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府办〔2016〕109号《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集美区医疗救助实施细则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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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集美区医疗救助实施细则的通知》



集府办〔2016〕109号





各镇、街,各管委会,区直各办、局,各有关单位:


《集美区医疗救助实施细则》已经区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10月20日


集美区医疗救助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医改办等部门关于完善城乡居民医疗救助体系实施意见的通知》(闽政办〔2016〕10号)、《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社会救助工作的意见》(厦府〔2015〕173号)和《厦门市医疗救助办法》(厦府办〔2016〕63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按统筹城乡发展要求,以健全社会救助体系,保障困难群众基本医疗权益为目标,建立管理科学、标准合理、程序便捷、操作规范的困难群体医疗救助体系,解决我区困难群众最关心、最现实、最迫切的基本医疗保障问题,努力实现困难群众“病有所医”的目标。


第三条医疗救助是指政府和社会对因病而无经济能力进行治疗或因支付数额庞大的医疗费用而陷入经济困难的居民实施专项帮助和经济支持的一项社会救助制度。


第四条医疗救助应遵循下列基本原则:


(一)实行属地管理;


(二)救急、救难、公平、便捷;


(三)救助水平与我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财政承受能力相适应;


(四)政府主导、社会参与,政府救助与社会扶助相结合;


(五)与基本医疗保险、大病补充医疗保险制度相衔接。


第二章医疗救助对象


第五条医疗救助对象是具有本区户籍或本区常住人口,并在本行政区域内居住,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城乡居民。


第一类救助对象:特困人员。指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且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的老年人、残疾人以及未成年人。


第二类救助对象:(一)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二)重点优抚对象(含革命“五老”人员,即老地下党员、老游击队员、老接头户、老交通员、老苏区干部);(三)重度残疾人,指持有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残疾等级为二级(含二级和精神、智力三级)以上的人员;(四)享受40%救济的60年代精简老职工、矽肺病救济对象;(五)计生特殊家庭。指独生子女死亡、伤残和计生手术并发症的家庭成员。


第三类救助对象:低收入家庭成员。指家庭月人均收入在本市低保标准两倍以内、家庭财产符合规定的家庭。


一至三类救助对象均为经民政部门认定的、具有本辖区户籍的居民。


第四类救助对象:因病支出型贫困家庭成员。指经民政部门认定,扣除当年家庭成员个人自付医疗费用后,家庭月人均可支配收入和财产低于或等于本市低收入家庭标准的家庭成员。除具有本辖区户籍的居民外,还包括在本区就业或创业取得居住证(暂住证)满1年并且具有合法固定住所住满1年,近2年内累计缴纳社会保险满1年且当月正常享受医疗保险待遇的非厦门户籍的外来务工人员;在本市缴纳社会医疗保险且当月正常享受医疗保险待遇的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的非厦门户籍在校学生。


第三章医疗救助范围与标准


第六条医疗救助形式、救助比例和救助限额


(一)资助救助对象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对第一类、第二类、第三类救助对象参加基本医疗保险需个人缴纳的费用,由政府给予全额资助。


(二)门诊救助标准


对救助对象患病治疗发生的、属于基本医疗保险可报销范围内的门诊费用(含基本医疗保险社会统筹医疗基金起付线以下的费用),扣除基本医疗保险、大病补充医疗保险报销金额后,对个人自付部分给予一定比例的救助。其中,第一类救助对象按100%给予救助,第二类救助对象按85%的比例给予救助,第三类救助对象按80%的比例给予救助,第四类救助对象按75%的比例给予救助。第一类救助对象不封顶,第二类、第三类、第四类救助对象年累计救助金额不超过2万元。


(三)住院救助标准


对救助对象患病住院治疗发生的、属于基本医疗保险可报销范围内的医疗费用(含基本医疗保险社会统筹医疗基金起付线以下的费用),扣除基本医疗保险、大病补充医疗保险报销金额后,对个人自付部分给予一定比例的救助。其中,第一类救助对象按100%给予救助,第二类救助对象按85%的比例给予救助,第三类救助对象按80%的比例给予救助,第四类救助对象按75%的比例给予救助。第一类救助对象救助金额不封顶,第二类、第三类、第四类救助对象年累计救助金额不超过10万元。


第七条下列情形不属于医疗救助范围:


(一)基本医疗保险用药目录、诊疗项目和医疗服务设施范围以外的费用。


(二)因交通事故、医疗事故等应由他方承担的医疗费用。


(三)未按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在非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就医所发生的费用(抢救费用除外)。


第四章 医疗救助服务


第八条加强医疗救助与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补充医疗保险有机衔接,实现资源共用、信息共享、结算同步、监管统一。


(一)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院作为医疗救助的定点医疗机构,按照本市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用药目录、诊疗项目目录和医疗服务设施目录为医疗救助对象提供医疗服务。


(二)医疗救助对象持社会保障卡到本市定点医疗机构就诊。定点医疗机构按照医疗救助的有关规定,为救助对象提供医疗费用“一站式”即时结算服务,垫付应由医疗救助资金支付的医疗费用,再与区民政部门进行结算,救助对象只需支付自付部分。


(三)镇(街)社会事务办(街政办)应适时更新医疗救助数据信息,确保对象信息的准确性。


(四)对因特殊原因未实行医疗救助“一站式”即时结算服务的,可按照相关规定和程序在所属镇(街)申请医疗救助,镇(街)应及时与民政部门对接,民政部门要及时受理、及时审批、及时救助。


第九条低收入家庭、因病支出型贫困家庭成员,须在定点医疗机构结算之前,先到户籍所在地(非本市户籍到居住地)镇(街)申请,按照低收入家庭认定程序,经镇(街)审核、区民政部门审批认定后,实施医疗救助即时结算。厦门市医疗救助管理系统自动保留1年低收入家庭、因病支出型贫困家庭身份,满1年后身份自动取消。如再次申请医疗救助,须在定点医疗机构结算之前,经户籍所在地镇(街)、区民政部门对其家庭收入和财产重新进行审核认定。


第十条申请低收入家庭、 因病支出型贫困家庭人员除按《厦门市申请救助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办法》《集美区申请救助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实施细则》规定提供手续材料外,属于外来务工人员还须提供居住证(暂住证)、产权证或租房合同,经市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平台直接从社会保险系统比对,正常缴交社保、医保数据。补缴社保、医保年限不计入;属于全日制高等院校在校生须提供本人学籍证明、在校贫困生证明和所属院校医务室参加医疗保险证明,经民政部门对其家庭收入和财产进行审核认定,再由镇(街)统一录入厦门市医疗救助管理系统。


第十一条医疗救助对象在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期间,院方适当减免住院押金,实行“先救治后收费”。


第十二条定点医疗机构要完善并落实各项诊疗规范和管理制度,保证服务质量,合理检查、合理用药、合理收费,不得要求医疗救助对象支付按规定应予减免的费用。


第十三条医疗救助对象需转到非定点医疗机构治疗或因急诊、急救到非定点医疗机构治疗时,按基本医疗保险有关规定办理。


第五章医疗救助资金的筹集与管理


第十四条资金来源与管理


(一)医疗救助资金由区财政预算安排,足额保障。应由镇(街)承担的部分纳入区对镇(街)体制上解基数。


(二)区民政部门根据实际救助对象人数和救助资金编制年度医疗救助资金预算,上报区财政部门审核后纳入财政预算安排并针对在运行过程所需资金量适时进行追补。


(三)农场困难群体医疗救助资金列入区级财政预算。区民政局应设立医疗救助资金专账,用于办理医疗救助资金的结算业务。


(四)民政、财政、审计等部门要加强对医疗救助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采取隐瞒、欺诈等手段骗取医疗救助资金的,依法责令退还;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截留、挤占、挪用、贪污等违法违纪行为,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严肃处理。


第十五条开展慈善救助,发动社会力量参与社会救助。鼓励红十字会、慈善会等公益组织每年从慈善募集资金中安排一定数额,对医疗费用负担较重、家庭特别困难的救助对象给予救助。


第六章组织与实施


第十六条区民政局和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辖区的医疗救助工作,各级相关职能部门各司其职,密切配合。


(一)医疗救助实行“政府主导、民政主管、部门配合、社会参与”的工作运行机制。集美区社会救助体系建设领导小组负责指导协调本区的医疗救助工作,各相关职能部门密切配合,各司其职。


(二)民政部门负责协调和组织实施困难群众医疗救助工作,研究制定医疗救助政策和建立健全医疗救助各项规章制度。


(三)财政部门负责医疗救助基金的筹集和拨付,并会同民政等相关部门,加强对资金管理和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


(四)人社部门负责做好受助家庭人员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服务管理工作,协助做好救助对象医疗费用“一站式”即时结算工作。


(五)残联负责重度残疾人的认定,配合民政部门做好重度残疾人的医疗救助工作,并及时将符合救助条件残疾人名单提供给民政部门。


(六)审计部门负责对医疗救助资金的审计监督,确保资金安全、合理使用。


(七)卫生计生部门负责医疗救助服务的定点医疗机构的监督管理及计生特殊家庭的认定,并将计生特殊家庭成员名单及时提供给民政部门,规范医疗服务行为,提高服务质量,配合做好医疗救助工作。


第七章附则


第十七条本实施细则由区民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本实施细则印发之日施行,有效期5年,《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修订厦门市集美区医疗救助实施办法的通知》(集府办〔2012〕64号)文件同时废止。


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2016年10月20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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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关键词: 厦门市, 厦门市人民政府, 厦府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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