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湖府办〔2017〕19号《湖里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17年商贸业稳定增长指导意见的通知》
《湖里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17年商贸业稳定增长指导意见的通知》
厦湖府办〔2017〕19号
各街道办事处,区直各委、办、局,各有关单位:
经区政府研究同意,现将《湖里区关于做好2017年商贸业
稳定增长的指导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2月14日
湖里区关于做好2017年商贸业
稳定增长的指导意见
为促进我区商贸企业销售额稳定增长,降低商贸企业经营成本,提升企业竞争力,促进商贸企业转型升级,推动商贸流通企业发展壮大,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关于培育龙头批发零售企业
(一)对2016年度商品销售额不低于50亿元的批发、零售企业,根据企业2017年度商品销售额增量部分给予分类分档奖励。
1.2017年度商品销售额比2016年度增长5%及以下的(0%<增长率≤5%),按增量部分的0.8‰给予奖励,每家企业最高不超过30万元;
2.2017年度商品销售额比2016年度增长5%-10%的(5%<增长率≤10%),按增量部分的1‰给予奖励,每家企业最高不超过50万元;
3.2017年度商品销售额比2016年度增长10%-15%的(10%<增长率≤15%),按增量部分的1.2‰给予奖励,每家企业最高不超过60万元;
4.2017年度商品销售额比2016年度增长15%以上的(增长率>15%),按增量部分的1.5‰给予奖励,每家企业最高不超过70万元。
(二)对2016年度商品销售额不低于4亿元但不超过50亿元的批发、零售企业,根据企业2017年度商品销售额增量部分给予分类分档奖励。
1.2017年度商品销售额比2016年度增长10%-20%的(10%<增长率≤20%),按增量部分的1‰给予奖励,每家企业最高不超过30万元;
2.2017年度商品销售额比2016年度增长20%以上的(增长率>20%),按增量部分的1.2‰给予奖励,每家企业最高不超过50万元。
(三)对2016年度商品销售额低于4亿元的限额以上批发、零售企业,2017年度商品销售额比2016年度增长50%以上的(增长率>50%)的,按增量部分的1‰给予奖励,每家企业最高不超过20万元。
执行期限:2017年1月-12月
二、关于培育社会消费品零售龙头企业
(一)对2016年度零售额不低于4亿元的批发、零售企业,年零售额不低于5000万元的住宿、餐饮企业,根据企业2017年度零售额增量部分给予分类分档奖励。
1.2017年度零售额比2016年度增长5%及以下的(0%<增长率≤5%),按增量部分的4‰给予奖励,每家企业最高不超过30万元;
2.2017年度零售额比2016年度增长5%-10%的(5%<增长率≤10%),按增量部分的5‰给予奖励,每家企业最高不超过50万元;
3.2017年度零售额比2016年度增长10%-15%的(10%<增长率≤15%),按增量部分的7‰给予奖励,每家企业最高不超过60万元;
4.2017年度零售额比2016年度增长15%以上的(增长率>15%),按增量部分的8‰给予奖励,每家企业最高不超过70万元。
(二)对2016年度零售额不低于5000万元但不超过4亿元的批发、零售企业,年零售额不低于2000万元但不超过5000万元的住宿、餐饮企业,根据企业2017年度零售额增量部分给予分类分档奖励。
1.2017年度零售额比2016年度增长10%-20%的(10%<增长率≤20%),按增量部分的5‰给予奖励,每家企业最高不超过30万元;
2.2017年度零售额比2016年度增长20%以上的(增长率>20%),按增量部分的7‰给予奖励,每家企业最高不超过50万元。
(三)对2016年度零售额低于5000万元的限额以上批发、零售企业,年零售额低于2000万元的限额以上住宿、餐饮企业,2017年度零售额比2016年度增长50%以上的(增长率>50%)的,按增量部分的1‰给予奖励,每家企业最高不超过20万元。
执行期限:2017年1月-12月
三、关于鼓励新增限额以上商贸企业
对2017年注册成立,且当年商品销售额或零售额达限额以上的湖里区批发、零售、住宿、餐饮企业,每家企业给予15万元奖励。
执行期限:2017年1月-12月
四、关于鼓励大型商业载体集中统计销售额
对经营面积在4万平方米及以上的大型商业载体(含商业综合体及专业市场),其运营管理单位出资设立企业法人或授权设立产业个体,对入驻该商业载体的5个及以上商家的销售额进行统一收银结算并成功纳入我区限额以上商贸业统计的,给予该市场营运管理单位一次性100万元奖励。
执行期限:2017年1月-12月
五、关于扶持有突出贡献的商贸企业
对我区商贸业销售额增长有突出贡献需要特殊扶持的,可另行个案研究确定。
执行期限:2017年1月-12月
六、解释说明
(一)关于本政策的奖励对象
申请享受本意见奖励的对象必须为纳入2017年区、街考核的湖里区企业。
(二)关于对同一政策不同奖项的申请
本《意见》的第一、二、三条不可重复享受,若企业同时符合应按“就高不就低”的原则择优选择申请。
(三)关于对不同政策的申请
1.同一企业因同一事项适用本《意见》政策,同时又适用我区其他政策时,企业应按“就高不就低”的原则择优选择申请。若同一年度内,企业在本《意见》政策兑现前已因同一事项取得区级扶持,区商务局不再针对该事项给予扶持。
2.若同一企业因同一事项同时受市、区两级政府奖励时,其通过本次兑现获得的奖励应扣除市级奖励中区级应承担的部分。
(四)关于本《意见》的审核兑现程序
1.符合本《意见》扶持条件的企业,应由企业在向注册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经街道办初审报区商务局审核。区商务局收件后应组织开展内部审核,具体流程为:承办人提出初审意见、科室负责人、分管局领导、局长依次进行审核。区商务局在进行审核时应在承办人提出初审意见后将拟奖励企业名单及奖励事项提交区发改、财政、经信、科技、建设、工业管委会等区直部门以及各街道办征询意见,在取得征询意见后方可得出最终审核结论。
2.本意见的奖励资金由区、街按财政体制共担;区商务局完成申请审核后,根据部门预算管理的有关规定,向区财政申请奖励金。区商务局在奖励金到位后5个工作日内通知企业兑付奖励金,由企业自行缴交应付税款。
(五)享受本意见第一条第(一)类、第二条第(一)类及第四条奖励的企业,其主要投资者、高管、技术骨干子女可在湖里区属学校入学时给予适当照顾。
(六)本意见由区商务局负责解释。
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政府办公室2017年2月14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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