会救助制度暂时无法覆盖或救助之后基本生活暂时仍有严重困难的家庭或个人给予的应急性、过渡性救助。


第三条临时救助制度实行区人民政府负责制。由区民政局统筹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的临时救助工作,区卫计局、区教育局、区建设局、区人社局、区财政局等部门要主动配合,密切协作。街道负责临时救助的申请受理和审核等日常管理工作。社区协助街道做好主动发现、协助申请、调查核实、民主评议、公示等工作。


第四条临时救助总体要求:做到应救尽救、雪中送炭,确保困难群众得到及时救助;适度救助、兜住底线,仅限于解决临时性生活困难;应公开公正,做到政策公开、过程透明、结果公正。


第二章临时救助对象


第五条临时救助对象:


(一)家庭对象。已纳入最低生活保障和其他专项社会救助制度覆盖范围,但由于生活必需支出突然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因火灾、交通事故等意外事件,家庭成员突发重大疾病、子女上学等原因,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遭遇其他特殊困难的家庭。


(二)个人对象。因遭遇火灾、交通事故、突发重大疾病或其他特殊困难,暂时无法得到家庭支持,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的个人,特别是困境儿童。


其中,本区户籍居民以及在本区办理居住证(或办理暂住证且居住半年以上)、有固定住所且缴纳社会保险费的非本市户籍外来人员,符合条件的由区、街民政部门给予临时救助;其他人员,符合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条件的,按市相关规定由救助管理站等救助管理机构给予救助。


第六条临时救助,主要针对以下几种情况实施:


(一)因患重大疾病,在扣除医疗保险、医疗救助报销金额后,个人负担的医疗费数额较大,导致基本生活难以维持的。


(二)因遭遇火灾、车祸、溺水等突发性意外事件,在扣除赔偿、救助等资金后,个人负担仍然较重,导致基本生活难以维持的。


(三)因子女教育费用负担过重,导致家庭基本生活难以维持的(不含自费择校生和非全日制大中专学生)。


(四)其他特殊原因造成生活特别困难的居民,经其他救助措施帮扶后,基本生活仍然难以维持的。


因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社会安全等突发公共事件,需要开展紧急转移安置和基本生活救助,以及属于疾病应急救助范围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临时救助申请审批程序


第七条临时救助原则上按照家庭或个人申请,街道审核,街道、区民政局分级审批的操作程序组织实施。街道审批的报区民政局备案。


第八条申请、受理:


(一)申请。凡认为符合救助条件的居民家庭或个人均可以向所在地街道提出临时救助申请;受申请人委托,社区或其他单位、个人可以代为提出临时救助申请。本区户籍居民向户籍所在地的街道申请;在本区办理居住证、有固定住所且在本市缴纳社会保险费的非本市户籍人员,向居住地的街道申请;其他非本市户籍的外来人员,按市相关规定,可向救助管理站等救助管理机构申请。


(二)受理。


1.依申请受理。街道在政务办理大厅的社会救助(救急难)申请窗口受理临时救助,街道也可委托社区代为受理。街道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受理;因情况紧急无法在申请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街道可先行受理。


2.主动发现受理。街道、社区在工作中发现有辖区居民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事故、罹患重病等特殊情况,应帮助有困难的家庭或个人提出救助申请。公安、城管等部门在执法中发现身处困境的未成年人、精神病人等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以及失去主动求助能力的危重病人等,应主动采取必要措施,帮助其脱离困境。街道或区民政局在发现或接到有关部门、社会组织、公民个人报告的救助线索后,应主动核查情况,对于其中符合临时救助条件的,应协助其申请救助并受理。


第九条申请时应填写《临时救助申请审批表》和《厦门市申请社会救助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申请表》,并提供以下材料:


(一)居民户口簿或居住证(暂住证)、身份证复印件等相关证明材料。


(二)身患疾病的需提供区级(含区)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医疗诊断书、医疗费用清单和收据、社保经办机构报销凭证复印件等。


(三)因事故灾难、意外事件或者其他原因造成的特殊困难,需要提供街道或相关部门出具的有效证明材料。


(四)因子女非义务教育阶段费用造成困难的,提供子女学籍及学费证明。


(五)民政部门认定需要提供的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第十条审核、审批:


(一)审核。街道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核意见。对符合条件的,应在申请对象所在社区公开栏张榜公示,接受群众监督,公示时间不少于3天,并将申请材料报请审批;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及时向申请人发出《不予救助告知书》,并将申请材料退回申请人。


在张榜公示期间利害关系人或其他群众就审核意见提出异议时,由所在街道进行复核,街道应在3个工作日内做出复核结论,确实不符合条件的,按上述程序退回,符合条件的报请审批。


(二)审批。救助金额在1万元(含)以下由街道审批,并报区民政局备案,1万元以上的由区民政局审批,应在3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批准的决定,救助金由街道发放;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及时向申请人发出《不予救助告知书》,并将申请材料退回至申请人。申请人对不予救助提出有异议的,审批单位应进行核查并向申请人反馈。


(三)对于情况紧急、不立即采取救助措施可能造成无法挽回的损失或者严重后果的,街道、区民政局应先行救助,随后再按规定补齐审核审批手续。区民政局直接救助的对象,由区民政局直接发放救助金,并负责补齐审核审批手续。


第四章临时救助方式及标准


第十一条对符合条件的救助对象,可采取以下救助方式:


(一)发放临时救助金。临时救助金以社会化方式发放,由街道财政直接将临时救助金支付到救助对象个人账户,确保救助金足额、及时发放到位。必要时,2000元(含)以下可直接发放现金。


(二)发放实物。街道根据临时救助标准和救助对象基本生活需要,可采取发放衣物、食品、饮用水,提供临时住所等方式予以救助。对于采取实物发放形式的,除紧急情况外,要严格按照政府采购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


(三)提供转介服务。区、街民政部门对给予临时救助金、实物救助后,仍不能解决临时救助对象困难的,可分情况提供转介服务。对符合最低生活保障或医疗、教育、住房、就业等专项救助条件的,要协助其申请;对需要公益慈善组织、社会工作服务机构等通过慈善项目、发动社会募捐、提供专业服务、志愿服务等形式给予帮扶的,要及时转介。


第十二条临时救助标准与低保标准相衔接。


(一)对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持续时间短的,按家庭人口(个人)视情一次性给予1~3个月的救助;


(二)对基本生活暂时出现特别严重困难,持续时间长的,按家庭人口(个人)视情一次性给予4~6个月的救助;


(三)对因罕见病、大病等特殊情况经其他社会救助制度救助之后基本生活仍极度困难的,按家庭人口(个人)视情一次性给予7~12个月的救助。


要按照儿童利益最大化和困境儿童优先的原则,加大对各类困境儿童的临时救助力度。


第十三条临时救助一般为一事一救,申请人不得以同一事由向政府重复申请临时救助。


第五章临时救助工作机制


第十四条完善我区临时救助工作协调机制。形成政府主管、民政主办、有关部门配合、社会力量参与的工作机制。各部门、街道、社区都要做到事有人管、责有人负。


第十五条临时救助的受理与审批遵循“一门受理、协同办理”的机制。街道在现有政务办事大厅的社会救助(救急难)窗口设统一受理临时救助申请,为方便群众求助,各街道、区民政局要公布社会救助热线,畅通求助、报告渠道。


第十六条完善社会救助信息共享机制。民政、卫计、教育、人社等部门要信息共享,依法开展跨部门、多层次信息核对工作,提高审核甄别能力。建立救助对象需求与公益慈善组织、社会工作服务机构的救助资源对接,实现政府救助与社会帮扶的有机结合,做到因情施救、各有侧重、相互补充。必要时,通过召集相关部门(机构)进行个案会商的方式确定特殊情况的救助措施与标准,提高救助水平。


第十七条完善社会力量参与机制。区、街可通过委托、承包、采购等方式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支持和鼓励社会力量参与临时救助工作。区民政局、街道、社区居委会要主动与有意从事救助工作的公益慈善组织、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和企事业单位、志愿者队伍等社会力量取得联系,采取对口帮扶、款物捐助等形式参与临时救助,各社区要发挥慈善驿站和志愿服务的作用,及时发现、帮扶受助者。


第六章临时救助资金筹集与监管


第十八条区、街要将临时救助资金足额列入财政预算,依据上年度临时救助支出额,适当调整本年临时救助金的预算,并根据当年度支出情况调整预算,做到足额保障,所需资金由区、街财政按1︰1比例承担,区级财政承担部分与街道按财政体制结算。临时救助金纳入社会救济专项资金支出项目,专项管理,专款专用。临时救助资金发放使用情况每年要向社会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九条区民政局和街道应建立救助对象审批材料、资金及物资进出台账、发放名册等临时救助工作档案,并加强档案管理,做到资料完整,方便查询使用。


第二十条区(街道)民政、财政部门每年要会同有关部门定期开展专项检查。财政、审计部门要加强对临时救助资金管理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防止挤占、挪用、套取等违纪违法现象发生。加大行政问责力度,对因责任不落实、相互推诿、处置不及时等造成严重后果的单位和个人,要依纪依法追究责任。


第二十一条申请临时救助的困难家庭或个人应自觉接受民政部门的调查,并如实反映相关情况。对提供虚假证明、采取欺瞒手段骗取临时救助款物的,一经查实,将全额追回冒领款物,并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二条本细则由区民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湖里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湖里区困难家庭临时救助实施细则的通知》(厦湖府办〔2014〕75号)同时废止。


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政府办公室2016年8月8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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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关键词: 厦门市, 厦门市人民政府, 厦府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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