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湖府办〔2017〕6号《湖里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湖里区关爱专项资金管理使用办法的通知》
《湖里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湖里区关爱专项资金管理使用办法的通知》
厦湖府办〔2017〕6号
各街道办事处,区直各委、办、局:
《湖里区关爱专项资金管理使用办法》已经区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1月6日
湖里区关爱专项资金管理使用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社会救助制度和省市区有关完善社会救助的要求,建立湖里区社会救助关爱专项资金。为规范资金管理使用,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关爱专项资金主要是为帮助和关爱湖里区特殊困难对象而设立的专项资金,是政府“兜底”保障的重要内容和精准帮扶的重要举措。
第三条 关爱专项资金使用原则
(一)兜底。关爱资金与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供养、受灾人员救助、医疗救助、临时救助等救助制度和慈善等救助互动互补,是各类救助对象在用尽救助政策后仍处比较困难,由政府进行“兜底”救助的资金,是政府建立“兜底”救助政策的再补充,是区委、区政府为保障特殊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而设定的最后一道防线。
(二)透明。关爱资金使用坚持公开、公正、便捷原则,接受社会监督。
(三)高效。关爱资金追求救助及时、精准,帮助救助对象脱离困境。
(四)分类相对集中。关爱专项资金是根据救助对象的特点及实际情况,每年错时、分类相对集中解决部分比较困难、需帮助的群体,是一项特殊的救助政策。
第二章 关爱救助对象及标准
第四条 关爱救助的对象:户籍在湖里区且常住在本辖区的因病支出型贫困家庭、低收入家庭(含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困难老年人、困难残疾人、孤儿、困难优抚对象、计生特殊家庭以及民政部门认定应当予以关爱救助的特殊家庭和人员。
第五条 关爱救助的标准及种类
(一)助困:每年从特殊困难家庭中确定一部分需救助的对象,救助标准为3000元到6000元。
(二)助残:每年从依老养残、重度残疾、一户多残等残疾人中确定一部分需救助的对象,救助标准为3000元到6000元。
(三)助老:每年从三无老人、孤寡老人、高龄老人、失独老人、失能老人等老年人中确定一部分需救助的对象,救助标准为3000元到6000元。
(四)助特:每年从优抚对象、参战人员、孤儿、革命五老、六十年代40%精简职工、计生特殊家庭等对象中确定一部分需救助的对象,救助标准为3000元到6000元。
(五)助医:每年从因病支出型贫困家庭中确定一部分需救助的对象,救助标准:严重困难的为2000元到10000元;特别严重困难的为10000元到20000元;极度困难的为20000元到30000元。救助对象主要依托现行的民政、慈善、红十字会和人社等部门制定的各类医疗救助政策实行救助,确实因患重特大病,在执行上述救助政策后仍较困难的。
(六)助灾:遇台风、暴雨、地震等自然灾害或公共突发事件,因灾受损的家庭,在《厦门市自然灾害公众责任保险》理赔后,仍影响家庭基本生活的特殊困难家庭,视情给予一定救助,救助标准为2000元到10000元。
(七)不重复施救。当关爱对象同时符合上述条件的,选择最高类型给予救助。
(八)特殊情况救助可由区民政局直接办理。
第三章 关爱资金的筹集和管理使用
第六条 关爱专项资金每年预算安排500万元,由区、街财政各出资50%,区民政局和街道分别纳入年度预算。
第七条 区民政局和街道应建立关爱专项救助的审批材料、资金台账、发放名册等工作档案,并加强档案管理,做到资料完整,方便查询使用。
第八条 区民政局和街道应当加强对关爱专项资金使用情况的管理,对施救对象类型、审批环节、资金发放等情况进行跟踪检查。
第九条 关爱专项资金专款专用,并接受财政、审计等部门和社会、群众的监督。
第十条 区民政局每年会同区财政局制定关爱专项资金年度使用计划,报区政府分管领导审定后组织实施。关爱资金为临时动态救助,施救对象类型和施救时间每年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原则上助困安排在四大传统节日、助残安排在全国助残日、助老安排在重阳节等特定时期分类施救。
第十一条 区民政局向街道下达具体的救助名额和救助标准,并将区级承担部分的预算经费指标下达给各街道;街道负责救助对象的审核、审批、发放,并报区民政局备案;社区负责对需救助对象的摸排、推荐工作和初审。特殊情况下,由区民政局直接受理申请、审核、审定,救助金10000元以上的要报区政府分管领导审批。
第十二条 关爱救助金原则上实行社会化发放,特殊情况需现金发放的,须经区民政局审定。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区民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有效期限为三年,《湖里区关爱专项资金管理使用(暂行)办法》(厦湖府办〔2013〕96号)同时废止。
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政府办公室2017年1月6日印发
附件下载:
扫描二维码 关注我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