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思政办〔2016〕44号《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厦门市思明区危险房屋调换办法(试行)实施若干规定的通知》

浏览量:          时间:2018-11-13 10:55:52

《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厦门市思明区危险房屋调换办法(试行)实施若干规定的通知》



厦思政办〔2016〕44号





各街道办事处,区直各办、局,区工业园区管委会,各有关单位:


《<厦门市思明区危险房屋调换办法(试行)>实施若干规定》已经区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6月29日



《厦门市思明区危险房屋调换办法(试行)》


实施若干规定


第一条为贯彻实施《厦门市思明区危险房屋调换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思明区范围内(不含鼓浪屿岛)纳入危险房屋治理计划的房屋调换。


第三条指定厦门市旧城保护开发有限公司或各街道办事处为危险房屋调换单位。


第四条调换单位根据危房治理改造的需要,以及安置房源和资金的筹集情况,提出危房治理计划,报区政府审定。以厦门市旧城保护开发有限公司作为调换单位组织实施零星直管公房调换工作的,由厦门市旧城保护开发有限公司报市级相关部门审定。


第五条各调换单位根据危房治理计划,组织改造片区调查摸底工作,制定危房调换实施方案,经区土地房屋征收办公室(具体由区土地房屋征收事务管理中心负责)初审确认后,报区政府审定。


第六条调换单位与被调换人签订调换协议,调换协议经区土地房屋征收事务管理中心初审后,报市或区财政审核中心审核确认。


第七条调换单位根据经确认的调换协议,组织实施危房调换,包括住户腾退、安置入住。


第八条调换单位根据《办法》第九条购买危改安置房。


第九条以厦门市旧城保护开发有限公司作为调换单位组织实施调换工作的,所需费用(包括购买安置房、差别化货币奖励、货币补贴、装修补偿等)由厦门市旧城保护开发有限公司负责筹集,被调换房屋产权归出资人所有。


第十条以各街道办事处作为调换单位组织实施调换工作的,由区人民政府统筹承担所需费用(包括购买安置房、差别化货币奖励、货币补贴、装修补偿等),所需经费列入区级财政预算,被调换房屋产权归出资人所有。


第十一条被调换危房由调换单位拆除、改造或临时封闭管理。


第十二条本规定由思明区建设局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8年4月30日。


附件:厦门市思明区危险房屋调换流程表


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2016年6月30日印发




附件下载:



厦思政办〔2016〕44号附件.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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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关键词: 厦门市, 厦门市人民政府, 厦府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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