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海政〔2017〕34号《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推动工业企业实现跨越发展促进工业经济转型升级九条措施的通知》
《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推动工业企业实现跨越发展促进工业经济转型升级九条措施的通知》
厦海政〔2017〕34号
区直各办、局,各街道:
《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政府关于推动工业企业实现跨越发展、促进工业经济转型升级九条措施》已经第5次区政府常务会研究通过,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政府
2017年2月28日
推动工业企业实现跨越发展、促进工业经济转型升级九条措施
一、鼓励企业增产增效
(一)增产用电奖励
对单位产值耗电量同比下降的企业,根据当年度企业季度工业产值同比上一年增长10%-20%、20%-30%、30%及以上分档,分别按季度同比新增电量给予每千瓦时0.05元、0.1元、0.2元的电费奖励;对前一年全年产值超5亿元(含)的企业,或规上生物医药和电子信息企业,奖励标准对应分别提高至0.1元、0.2元、0.3元。对每家企业的年奖励金额最高200万元。
(二)鼓励重点企业实现跨越发展
1.对企业前一年主营业务收入在1亿元(含)以上、5亿元(不含)以下,当年主营业务收入同比增长达到40%(含)以上的予以奖励。其中,60%(含)以下的增量部分按1%给予奖励,60%以上的增量部分按1.2%给予奖励。
2.对企业前一年年主营业务收入在5亿元(含)以上、10亿元(不含)以下,当年主营业务收入同比增长达到30%(含)以上的予以奖励。其中,40%(含)以下的增量部分按1%给予奖励,40%以上的增量部分按1.2%给予奖励。
3.对企业前一年年主营业务收入在10亿元(含)以上、20亿元(不含)以下,当年主营业务收入同比增长达到20%(含)以上的予以奖励。其中,30%(含)以下的增量部分按1%给予奖励,30%以上的增量部分按1.2%给予奖励。
4.对企业前一年年主营业务收入在20亿元(含)以上,当年主营业务收入同比增长达到10%(含)以上的予以奖励。其中,20%(含)以下的增量部分按1%给予奖励,20%以上的增量部分按1.2%给予奖励。
5.对每家企业的每年该项奖励最高限额为1000万元。
二、支持企业技术改造
经核准或备案,当年技术改造设备投资额超100万元(含)的项目,按企业当年技术改造设备投资额的8%予以补助。
对符合技术改造设备投资额要求的企业,如属于前一年主营业务收入超5亿元(含),或生物医药、电子信息(包括集成电路)、智能制造、新材料行业的企业,或符合设备投资额要求的企业开展机器换人等自动化技改的,按企业当年技术改造设备投资额的10%给予补助。
每家企业每年技改补助最高限额300万元。
三、支持企业融资
对企业融资担保费,按实际支付给担保公司融资担保费的50%给予补助,每家企业每年可获得的担保费补助最高限额30万元。
四、支持企业开拓市场
(一)实施展位费补助
积极组织引导企业参加国内专业性、综合性的重点展会和行业推介会,对积极参加政府或行业组织举办的各类展会,按展位费的50%给予补助;对其它自行参展的企业按展位费的30%给予补助。
每家企业每次参展最高补助2万元,每年参展补助最高限额6万元。
(二)企业销售年会补助
鼓励工业企业在海沧辖区内举办企业销售年会,经备案,对前一年主营业务收入1-5亿元(含5亿元)的企业给予5万元补助;对主营业务收入5-10亿元(含10亿元)的企业给予10万元补助;对主营业务收入10亿元以上的企业给予20万元补助。
(三)支持企业参与重大项目招投标
鼓励前一年主营业务收入超10亿元(含)的企业或生物医药、电子信息(含集成电路)、智能制造、新材料企业参与大型工程项目招投标或政府、企事业单位采购项目招投标。对参加省外集中采购,生物医药、电子信息(含集成电路)、智能制造、新材料企业中标合同总价1000万元(含)以上、其他类型企业中标合同总价5000万元(含)以上,按照合同总价的3%给予奖励,单家企业年奖励最高限额500万元。
(四)支持企业扩大出口
对投保短期出口信用保险的企业,按实际缴纳保费的25%给予补助;对企业委托保险公司开展资信调查产生的费用给予40%的补助。每家企业每年补助最高限额80万元。
五、鼓励企业节能减排
企业的项目核准或备案后,根据节能减排成效,按照项目实际投资总额的15%给予一次性补助,每家企业每年补助最高限额20万元。但对前一年主营业务收入超5亿元(含)企业,或生物医药、电子信息(含集成电路)、智能制造、新材料企业实施的节能减排项目,补助标准上限提高至最高40万元。
六、推动集约节约用地
鼓励区外成长型、符合我区产业布局的企业到我区发展。区外迁入的工业企业由政府引导至区内空置厂房进行生产,在2017年至2020年期间,如当年主营业务收入上一年度增长10%(含)以上,可享受一次厂房租金补助,补助比例为企业当年厂房租金的50%,补助金额最高50万元。
七、鼓励企业品牌质量创新
对企业实施商标品牌扶持奖励政策。对获中国驰名商标或国家级知名品牌的企业一次性给予100万元奖励;获省级名牌产品或省级著名商标的企业一次性给予20万元奖励;获市级著名商标或市优质品牌的企业一次性给予5万元奖励。每家企业只能享受创建国家、省、市不同级别商标品牌各一次。获得国家、省、市质量奖的一次性给予30万元的奖励,每家企业只能享受质量奖奖励一次。
八、鼓励企业转型升级
鼓励企业邀请专业顾问咨询公司,对企业实施全面诊断和深度辅导,帮助企业转型升级和提高企业运营管理水平。经备案,参加全面诊断和深度辅导的企业,按企业实际支付的全面诊断和深度辅导费用给予50%的补助,四年内每家企业累计最高补助55万元。
九、新入统企业奖励
前一年年底规下转规上的我区工业企业,当年主营业务收入同比增长20%(含)以上的,一次性奖励10万元;当年度新投产并纳入我区规上工业统计的企业,一次性奖励10万元。
十、其他事项
(一)本措施所指企业适用于工商注册地在我区且当年度区级税收、产值统计归属我区的规模以上工业企业,且除第三、六、七、八、九条外,前一年度产值统计也须归属我区的规模以上工业企业。主营业务收入以年度财务审计报告为准。
(二)本措施第一条第二款“鼓励重点企业实现跨越发展”第一点由企业所属辖区街道负责兑现,其余由海沧区经济与信息化局负责兑现。
(三)除本措施第二条“支持企业技术改造”之外,其他条款的补助金额累计原则上不超过企业区级税收留成。
同时,同类优惠政策可按照“就高不就低”原则享受,且不重复享受。
符合条件的生物医药工业企业选择享受本措施除第二条“支持企业技术改造”以外的扶持奖励,在企业区级税收留成限额内,不重复享受我区生物医药产业发展扶持政策中相关的经营贡献奖励。
(四)招拍挂取得项目用地的企业如未达到招拍挂条件的产值、税收等产出要求,则不予执行本措施规定。
(五)本措施第二条、第五条不重复享受。
(六)本措施因同类事项企业同时享受市区扶持奖励政策的,本措施中的扶持奖励金额包括市级对企业扶持奖励中通过财政体制结算由区级财政承担的扶持奖励金额,区级承担市级和本区部分合计不超过本措施最高限额。
(七)申请当年度奖励,除第九条规下转规上的企业可在后一年度申请外,企业必须在次年度内申报兑现完毕。
(八)对于弄虚作假骗取扶持奖励资金的企业,所得扶持奖励资金予以收回,并取消其以后三个年度申请扶持奖励资金的资格;情节严重的追究其相应法律责任。
(九)本措施由海沧区经济与信息化局负责解释。
(十)本措施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0年12月31日。2017年1月1日至发布之日前符合条件的企业,可参照本措施执行。本措施涉及原有政策规定与本措施不一致的,以本措施为准。
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政府办公室2017年2月28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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