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思政办〔2016〕97号《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思明区质量技术专项奖励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思明区质量技术专项奖励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厦思政办〔2016〕97号
各街道办事处,区直各办、局,区工业园区管委会,各有关单位:
《思明区质量技术专项奖励资金管理办法》已经区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10月31日
思明区质量技术专项奖励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推进质量强区工作,促进技术创新、管理创新,支持工业企业实施技术改造,提升企业、城市综合质量管理水平和竞争力,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思明区质量技术专项奖励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区政府为推动质量强区和工业技改工作而设立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 专项资金从当年度科技创新与研发资金预算中列支。
第四条 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应遵循公开透明、统筹兼顾、专款专用、科学管理、加强监督的原则。
第五条 在思明区依法设立的法人单位(企业、行业协会、民办非企业单位),符合奖励条件的,可以依照本办法申请专项资金的奖励。
第六条 专项资金奖励分为品牌奖励、标准化奖励、质量奖励、认证认可奖励以及技术改造奖励。
(一)品牌奖励
1.获得中国驰名商标的单位一次性奖励150万元。同一单位获得两项以上中国驰名商标称号的,第二项起,每项给予一次性奖励50万元。
2.获得福建省著名商标或福建名牌产品的单位一次性奖励20万元。同一单位获得两个以上省级著名商标或两种以上名牌产品的,第二项起,每项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
3.获得厦门市著名商标或厦门优质品牌称号的单位,每项给予一次性奖励5万元。
4.同一单位同一商标或产品获不同等级称号的,同一年度的按最高称号给予一次性奖励,不同年度的相应扣除已获的较低称号的奖励金额。
(二)标准化奖励
1.国际标准研制中的主要起草单位,给予一次性奖励100万元;参与标准起草的,给予一次性奖励30万元。国家标准研制中的主要起草单位,给予6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参与标准起草的,给予一次性奖励20万元。行业标准研制中的主要起草单位,给予一次性奖励40万元。国家级团体标准研制中的主要起草单位,给予一次性奖励30万元。
2.承担一项国家级标准化科研项目并结题验收合格的单位,给予一次性奖励100万元。
3.承担国际标准化组织专业技术委员会(或分技术委员会)秘书处、工作组工作的单位,给予一次性奖励50万元;承担国家级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或分技术委员会)秘书处、工作组工作的单位,给予一次性奖励30万元。
4.获得当年度“中国标准创新贡献奖”的单位,给予一次性奖励8万元。获得当年度“福建省标准创新贡献奖”的单位,给予一次性奖励5万元。
(三)质量奖励
1.获得国家质量奖的单位一次性奖励200万元,获得福建省质量奖的单位一次性奖励150万元,获得厦门市质量奖的单位一次性奖励100万元。
2.对获得全国质量标杆、工信部工业企业品牌培育示范、工信部企业知识产权运用标杆示范的单位奖励80万元。
3.对获得中国质量协会质量技术奖一等奖、二等奖和三等奖的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50、30、20万元。
4.对获得“厦门市科技小巨人领军企业”或“福建省科技小巨人领军企业”称号的单位,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20、30万元,同一企业最高奖励30万元。
(四) 认证认可奖励
1.对通过国际CMMI(软件能力成熟度模型集成)三、四、五级认证的互联网企业,按照《思明区促进互联网经济发展办法》(厦思委办〔2015〕61号)第二条相关政策给予奖励。
2.对获得人力资源成熟度模型(PCMM)认证、信息安全管理标准(ISO27001/BS7799)认证、IT服务管理(ISO20000)认证、服务提供商环境安全性(SAS70)认证、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OHSAS18001)认证的单位,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5万元。
3.对获得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CNAS)实验室认可证书的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50万元。
4.对获得“厦门市市级工业设计中心”称号的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20万元;升格为“省级工业设计中心”称号的企业,给予补足50万元奖励;升格为“国家级工业设计中心”称号的企业,给予补足200万元奖励。
(五)技术改造奖励
1.支持企业智能制造和技术改造。支持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实施智能化技术改造和“机器换人”技术改造,提高人均产出和生产效益。对上述技术改造设备投资额超300万元(含)的项目,采用事后补助方式,按其投资额的10%予以奖励,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2.支持两化融合。对获得两化融合管理体系评定证书的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20万元。
3.支持研发创新。鼓励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加大研发投入,根据企业上一年度享受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研发经费数额,按年度研发经费投入的10%给予补助,最高奖励不超过100万元。
第七条专项资金按照以下程序安排使用:
(一)区科信局每年第一季度发布当年度专项资金的《申报通知》,编制《申报指南》并在区政府及科信局网站公布。
(二)符合本办法规定的企业单位向纳税所属街道提出扶持申请,由纳税所属街道初审,区科信局、财政局复审,报区政府批准后兑现。
(三)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其他法人单位(行业协会、民办非企业单位)向区科信局提出申请,由区科信局行文上报区政府批准后兑现。
第八条区财政局、监察局、审计局根据各自职能对专项资金的预算及其使用进行监督,对弄虚作假骗取专项资金的申请单位,除依法追缴专项资金、5年内停止其申报专项资金资格,并向社会公开其不守信用信息外,还将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第九条同一企业或机构依据本办法所获得的扶持资金,每年不超过400万元。
第十条本办法由区科信局解释。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0年12月31日。原《思明区关于调整颁发“质量立区”创中国名牌产品奖等奖项的规定》(厦思政办〔2007〕38号)同时废止。2016年1月1日起至本办法发布之日,符合本办法奖励条件的单位,可选择依照本办法申请专项资金奖励。
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2016年11月1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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