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同政〔2016〕223号《厦门市同安区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促进旅游景区灾后恢复经营的意见》
《厦门市同安区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促进旅游景区灾后恢复经营的意见》
厦同政〔2016〕223号
各镇(街、场),区直各办、局(公司):
今年第14号台风“莫兰蒂”给我区旅游景区带来严重损失。根据《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旅游景区灾后恢复经营的意见》(厦府〔2016〕304号)文件精神,为促进我区旅游景区尽快恢复经营和重建工作,我区提出如下意见:
一、严格执行《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旅游景区灾后恢复经营的意见》(厦府〔2016〕304号)。
二、根据我区实际情况,鼓励旅游景区灾后重建。严格执行《厦门市旅游景区灾后重建固定资产投资专项申报指南》,对在我区依法注册且正常经营的受灾A级景区和投资规模达1亿元以上的重点旅游景区(以下简称“受灾景区”),我区在市级补助金额的基础上,区级财政再按补助金额的20%给予补助,单家企业补助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一)申报条件
1.在我区依法注册且正常经营的受灾A级景区和投资规模达1亿元以上的重点旅游景区;
2.因受灾于2016年9月15日后至2016年12月31日前投建和修复的地面建筑物、旅游公共服务设施(游客服务中心、旅游厕所、停车场、旅游标志牌、LED显示屏、夜景亮化、园林建设等)和2016年9月15日后至2017年3月31日前购置的旅游设备(截止时间以发票开具时间为准)。
(二)申报要求
1.灾情报备。受灾景区应于2016年10月31日前向区旅游局报备景区受灾损失情况,并提供受灾证明材料,区旅游局可视情到现场了解核实景区受灾情况。
2.备案登记。对拟重建投资的项目于2016年12月31日前一次性向区旅游局备案登记。
(三)申报资料
项目申报单位须提交申报材料一式三份,主要包含:
1.《同安区旅游景区灾后重建固投项目补助申请表》;
2.投资规模证明(投资规模达1亿元以上的重点旅游景区提供);
3.备案登记证明;
4.项目合同及加盖单位公章的发票及付款单据复印件(原件备查);
5.修缮受损地面建筑物、旅游公共服务设施的项目需提供原建筑物审批文件;新建的项目,需提供相关国土及规划部门的审批手续。
(四)申报程序及时间
1.受灾景区向区旅游局申请重建固投专项资金补助,提交项目申报材料,区旅游局负责受理景区咨询、申报,并审核申报材料。
2.补助资金由区财政统一兑付,市级承担部分年终通过市区财政体制进行结算。
3.申报时间:景区在申报资料完备后即可随时申请补助资金,最终申报期限截止于2017年8月30日。
(五)受理单位
由区旅游局受理。联系人:张茂广,联系电话:7313062。
三、其他事项
(一)本意见由区旅游局负责解释;
(二)本意见自发文之日起正式实施,有效期到2017年8月30日。
附件:同安区旅游景区灾后重建固投项目补助申请表
厦门市同安区人民政府
2016年12月3日
厦门市同安区人民政府办公室2016年12月3日印发
附件下载:
厦同政〔2016〕223号附件.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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