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湖府办〔2016〕90号《湖里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进一步促进工业企业灾后恢复生产的实施办法的通知》
《湖里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进一步促进工业企业灾后恢复生产的实施办法的通知》
厦湖府办〔2016〕90号
各街道办事处,区直各委、办、局,各有关单位:
经区政府同意,现将《关于进一步促进工业企业灾后恢复生产的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12月14日
关于进一步促进工业企业灾后恢复生产的实施办法
根据《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工业企业灾后恢复生产的意见》(厦府〔2016〕293号)精神,为进一步促进我区工业企业灾后尽快恢复生产并鼓励扩大产能规模,确保全区经济持续健康发展,特提出以下意见:
一、支持企业恢复生产
(一)对根据市级政策获得灾后重建固投项目补助的企业,设备投入达200万元(含)以上的,区级再按该企业已获得的设备补助金额的20%予以补助,每家企业不超过200万元。
(二)对在2016年第四季度进行固定资产投资超过500万元(含)且有合法手续的企业,按照其在第四季度固定资产投资额的10%予以补助,每家企业不超过200万元。(申报截止日期到2017年8月30日)
二、流动资金贷款贴息
对根据市级政策获得灾后重建流动资金贷款贴息的企业,区级再按该企业已获得的补助金额的30%予以补助,贴息补助最长期限不超过两年。
三、其他事项
(一)本实施办法适用于产值或税收归属湖里区的工业企业。
(二)申请本实施办法扶持补助的工业企业需于2016年10月31日前已向湖里区经济和信息化局报备受灾损失情况。
(三)本实施办法的扶持补助,企业同时符合第一条第(一)点和第(二)点扶持措施的,按“就高不就低”原则享受,且不重复享受。
同时符合第一条、第二条扶持措施的企业可重复申请,但最高补助金额不超过200万元。申请补助金额合计超过200万元的,按200万元给予补助。
(四)企业不可同时享受本实施办法及湖里区其他灾后重建扶持政策。
(五)企业不可多头申请、重复申请、虚假申请扶持金额,对违法行为的申报单位列入信用负面清单管理,并全额收回已拨付的资金,涉嫌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六)本实施办法受灾企业申请补助相关事项由湖里区经济和信息化局受理。
(七)本实施办法由湖里区经济和信息化局、湖里区财政局负责解释。
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政府办公室2016年12月14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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