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府办〔2017〕14号《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厦门市集美区促进股权投资类企业发展暂行办法的通知》

浏览量:          时间:2018-11-13 10:56:14

《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厦门市集美区促进股权投资类企业发展暂行办法的通知》



集府办〔2017〕14号





各镇、街,各管委会,区直各办、局,各有关单位:


《厦门市集美区促进股权投资类企业发展暂行办法》已经区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2月20日


厦门市集美区促进股权投资类企业发展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集美区股权投资类企业健康发展,推进区域性金融服务中心建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股权投资类企业发展的若干规定》(厦府〔2013〕355号)、《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厦门片区股权投资类企业发展办法》(厦府办〔2015〕114号)、《厦门市金融工作办公室 厦门市财政局关于促进股权投资类企业发展扶持政策实施细则》(厦金融办〔2016〕20号 )、《集美区关于大力推进大众创新创业的实施办法》(厦集委〔2015〕41号 )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符合《厦门市股权投资类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厦府办〔2015〕182号)的认定标准,并按照中国证监会《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中国证监会第105号令)、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关于进一步规范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若干事项的公告》(中基协发〔2016〕4号)等文件精神,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完成登记与备案的我区股权投资企业和股权投资管理企业(以下合称“股权类投资企业”)。


股权投资企业是指依法设立并以从事非公开交易企业股权投资为主要经营业务的企业(含以股权投资企业为投资对象的股权投资母基金)。


股权投资管理企业是指接受股权投资企业委托,以股权投资管理为主要经营业务的企业。


第二章 基本条件及基础材料


第三条 符合政策规定的股权投资类企业申报奖励时,在申请享受本办法的优惠政策时,应提供以下基础材料:1.《厦门市集美区股权投资类企业财政扶持资金申请表》(原件,附件1);2.企业基本情况说明(原件,应包括企业基本信息、股东或合伙人、基金设立、投资进展以及期满清算等情况);3.股权投资企业及其管理企业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备案证明材料;4.股权投资企业及其管理企业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一照一码”营业执照(未取得“一照一码”营业执照的企业应提供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公司章程或合伙协议;5.股权投资企业及其管理企业注册资本证明、首期出资额证明(如验资报告等),首期出资即公司设立时股东或发起人的首次出资。6.股权投资类企业自申请奖励之日起10年内工商注册地和纳税归属地不迁出我区的书面承诺文件(附件2)。


申请享受政策的股权投资企业的注册资本应不低于1亿元且首期出资额应不少于2000万元,股权投资管理企业的注册资本应不低于1000万元且首期出资额不少于300万元。


申请企业应在规定时间内提交申请及相关材料。申请材料如无特别说明,均为一式两份,可提供复印件,需逐页加盖企业公章,并装订成册,骑缝加盖公章。申请企业应携带相关材料原件由受理部门核对无误后退回。


第三章 扶持政策和专项申报材料


第四条 开办奖励:股权投资管理企业受托管理的股权投资资金累计投资规模达到3000万元及以上的,一次性奖励50万元。


符合条件的股权投资管理企业申请享受开办奖励,除第三条规定材料外,还应提交以下材料:1.所管理的股权投资企业投资者资金到位证明;2.股权投资协议(股权转让协议或增资协议等);3.被投资企业营业执照、工商变更登记证明、公司章程;4.股权投资款划转证明。


申请开办奖励的股权投资管理企业受托管理的股权投资资金累计投资规模的统计口径为股权投资管理企业在我区及其他地区开展的股权投资业务资金规模之和。


第五条 投资奖励:股权投资企业对我区企业股权投资除享受市级投资奖励外,鼓励各类股权投资企业投资我区中小微创新型企业。公司制股权投资企业,按其对我区中小微创新型企业投资额的5%给予奖励;合伙制股权投资企业,按其对我区中小微创新型企业投资额的2.5%给予奖励。单个股权投资企业年度累计奖励不超过500万元。


符合条件的股权投资企业申请享受投资奖励,除第三条规定材料外,还应提交以下材料:1.股权投资协议(股权转让协议或增资协议等);2.被投资企业营业执照、工商变更登记证明、公司章程;3.股权投资款划转证明。


申请投资奖励的股权投资企业,投资规模统计口径为股权投资企业对我区中小微创新型企业开展的股权投资业务资金规模之和(包括对同一企业的多轮投资,或投资于外地企业,但外地企业被投资后工商注册地和纳税归属地迁至我区)。股权投资类企业再次申请投资奖励的,对同一企业的投资额已享受投资奖励的部分,不再奖励。


第六条 高级管理人员个税奖励:任职满一年的高级管理人员(非股东或合伙人),从第二年起,除享受市级高管人员个人所得税奖励外,按其缴纳个人所得税区级分成的50%进行奖励,期限不超过三年。


符合条件的股权投资类企业申请享受高管个税奖励,除第三条规定的材料外,还应提交以下材料:1.申请人员个人身份证明;2.申请人员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并说明首次任现职时间;3.经本区税务部门确认的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及完税凭证;4.个人高管申请高管个税奖励授权委托书(原件)。


第七条 办公用房补贴: 股权投资类企业注册资本(出资金额)在5亿元以上的可享受购房补贴:购地自建办公用房,建筑面积自用率达到60%以上,经区人民政府批准,给予办公用房建设费用补贴;购买自用办公用房,按购房房价的10%(每平米最高不超过1000元)给予购房补贴,最高不超过300万元,分五年平均支付。股权投资类企业注册资本(出资金额)在10亿元以上租赁自用办公用房,连续三年每年经核定的房屋租金水平的70%给于补贴,累计最高不超过300万元;股权投资类企业注册资本(出资金额)在1亿元以上的可享受一定数额、建筑面积不超过300平方米、最长不超过3年的免租指定办公用房。


股权投资类企业申请办公购房补贴和租金补贴,除第三条规定的材料外,还应提交以下材料: 1.购房或租房合同、发票、付款凭证等;2.企业实收资本到位证明及载有到资期限的工商备案章程;3.企业不转租承诺函。


股权投资类企业注册资本(出资金额)在10亿元以上的,可在区内租赁自用办公用房,连续三年每年经核定的房屋租金水平的70%给于补贴,累计最高不超过300万元。股权投资类企业注册资本(出资金额)在1亿元以上3亿元以下的,可享受建筑面积不高于250平方米的指定免租办公用房;注册资本(出资金额)在3亿元以上的可享受建筑面积不高于300平方米的指定免租办公用房,免费期限最长不超过三年。


股权投资类企业申请免租办公用房,可在取得首期出资验资报告后提出,后续出资需在三年内全部到位。


注册资本(出资金额)5亿元以上的股权投资企业可择优申请购房补贴或指定免租办公用房,但不重复享受。


因出资金额变动导致本条适用条款的变动,企业享受购房和免租办公用房年限合并计算,累计不超过5年。


第八条 风险补助:股权投资企业投资于我区的中小微创新型企业,因投资失败导致清算或减值退出而形成项目投资损失已申请并获得享受市级风险补助的,按其享受市级风险补助的50%给予区级额外风险补助,单个项目补助额最高额为100万元,同一股权投资企业申请风险补助金额年度累计不超过250万元。


符合条件的股权投资企业申请享受区级额外风险补助,除第三条规定的材料外,还应提供市级风险补助收款凭证(入账单等)原件。注册在我区且无法申请市级风险补助的可单独申请本条风险补助,除第三条规定材料外,还应提交以下材料:1.股权投资企业投资者资金到位证明;2.股权投资协议(股权转让协议或增资协议等);3.被投资企业营业执照、公司章程、近三年财务审计报告和发展情况报告;4.股权投资款划转证明;5.投资期满清算资金入账证明;6.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投资损失专项审计报告。


第九条 跟投奖励: 区级产业引导基金可通过参股、跟进投资方式引导和促进股权投资类企业共同投资符合国家和省、市、区产业政策的企业或项目。对于区级产业引导基金同股同权跟进投资的项目,按退出收益的10%奖励给本轮其他投资者,单笔让利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符合条件的股权投资企业在申请区级产业引导基金跟进投资时,其他投资者不得早于区产业引导基金退出,具体由区产业投资公司在相关协议中约定。


第十条 招商奖励:鼓励股权投资类企业引导其投资的移动互联网、手游、电子商务、智能硬件、物联网、文化创意等新兴产业入驻我区,按照企业在我区投资额的5%对股权投资类企业给予奖励,单笔奖励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符合条件的股权投资企业申请享受招商奖励,除第三条规定材料外,还应提交以下材料:1.股权投资协议(股权转让协议或增资协议等);2.被投资企业营业执照、工商变更登记证明、公司章程;3.股权投资款划转证明;4.被投资项目在我区设立公司的营业执照或将工商注册地和纳税归属地迁至我区的企业基本信息情况登记表(工商局打印)及实际出资证明(验资报告等)。


申请招商奖励的股权投资类企业,其投资并入驻我区企业在我区实际投资额统计口径按其验资报告中股东出资额扣除本办法第九条已享受投资奖励的投资额计算。


第十一条 高管人员子女教育:任职满一年的高级管理人员(非股东或合伙人)子女符合条件的、在我区内有空余学位的小学给予优先统筹解决。


符合条件的股权投资类企业申请享受本条优惠政策,除第三条规定的材料外,还应提交以下材料:1.申请人员个人身份证明;2.填写《股权投资类企业高管子女就读申请表》(附件3);3.申请人员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并说明首次任现职时间;4.我市公安部门(暂住地派出所)签发的学生本人及父母的本市暂住证明;5.非一年级新生应提供有关学籍材料。


第十二条 高管人员用房政策:股权投资类企业高级管理人员可免费入住集美区政府安排的公寓楼,入住期限为6个月,到期后可根据实际情况给予适当延期,延长期限不超过6个月。对未安排入住免费公寓自行租房或入住免费公寓在期限届满后自行租房的高级管理人员,可享受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的租房补贴,最高每人每月1000元。享受免费住房和租房补贴期限合并计算,总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


符合条件的股权投资类企业申请享受本条优惠政策,除第三条规定的材料外,还应提交以下材料:1.申请人员个人身份证明;2.申请人员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并说明首次任现职时间;3.高管人员本市无房证明、租房合同及付款凭证;4.申请入驻人才公寓的填写《集美区人才公寓申请表》(附件4)。


第十三条 本办法所规定的扶持政策与《厦门市金融工作办公室 厦门市财政局关于促进股权投资类企业发展扶持政策实施细则》(厦金融办〔2016〕20号 )的规定不矛盾、不排斥,股权投资类企业在具备相应条件后,可同时申请享受市区两级政策扶持。


第四章监督管理


第十四条股权投资类企业的营业活动必须遵守以下规定:


(一)以非公开发行方式向具有风险识别和承受能力的特定对象募集资金;


(二)投资领域限于一级市场的股权;


(三)投资过程中的闲置资金只能存放商业银行或用于购买国债等固定收益类投资产品;


(四)投资方向应当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投资政策和外汇管理规定;


(五)接受投资行业主管部门、备案管理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行业指导和监督管理,并依法纳税;


(六)法律法规和厦门市其他相关规定。


第十五条股权投资类企业按照股东协议或合伙协议、企业章程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定的经营范围开展营业活动,不得从事下列业务:


(一)以公开或变相公开方式直接或间接向不特定对象募集资金;


(二)挪用非自有资金进行投资;


(三)向股东或合伙人承诺确保收回投资本金或获得固定回报;


(四)向被投资企业或其它企业、个人提供贷款;


(五)向被投资企业以外的企业、个人提供担保;


(六)在二级市场进行股票和企业债券交易,但所投资企业上市后,股权投资企业所持股份不在此列;


(七)从事期货等金融衍生品交易;


(八)直接或间接投资于非自用不动产;


(九)在国家和省、市禁止投资的领域投资;


(十)法律、法规以及股权投资类企业设立文件禁止从事的其他情形。


第十六条股权投资类企业存在以下情形的,除责令限期纠正外,取消享受优惠政策资格,停止兑现优惠政策,并按照有关规定收回已享受的优惠政策。同时,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遵守核准、登记、备案或者重大事项报告制度的;


(二)不履行法定出资义务或者违反规定出资的;


(三)投资方向不符合国家、省和市产业政策,或者不按承诺的投资策略进行投资的;


(四)违反股东协议、合伙协议或企业章程规定,超范围经营的;


(五)不履行承诺的义务,提前将纳税注册地和税收归属地迁出我区的;


(六)采用弄虚作假手段,骗取优惠政策的;


(七)违反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其他行为的。


第五章附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所述“我区”指工商注册地和纳税归属地均属厦门市集美区(含注册于集美区在自贸区的虚拟地址)。


第十八条本办法颁布之前已注册成立的股权投资类企业,符合条件的可享受本办法的优惠政策。


第十九条 股权投资类企业应在符合享受优惠政策时间的次年9月底前向区产业投资公司提出申请。


第二十条本办法所述“以上”均含本数,“以下”均不含本数。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所述的中小微创新型企业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1.在我区注册并实际运营,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成立期限在5年以内的非上市企业;2.符合《工业和信息化部 国家统计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中规定的中小微企业标准;3.所处行业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及我区产业发展规划,拥有自主知识产权;或属于2012年起市科技局认定的创新型企业或创新型试点企业。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所述的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在股权投资类企业担任董事长(未设立董事会企业的执行董事)、副董事长、总裁、总经理、副总经理、执行事务合伙人及同等职务人员(股权投资类企业的股东或出资合伙人除外),该高级管理人员须已按照相关规定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上备案,且按其工资、薪金所得年度缴纳个人所得税超过8万元。领取补助资金时,该高级管理人员须仍为股权投资类企业的在职人员。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所规定的各项政策,按照“就高不重复”原则享受;对市、区级财政资金参股或认缴出资的股权投资企业,扣除相应财政出资额后按照上述标准给予奖励。


第二十四条 本暂行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至2018年7月29日。


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2017年2月20日印发



附件下载:



集府办〔2017〕14号附件1.doc










郑州外资企业服务中心微信公众号

扫描二维码 关注我们




本文链接://www.0798ci.com/rule/44320.html

本文关键词: 厦门市, 厦门市人民政府, 厦府办

相关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