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海政办〔2016〕80号《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海沧区计划生育特殊家庭特别扶助补充规定的通知》
《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海沧区计划生育特殊家庭特别扶助补充规定的通知》
厦海政办〔2016〕80号
各相关单位:
《海沧区计划生育特殊家庭特别扶助补充规定》已经管委会、区政府常务会研究通过,现予以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11月3日
海沧区计划生育特殊家庭特别扶助补充规定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精神,深化“生育文明?幸福家庭”创建活动,建立和完善人口和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机制,加大对执行计划生育政策的计划生育家庭的奖励帮扶力度,构建有利于计划生育的家庭发展支持体系,根据《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实施全面两孩政策改革完善计划生育服务管理的决定》(中发〔2015〕40号)、《福建省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特别扶助制度实施意见》(闽人口发〔2008〕22号)和《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扶助工作意见的通知》(厦府办〔2016〕131号)精神,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一、扶助对象
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指户籍在我区,已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独生子女死亡或伤残三级以上的计划生育家庭。
二、扶助标准
对女方年龄48周岁(含)以下的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每人每月给予发放特别扶助金800元;属低保户的,每人每月增发500元。因丧偶或离婚的单亲家庭,男方或女方年龄48周岁(含)以下的,按上述扶助标准给予发放特别扶助金。
三、确认条件
具体确认条件参照闽人口发〔2008〕22号文执行。
四、附则
(一)本规定所需经费由区财政予以列支。
(二)其他有关特殊家庭特别扶助规定按照厦府办〔2016〕131号和厦海政办〔2014〕51号文执行。
(三)本规定由海沧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负责解释。
(四)本规定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厦门海沧区人民政府办公室2016年11月3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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