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府办〔2016〕115号《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集美区农村受损住房灾后重建实施方案的通知》
《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集美区农村受损住房灾后重建实施方案的通知》
集府办〔2016〕115号
各镇、街、各管委会,区直各办、局,各有关单位:
《集美区农村受损住房灾后重建实施方案》已经区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11月7日
集美区农村受损住房灾后重建实施方案
“莫兰蒂”台风给我区带来严重灾害,农村受损住房灾后重建任务十分紧迫。为扎实有效推进农村住房灾后重建恢复工作,帮助受灾群众早日重建家园,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促进农村经济社会发展。根据《福建省农村住房灾后恢复重建实施方案》、《厦门市农村受损住房灾后重建指导意见》结合本区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组织领导
区政府成立受损住房灾后重建修缮领导小组,由区政府分管领导担任组长,成员单位由区国土房产、建设、规划、财政、民政、执法、各镇(街)等组成。领导小组办公室挂靠区建设局。
二、目标任务
对受灾害影响的农村住房:原址重建或修缮的,在2017年春节前基本完成;集中安置重建的,在2017年底基本完成。
三、重建修缮对象
重建对象:“莫兰蒂”台风造成住房倒塌、严重受损的农村住房户(含村改居后仍属集体土地的农村住房户),经房屋安全鉴定机构认定为C级、D级危房,有合法审批手续或符合“一户一宅”的农村受损房屋列为农村住房灾后重建对象。受灾前已建新房、享受保障性住房或已购住房的,受灾前无人居住的旧房因灾倒塌或受损的,房屋有一定损坏但修复加固后仍可居住的,均不列为农村住房灾后重建对象。
修缮对象:“莫兰蒂”台风造成住房严重受损的农村住房户,受灾房屋为家庭“唯一住宅”的特殊贫困户及一般贫困户,可列为灾后修缮对象。“唯一住宅”是指受灾房屋为家庭的唯一居住住宅,除此宅外家庭成员(父母、配偶、子女)未建新房、未享受保障性住房、未购买住房。“唯一住宅”的认定,从严把关。
四、扶持政策
受灾重建修缮户分为特殊贫困户、一般贫困户和一般户三类。特殊贫困重建户是指无经济能力或经济能力较弱的五保户、低保户的贫困户;一般贫困户是指重点优抚对象、“革命五老”人员、贫困残疾人家庭和计生特殊困难家庭等;一般户是指具有一定经济能力的农户。
(一)特殊贫困户
特殊贫困户实施兜底重建,重建的补助面积控制在90平方米以内,一般补助标准控制在每平方米1000元,总额控制在9万元。特殊情况补助资金超过每平方米1000元的,由区建设局会同区财政局进行审核。
修缮的“唯一住宅”,D级危房给予每户3万元补助,C级危房给予每户2.5万元补助。
(二)一般贫困户
重建的给予每户7.5万元补助;
修缮的“唯一住宅”,D级危房给予每户2.5万元补助,C级危房给予每户2万元补助。
(三)一般户,重建的给予每户5万元补助;村民亦可自行出资修缮
上级补助情况:特殊贫困户,省级补助2.5万元、市级补助2.5万元;一般贫困户及一般重建户,由市、区财政按现行体制分担。
需由区级承担的补助资金,区、镇(街)按1:1比例分担。所需补助资金由镇(街)财政先行垫付,区、镇(街)财政年终结算。
五、实施步骤
(一)调查摸底
各镇(街)在9月30日前完成调查摸底。10月14日前组织各村居完成农村住房倒塌、受损情况核实并逐户登记造册、建档立卡,将数据报区建设局汇总,区建设局收到各镇(街)上报材料后3个工作日内联系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对房屋受损情况进行认定。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在接到区建设部门的调查摸底清单后10个工作日内按照简易程序进行认定。11月镇政府(街道办)原则上应完成审批程序进入组织施工阶段。
(二)重建方式
零星分散受损的农村住房原则上采取原址重建方式安置的,严格执行我区现行标准,鼓励采用坡屋顶建设;有条件的连片受损的农村住房可采取集中安置方式重建,按照“统一规划、统一建设、统一分配、统一管理”的原则,由规划部门选址、国土部门办理用地审批手续、建设部门办理建设手续并对质量安全进行技术指导、镇(街)负责项目实施。上述两种安置方式建设和审批手续可以同步办理;属于特殊情况的,可先建设后办理相关手续。对已列入近期开发或征收计划、村改居后仍属集体土地的农村受损住房,参照征收标准以安置房现房调换安置,并再给予每户不超过10万元的搬迁奖励。
(三)原址重建修缮审批程序
1.农户申请。符合重建修缮条件的申请户向所在村委会提出申请,填写《集美区农村受损住房灾后重建修缮申请表》(一式四份)、并提供身份证、户口薄、房屋受损照片5张、贫困证明(指农村五保供养证或低保金领取证等,仅有时提供)、房屋产权证件(仅有时提供)等材料。
2.集体评议。村(居)委会对该户家庭成员情况,该房屋是否有人居住及受损情况,该户是否有建新房进行核实。并在村务公开栏予以公示7天。经民主评议符合条件且公示无异议的,村(居)委会在《集美区农村受损住房灾后重建修缮申请表》签署意见,上报镇政府(街道办)。
3.镇政府(街道办)审批。镇政府(街道办)接到申请后将申请情况汇总报区建设局,由区建设局组织鉴定机构采取简易程序进行鉴定。镇政府(街道办)对申请房屋是否有人居住,该户是否有建新房,是否享受保障性住房,进行审核。同时组织国土资源所对申请人提交的权属证件是否合法有效进行审核。或对申请人是否符合“一户一宅”,有无违法占地,是否购买住房进行审核。审批通过的各相关单位在《集美区农村受损住房灾后重建修缮申请表》中签署审批意见。对于审批不通过的由镇政府(街道办)退件。
4.组织施工。完成审批之后申请人原则上应于3个月内完成施工。对于特殊贫困户组织施工有困难的可由镇政府(街道办)指定施工单位组织施工。房屋开工时由所在镇(街)组织镇(街)村建办(或相关部门)、国土所到实地放样、验线后方可开工。农村受损住房灾后重建应严格按照现行政策规定和面积控制标准执行,凡是超面积标准等违法违规建设的,一律不给予补助。重建房屋应完成室内粉刷、铺砖、通水通电等,配套厨房卫生间,能够满足基本的生活条件。修缮房屋应能够解除安全隐患。
5.验收归档。重建修缮完成后,由镇政府(街道办)进行现场验收,实行“一户一验”并填写改造验收记录,整理档案实行“一户一档”,并将重建或修缮的清单,补助清单,完成情况报区建设备案。
六、加强监督检查
各相关单位要严格贯彻落实农村受损住房灾后重建修缮有关规定,实事求是、认真负责、廉洁自律,主动接受纪检监察和社会监督。各镇(街)应严格按要求把关审批,对于特殊贫困户、一般贫困户做到“应补尽补”,严防不符合补助条件的对象“浑水摸鱼”。区财政、审计、监察等有关部门要严格检查和审计资金使用情况,对挤占、挪用、贪污等违法行为,依法严肃查处,使农村受损住房灾后重建或修缮工程成为经得起历史检验、群众满意的阳光工程。按照属地原则,各镇(街)要加强巡查,严防“长高长胖”,区行政执法部门要加大执法监察力度,严厉打击借机抢建、违法超建行为。
七、其他
集美街道可参照执行,补助资金区、街按1:1分担。
附件:集美区农村受损住房灾后重建修缮申请表
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2016年11月7日印发
附件下载:
集府办〔2016〕115号附件.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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