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同政办〔2017〕21号《厦门市同安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同安区防止生猪养殖回潮与举报奖励工作机制的通知》
《厦门市同安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同安区防止生猪养殖回潮与举报奖励工作机制的通知》
厦同政办〔2017〕21号
各镇(街、场),区直各办、局,各有关单位:
《同安区防止生猪养殖回潮与举报奖励工作机制》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厦门市同安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2月17日
同安区防止生猪养殖回潮与举报奖励工作机制
为做好同安区生猪退养后续监管工作,及时发现和制止生猪养殖回潮现象,严防生猪养殖返潮、反弹,巩固全区生猪退养成果,根据《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厦门市生猪养殖空间布局与污染防治规划(2015-2020)的通知》(厦府办〔2016〕190号)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工作机制。
一、明确职责任务,确保监管工作落实到位
(一)落实属地管理原则
各镇(街、场)对本辖区生猪养殖回潮监管工作负总责,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负责辖区生猪养殖回潮工作巡查、受理举报奖励、落实整改等工作,建立以镇(街、场)和村(居)两级为巡查主体的生猪养殖回潮网格化巡查机制,形成“政府统一领导、镇村日常巡查、社会监督支持”的养殖回潮监管工作格局,积极协调行政执法、环保、国土、农林、水利等相关部门及时关停拆除新养、复养的养殖场所,做到生猪复养情况早发现、早制止、早解决,把复养反弹遏制在萌芽状态,有效防范和遏制生猪养殖回潮现象的发生。
(二)明确部门职责任务
区政府建立以行政执法、环保、国土、农林、水利等部门常态化联动执法机制,共同协作、联合打击生猪养殖回潮行为。
区行政执法局负责配合相关镇(街、场)开展回潮养猪场的强制拆除工作。
同安环保分局在职责范围内开展执法等相关工作。
同安国土房产分局配合开展违法占用农用地的执法查处工作。
区农林局负责查处违法占用林地建设养猪场工作。
区水利局负责查处水源保护区及河道管理范围的养猪场工作。
其他相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相关执法工作。
(三)建立长效运行机制
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各镇(街、场)要按照“早发现、堵源头、细排查、严整改”要求,落实日常巡查制度,可采用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建立健全生猪养殖回潮巡查监管工作机构,按照精简人员、综合设置的方式设立生猪养殖回潮巡查队,定期、不定期开展辖区各行政村的专项巡查,明确记录巡查对象、巡查人员、巡查情况,及时发现并制止生猪养殖回潮行为。被上级部门通报的生猪养殖回潮行为,相关镇(街、场)应采取有效措施,务必在一周内完成整改工作。
各行政村(居)两委干部、环保网格员要积极参与后续回潮监管,配合各相关镇(街、场)做好日常巡查工作,对发现的问题要及时报告镇(街、场),并协助做好后续整改处置工作。
二、设置举报奖励,积极发挥社会监督作用
(一)设立举报电话
各镇(街、场)负责受理辖区举报生猪养殖回潮行为,应向社会公开举报电话、电子邮箱、地址等受理举报方式,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各镇(街、场)受理举报的投诉电话:大同街道:7026244,祥平街道:7905123,洪塘镇:7255313,五显镇:7300944,汀溪镇:7155798,莲花镇:7552668,新民镇:7892503,西柯镇:7110880,竹坝开发区:7233465,凤南农场:7058061,白沙仑农场:7050007。
(二)举报奖励范围
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在本区范围内的生猪养殖回潮行为进行举报,符合下列规定的将给予相应奖励:
1.有具体的被举报人、生猪养殖地址、养殖数量等内容;
2.举报提供的线索为镇(街、场)或行政主管部门未掌握的;
3.举报的情况经查证属实的。
举报人可通过来电、来信、来访、电子邮件等方式进行举报。各受理单位应当建立接报受理记录制度,并在受理举报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安排人员到现场进行调查核实、确认、摄影摄像存档,并在现场勘查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整改到位。
(三)举报奖励原则
1.举报奖励对象原则上要求实名举报,由举报人直接领取奖金;对匿名举报的,经核实后能够确定举报人真实身份,且举报人愿意领取奖励的,可以给予奖励。
2.同一时间重复对同一养殖回潮行为进行举报的,仅奖励一次;
3.两个或两个以上举报人联名举报同一线索的,按一宗举报进行奖励,并由第一署名人办理领取奖励手续,奖金由举报人协商分配;
4.同一线索被两个或两个以上举报人分别举报的,奖励第一时间举报人,以受理举报的登记时间为准。
(四)举报奖励标准
举报奖励按经现场查实的生猪(不含哺乳仔猪)存栏数量计发奖励金:
1.生猪存栏5头以下的一次性奖励100元;
2.生猪存栏6头以上、19头以下的一次性奖励500元;
3.生猪存栏20头以上、100头以下的一次性奖励800元;
4.生猪存栏101头以上、500头以下的一次性奖励1200元;
5.生猪存栏501头以上的一次性奖励1500元;
6.属于饮用水源保护区范围的,同等条件的给予加倍奖励。
本规定的以上、以下均含本数。
(五)举报奖励程序
1.各相关镇(街、场)受理举报后,应在2个工作日内组织工作人员到现场进行核查确认,并将审核结果回复举报人。对于匿名举报,无法通知举报人的,相关镇(街、场)要做好登记。
2.举报人在接到领取举报奖励通知之日起30日内,持本人有效身份证明向所在镇(街、场)领取奖励金;如委托他人领取的,须持委托人的授权委托书、委托人及被委托人的有效身份证明领取。逾期未领取的,视为放弃奖励权利。
(六)举报注意事项
1.举报人应对所举报事项的真实性负责。对借举报之名,串通诈骗奖励金,捏造、歪曲事实,诬告他人,干扰行政机关正常工作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2.各镇(街、场)和各相关单位具体承办的工作人员及其直系亲属或其授意他人的举报不予奖励。
3.受理单位应建立并严格执行举报保密制度,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公开或泄露举报人姓名、住所、工作单位或其他身份资料,违者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三、强化保障工作,有效防止生猪养殖回潮
(一)加强组织领导
各镇(街、场)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高度重视生猪养殖回潮监管工作,尽快形成适合各镇(街、场)工作实际的防止生猪养殖回潮工作方案,要始终将防止生猪养殖回潮作为生态文明建设、流域综合治理、“富美同安”建设等工作的重要内容,加大对防止生猪养殖回潮监管工作的投入,确保生猪养殖回潮监管机制持续有力运行,不断巩固全区生猪退养成果,扎实推进“富美同安”建设。
(二)强化资金保障
区政府加大对各镇(街、场)财政扶持力度,设立防止生猪养殖回潮专项工作经费,用于各镇(街、场)受理举报奖励、购买社会服务、组织打击生猪养殖回潮行为等相关费用,做到专款专用。
(三)强化监督考核
区政府建立防止生猪养殖回潮目标管理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加强考核评价和督查督办。对发现生猪养殖回潮行为的,各相关镇(街、场)、行政执法、环保、国土、农林、水利等部门应按各自职责及时采取措施,有效制止生猪养殖回潮行为。若因后续巡查监管处置不到位,被上级连续三次督查督办后仍然未能及时、有效整改的,区政府将视情节实施约谈、挂牌督办、取消评先评优等措施,并对主要负责人通报批评、对相关责任人员进行问责,情节严重的依纪依规进行处理。
《同安区防止生猪养殖回潮与举报奖励工作机制》由区农林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厦门市同安区人民政府办公室2017年2月17日印发
附件下载:
扫描二维码 关注我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