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思政〔2017〕17号《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思明区扶持专业服务业平台发展暂行办法的通知》
《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思明区扶持专业服务业平台发展暂行办法的通知》
厦思政〔2017〕17号
各街道办事处,区直各办、局,区工业园区管委会,各有关单位:
《思明区扶持专业服务业平台发展暂行办法》已经区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政府
2017年2月23日
思明区扶持专业服务业平台发展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思明区专业服务业平台(以下简称“平台”)建设,帮助中小微企业降低发展成本,促进专业服务业集聚发展,优化区域营商环境,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主要对思明区中小微企业购买平台入驻单位的专业服务产品按一定比例进行资助,所涉及扶持资金由区级财政预算统筹安排,思明区商务局、思明区财政局负责管理,思明区生产促进中心具体负责申请受理、认定和兑现等工作。
第二章 扶持对象与扶持措施
第三条 本办法的扶持对象包括:
(一)在思明区注册纳税、具有独立法人资格、通过平台实际购买专业服务的中小微企业。
中型、小型、微型企业划分标准,按照工信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联合下发的《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执行。
(二)在思明区注册纳税、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入驻平台且规范运作的专业服务机构(含市直属企业在思明区的分支机构);
(三)在平台举办公益活动并取得良好成效的市属、区属机构,思明区纳税企业等相关单位。
第四条 本办法的扶持措施包括:
(一)交易补贴。企业通过平台购买专业服务机构提供的服务产品,按合同服务金额的20%给予交易补贴,单笔合同补贴不超过1万元。每家企业年度最高补贴5万元,但向同一家服务机构购买服务产品的交易补贴合计不超过2万元。
平台提供的交易补贴实行年度总量控制,对单家服务机构签订的所有服务合同的累计补贴额度不超过50万元,按照申请受理日期先后顺序向这家机构的签约企业逐笔发放,满额为止,之后企业与这家机构签订的服务合同不再享受交易补贴。
(二)交易奖励。专业服务机构通过平台向中小微企业提供服务产品,按合同服务金额的10%给予交易奖励,单笔合同奖励不超过5000元。每家服务机构年度最高奖励20万元。
金融服务产品以实际利息费用作为合同服务金额,按上述比例计算交易补贴和交易奖励。
(三)活动补助。市、区商协会、专业机构,思明区纳税企业等单位,经申请可在平台举办公益性培训交流活动,每家单位年度最多可申请举办6场活动。
当活动同时满足以下条件时,按照活动实际成本的50%给予举办单位补助,单场活动补助不超过5000元。
1.主题符合思明区产业发展导向,主旨在于服务中小微企业,师资力量较强,规格层次较高;
2.举办单位事先上报活动方案,平台管理单位审核后同意共同参与主办;
3.实际到场参加活动的企业人数达40人以上(不含举办单位人员);
4.活动组织有序,企业反响良好,平台管理单位对活动评估合格。
第三章 申请流程与材料
第五条 申请流程:
符合条件的扶持对象在交易完成或活动结束后向平台管理单位提交申报材料,经材料审核、上级部门审批后予以兑现。扶持资金每季度集中兑现一次,为下一季度首月。
第六条 应提交的申请材料:
(一)申请表原件。
(二)营业执照或社团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
(三)单位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四)交易补贴与交易奖励应提交服务合同、企业支付合同款项的正式发票、付款凭证或收款凭证、通过平台达成交易的证明材料的复印件。
(五)活动补助应提交活动方案、活动费用清单、签到表、活动评估表的复印件。
申请单位提交的上述资料必须真实、完整,加盖单位章,复印件注明“与原件一致”,必要时需提供原件备查。
第四章 附则
第七条 本办法所涉及的企业通过平台购买专业服务的情形,是指中小微企业到平台现场咨询、洽谈,与服务机构签约且双方实际履行合同的行为。服务机构要进行接洽登记,不得把通过其他渠道获得的业务订单归入平台交易以申报扶持。
第八条 各单位申报扶持时不得恶意串通、弄虚作假,不得虚构平台交易,不得虚报交易价格,不得提供虚假材料。凡是虚报、冒领、骗取扶持资金的,一经查实,即取消申报资格或追回已兑现资金,并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九条 本办法由思明区商务局负责解释,思明区生产促进中心具体负责申报受理和兑现工作。
第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有效期至2017年12月31日。
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2017年2月24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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