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府〔2017〕81号《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集美区义务教育阶段民办学校扶持补助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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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集美区义务教育阶段民办学校扶持补助办法的通知》



集府〔2017〕81号





各镇、街,各管委会,区直各办、局,各有关单位:


《集美区义务教育阶段民办学校扶持补助办法》已经区委、区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政府


2017年4月29日


集美区义务教育阶段民办学校扶持补助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深化集美区教育体制改革,促进义务教育阶段民办学校教育的发展,鼓励社会力量积极参与义务教育阶段办学,提高办学水平和教学质量,保障我区义务教育阶段民办学校学生享受同等教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实施条例、《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义务教育工作的通知》(厦府〔2014〕65号)和《厦门市教育局关于开展义务教育民办中小学定级评估工作的通知》(厦教综〔2014〕6号)、《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提高民办义务教育学校补助标准的通知》(厦府办〔2016〕125号)文件要求,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义务教育阶段民办学校财政补助资金列入区级财政年度教育经费预算。


第三条 义务教育阶段民办学校扶持补助对象为集美区教育局批准设立并已开办两年以上的义务教育阶段民办学校。


第二章 扶持对象


第四条 申请扶持补助的义务教育阶段民办学校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在集美区依法注册登记,具有法人资格,独立承担民事责任且通过教育主管部门定级评估;


2.遵守法律法规,依法办学,服从人民政府、教育主管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管理,严格执行教育教学计划,严格执行办学规模规定;


3.举办者按时、足额履行出资义务。学校存续期间,举办者不得抽逃出资,不得挪用办学经费;


4.按厦府〔2014〕65号文件规定招收经教育部门统筹安排的符合条件的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按厦府〔2010〕292号文件规定免除学生的学杂费、课本费、簿籍费等费用;


5.按民办学校定级评估等级相应标准收费并招收正式学籍学生。


第三章 扶持措施


第五条 扶持补助项目包括公用经费补助、教师薪金补助、保安人员经费补助及学年度考核奖。


第六条 公用经费补助系对在义务教育阶段民办学校就读的符合免费义务教育条件的学生,按我区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生均公用经费扣除市财政补助的课本费和簿籍费后的标准每年进行补助。


公用经费补助用于以下项目:接受补助的义务教育阶段民办学校使用不低于该项补助经费的40%用于校舍修缮(违章搭盖校舍不纳入修缮范围),不低于30%用于设施设备购置或更新,不高于10%用于校舍租赁支出,其余部分学校按照实际需求,用于教师继续教育、教研活动、物业管理等其他公用经费项目内使用。


第七条 申请教师薪金补助的义务教育阶段民办学校除符合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条件外,还须符合以下条件:


(1)学校师生配比必须符合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规定,原则上小学不得低于1:23,初中不得低于1:15,且小学专任教师必须达到学校岗位总量的91%,初中专任教师必须达到学校岗位总量的86%;


(2)非假期期间,义务教育民办阶段学校给每位教师的实发工资标准不得低于2500元/月(不含配套的不低于500元/人·月的绩效奖励),假期工资不得低于厦门市最低工资标准并按时发放;


(3)按照相关法律规定为教师足额缴交社会保险费。对于因法定原因无法缴交社会保险费的,须由学校提供说明或佐证材料;


(4)本办法实施之后学校不得降低或变相降低教师现有工资待遇标准,同时学校应建立教师工资增长机制,并报教育局备案。


对符合以下条件的义务教育阶段民办学校教师,经符合申请条件的所在学校申请,给予教师薪金补助:


(1)具备国家规定的教师资格和任职条件;


(2)教师能依法履行合同;


(3)能胜任本职工作,完成省、市、区教育主管部门规定的工作量;


(4)在教育局指导下,由所在学校年度考核等级为合格以上。


第八条 教师薪金补助包括月绩效工资补助及班主任津贴。


月绩效工资:学校为每位教师配套不低于500元/人·月的绩效奖励后,财政给予的教师月绩效工资分三档,第一档:初级及以下职称教师800元/月,第二档:中级职称教师1000元/月,第三档:高级及以上职称教师1200元/月。在此基础上,对教师工作年限进行补贴,入职满一年每月给予工作年限补贴100元,之后每增加一年补贴增加50元。工作年限补贴最高不超过300元/月。


班主任津贴:对担任班主任工作并经班主任工作年度考核合格的教师,财政给予班主任工作津贴400元/人·月,学校同时配套100元/人·月。


第九条 对按照公安部办公厅及教育部办公厅联合下发的《中小学幼儿园安全防范工作规范(试行)》文件相关要求聘请的保安人员,按每年每人2万元标准给予保安人员经费补助。


第十条 学年度考核奖


根据区教育局每学年对义务教育阶段民办学校学业质量监测情况,核拨奖励经费用于受奖学校教师学年度考核奖。教师学年度考核奖具体发放办法由各义务教育阶段民办学校自行制定,并报区教育局备案。


教师学年度考核奖核算办法如下:


(1)按核定班级数核算年度考核奖。英贤学校84个班(其中:小学60个班,初中24个班)、康德小学24个班、杏美小学18个班、安仁小学18个班。


(2)学年度考核奖分达标奖和超标奖,具体计算方法见下表。


类别 达标奖 超标奖 备注


小学 若学校P值达区公办小学平均P值的95%,则每班奖励1000元。 若学校P值超过区公办小学平均P值的95%,则每超过1个百分点,每班增加奖励100元。 达标奖与超标奖合计每班奖励最高不超过4000元。


初中 若学校P值达区公办初中平均P值的60%,则每班奖励2000元。 若学校P值超过区公办初中平均P值的60%,则每超过1个百分点,每班增加奖励100元。 达标奖与超标奖合计每班奖励最高不超过7000元。


说明:P值指学业监测P值。


第十一条 扶持补助资金拨付流程如下:


1.公用经费补助:由各义务教育阶段民办学校根据实际情况申报,经区教育局财务部门、综合部门审核后予以核拨。学校必须严格执行《关于民办中小学办学规模核定工作的通知》(集教〔2016〕214号),严格执行班生规模。每学年按符合补助条件学生数的70%预拨,完整学年核定后按实际结算。


2.教师薪金补助和保安人员经费补助:教师薪金补助每月核发一次,义务教育阶段民办学校配套工资到教师工资卡上后,区教育局直接发放至教师工资卡;保安人员经费每年核发一次,学年结束后由各义务教育阶段民办学校提供保安人员名单、劳动合同和保安工资单等材料,经集美区教育局民教办核实后发放。


3.学年度考核奖:学年度考核奖由集美区教师进修学校核算,具体奖励情况及经费由进修学校向教育局提供有关材料。


第十二条 扶持补助资金接受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三条 申请扶持补助资金应提供齐全、真实、有效的材料。对存在材料造假、欺诈等行为的,取消扶持补助资金申请资格,并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四条 义务教育阶段民办学校扶持补助资金全面用于改善学校办学条件和提高教职工工资、社保及福利待遇。扶持补助资金作为义务教育阶段民办学校办学成本的补充,各接受扶持民办学校应按照相关财务规定规范、科学、合理使用好扶持补助资金,有效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率。


第十五条 对义务教育阶段民办学校扶持补助经费财务监管以预算控制、教育局委派财务专管员抽查和专项审计为主。教育行政部门不定期对财政补助资金实施情况进行检查,在检查中如果发现实施或评价结果不符合相关要求的,责令其整改,整改期间暂缓拨付,直至整改到符合要求后拨付。


第十六条 扶持补助资金必须在义务教育阶段民办学校账上核算,分别登记总账和明细表;符合固定资产条件的要在账上固定资产科目核算。补助资金必须专款专用,按照扶持补助资金性质和财务规章制度要求,充分发挥资金使用效益。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七条 学业检测P值按以下公式计算:


小学学业监测P值=(×0.4+单科及格率×0.15 +全科及格率×0.15+单科优秀率×0.15+全科优秀率×0.15)×巩固率×100.


(其中,三年级占50%,六年级占50%)


初中学业监测P值按市教育局的计算方式计算,即:初中学业监测P值=(×0.3+全科合格率×0.2+全科及格率×0.2+单科及格率×0.2+优良率×0.1)×巩固率×100.(如市教育局有新规定,则按规定计算)


(其中,七年级占25%、八年级占25%、九年级占50%)


第十八条 义务教育阶段民办学校接收和使用财政补助资金相关信息向社会公开,并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区教育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17年9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三年。


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2017年4月29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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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关键词: 厦门市, 厦门市人民政府, 厦府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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