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海政〔2016〕223号《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沧区促进航运物流业发展奖励扶持办法的通知》
《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沧区促进航运物流业发展奖励扶持办法的通知》
厦海政〔2016〕223号
区直各办、局,各街道,各有关单位:
《海沧区促进航运物流业发展奖励扶持办法》已经区政府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政府
2016年12月13日
海沧区促进航运物流业发展奖励扶持办法
为促进海沧区航运物流产业做大做强,推进厦门国际航运中心核心港区建设,打造港口物流千亿产业集群,结合海沧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扶持对象
在海沧区注册登记、纳税且纳入交通业统计并承诺五年内不迁离海沧区的航运物流企业。
二、扶持措施
(一)入驻经营奖励
1.在海沧区新注册,首年营业收入达到1000万元且全额在海沧区开票、纳税的航运物流企业,按企业年度对区级财政收入的贡献数,前两年给予80%奖励,后三年给予40%奖励。
2.对全球企业500强和国家5A级大型物流企业到海沧区新设立独立法人物流企业(含与海沧区现有企业合资且股比50%以上),按企业年度对区级财政收入的贡献数,前两年给予100%奖励,后三年给予50%奖励。
3.鼓励平台招商。总部大厦、楼宇、交易中心等平台经营单位,每成功引入一家符合本办法第二点第(一)项扶持条件的入驻对象,且其首年营业收入1000万元以上并全额在海沧区开票、纳税,一次性给予10万元奖励。
4.鼓励区外企业入驻。本办法实施后,海沧区以外的航运物流企业迁入海沧区或在海沧区设立分中心、结算中心,年营业收入首次达到1000万元以上,且在海沧区开票、纳税的,按企业年度对区级收入的贡献数,前两年给予80%奖励,后三年给予40%奖励。
(二)经营贡献奖励
1.年营业收入1000万元以下、增幅10%以上的企业,当年营业收入增量达到1000万元的,给予奖励5万元;增量达到3000万元的,给予奖励10万元;增量达到5000万元的,给予奖励20万元。
2.年营业收入1000万元以上、增幅5%以上的企业,当年营业收入增量达到3000万元的,给予奖励5万元;增量达到5000万元的,给予奖励10万元;增量达到1亿元的,给予奖励20万元。
(三)融合发展奖励
1.加快不同产业联动发展。对物流企业承接区内单家制造业、商贸业等跨产业企业的采购、运输、仓储、货代、流通加工、物流信息等两个环节以上物流服务外包,且年度实际总外包物流费用达500万元以上的项目,按物流企业实际承接该单家企业物流服务外包总费用的5%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2.鼓励企业分离物流服务。对剥离物流环节、设立物流企业并实质性运营的,按第一个完整会计年度营业收入的10%给予新设立物流企业一次性补助,最高不超过50万元。
3.支持快递物流发展。对在海沧区设立分拨中心且全额在海沧区开票的快递企业,按照其租用场所发生的实际租金的30%给予补助,每年最高不超过10万元,累计不超过3年。
(四)创新提升奖励
1.支持冷链物流项目建设。支持企业建设、改造产地预冷设施、集配中心、销地低温配送中心、冷藏库,购置节能环保的冷链运输车辆和零售终端、冷藏设备。对建设冷链物流项目、投资额5000万元以上的,按项目投资额的5%给予一次性补助,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2.支持物流信息化建设。对以服务中小企业为主的物流公共信息服务平台,按信息化建设项目投资额的40%给予一次性补助,最高不超过500万元。对企业使用公共信息服务平台产生的费用,按30%的标准给予补贴,累计不超过3年。
3.鼓励企业参与创建等级。对首次认定的市级以上重点物流企业除享受市级奖励外,按照1:1给予配套奖励(扣除市级奖励中区级承担部分)。鼓励辖区现有等级物流企业进行升级创建,首次升级为国家3A级、4A级、5A级的,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100万元、200万元、400万元,其中已获得较低等级奖励的,在获得较高等级奖励时,给予补足相应的奖励差额。
(五)业务拓展奖励
支持有条件的企业拓展市场腹地。对以海沧为依托开展多式联运、打造临港商品交易平台等业务,拓展内陆市场,建设或运营陆地港、支线码头,项目建成后,按项目投资额的30%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六)人才奖励
在海沧区同一航运物流企业中任职满一年以上,年龄60周岁以下,能力、业绩和贡献突出的高管人员和技术骨干,按个人年度区级财政收入贡献数的100%给予奖励,奖励期限累计不超过五年。其中:
1.“高管人员”是指担任企业董事长、副董事长、总经理、副总经理、监事长、理事长等高级经营管理职务,且按个人年度薪酬缴纳个人所得税总额达到3万元以上的管理人员。
2.“技术骨干”是指在年度营业收入不低于5000万元的企业工作,且年薪不低于全市社平工资1.5倍,拥有五年以上从业经验的专业技术人才。当年度营业收入5000万元至1亿元的企业,申请名额原则上不超过5名;当年度营业收入不低于1亿元的企业,申请名额原则上不超过10名。
三、申请程序
根据工作和年度扶持资金计划,按年度发布申报通知,受理企业申报上一年度的奖励资金,原则上每年集中受理一次,企业不予申请视为放弃。
(一)企业申请
符合条件的企业每年按要求向区交通运输局提出扶持、补助、奖励申请。申请需提交如下材料(涉及的复印件需加盖企业公章并提供原件备查):
1.企业法定代表人签署的申请表原件;
2.企业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3.由税务部门出具的企业上年度纳税证明原件;
4.上年度企业财务报表、审计报告;
5.申请平台招商奖励的,还需提供引进企业的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企业上年度完税证明、财务报表、审计报告;
6.申请产业联动项目补助的,还需提供与制造业、商贸业联动企业的物流外包合同及能够证明实际外包物流费用的正式票据复印件;
7.申请租金补助的,还需提供租赁合同及能够证明实际租金的正式票据复印件;
8.申请项目投资补助的,还需提供项目可研报告原件、经营用地的场所使用证明或土地权属证明、项目投资合同及能够证明实际费用的正式票据复印件;涉及环保问题,提交环保部门审批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复印件;
9.申请人才奖励的,还需提供与企业签订的用工合同、个人身份证明、社保证明复印件及税务机关出具的个人完税证明(技术骨干还需提供有效的从业资质证明复印件)。
(二)审核拨付
区交通运输局作为受理部门对企业提交的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区财政局、经信局、商务局、统计局等部门根据各自职责进行会审后,由区交通运输局汇总核算结果报区分管领导审核后,拨付扶持资金。
四、其他事项
(一)本办法所指的项目投资是设备购置、基础建设、软件开发维护等物流技术的实施、升级、改造费用,不包括用地成本、非生产性房屋购置、消费性车辆购置、员工奖金福利等开支。
(二)享受本办法的航运物流企业需承诺五年内不迁离海沧,对未履行该规定的企业,区交通运输局有权追回已发放的奖励资金。
(三)本办法涉及的扶持措施与海沧区出台的其他优惠政策重复的,企业可择优享受但不重复享受。与市级政策重叠的,可在市、区财政体制结算后,在不超过区级贡献的前提下,给予叠加享受。
(四)对于按要求可享受更高奖励标准的(如经营贡献奖励、企业升级创建奖励),按照应享受奖励标准扣除已享受奖励后给予补差奖励。
(五)每年度奖励总额不得超过该企业当年度对区级财政收入的贡献数。
(六)享受资金扶持的申报对象必须遵章守法,对采用非正当手段虚报数据套取奖励资金的,一经核实,取消其申报资格,收回已核拨的奖励资金,并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七)本办法中的“以上”、“不超过”、“达到”均含本数,所称的“物流”包含“快递”。
(八)本办法由区交通运输局负责解释,自2017年1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五年。
附件:海沧区航运物流企业(含人才)扶持资金申请表
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政府办公室2016年12月13日印发
附件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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